员工单日如厕6小时21分钟被解雇,法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三茅网 2026-02-02 08:53 1.9k 阅读

江苏南通一公司员工上班期间,无缘无故长时间停留在卫生间里,公司发现后将其解雇,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赔偿,通州法院判了。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刘某进入南通某电路公司工作,担任工厂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专员,负责对整个厂区的检查,但不负责打扫以及维修,月收入在1万元左右。2021年4月,公司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明端着“铁饭碗”,两年后刘某却把自己的“饭碗”给砸了。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间,刘某频繁、长时间地停留在公司卫生间,日累计时长短则1个多小时,长则超过6小时。公司发现后认为,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公司与刘某面谈后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2月24日解除,并将该通知书送达公司工会委员会。次月3日,刘某办理离职手续。2023年8月,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20余万元。因未能获支持,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庭审中,刘某认为其停留卫生间系个人生理需求及工作上日常巡检需要,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缺乏依据。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公司监控视频统计,刘某2023年2月期间长时间停留卫生间11次,每次停留时间31分钟至3小时5分钟不等,日停留时间最短1小时22分钟,最长6小时21分钟。被告公司制定了《考勤、假期管理制度》《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其中规定,职员未经允许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两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1天。时长实行按月累计,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四日,系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管理制度均发布至公司内部网站,刘某已点击阅读。其中《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还作为《劳动合同书》附件,由刘某签字确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正常去卫生间应是即去即回,短暂停留卫生间行为不构成擅离岗位。但刘某停留卫生间时间过长,2月13日工作时间更是全程停留在卫生间,已明显超出合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围,亦明显超出其岗位职责范畴所需。且刘某未能提交工作日志等相关证据,证明其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系履行工作职责。据此,刘某长时间停留卫生间行为构成擅离岗位。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刘某累计视为旷工天数达到6天,公司有权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且公司也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工会,履行法定告知程序。因此,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合法,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合法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制定规章制度。这既是保障公司正常运转、规范管理及经营自主权的需要,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系被告公司依照法律和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向员工公示,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刘某有义务关注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和程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及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六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长时间“带薪如厕”,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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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一公司员工上班期间,无缘无故长时间停留在卫生间里,公司发现后将其解雇,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赔偿,通州法院判了。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刘某进入南通某电路公司工作,担任工厂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专员,负责对整个厂区的检查,但不负责打扫以及维修,月收入在1万元左右。2021年4月,公司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明端着“铁饭碗”,两年后刘某却把自己的“饭碗”给砸了。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间,刘某频繁、长时间地停留在公司卫生间,日累计时长短则1个多小时,长则超过6小时。公司发现后认为,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公司与刘某面谈后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2月24日解除,并将该通知书送达公司工会委员会。次月3日,刘某办理离职手续。2023年8月,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20余万元。因未能获支持,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庭审中,刘某认为其停留卫生间系个人生理需求及工作上日常巡检需要,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缺乏依据。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公司监控视频统计,刘某2023年2月期间长时间停留卫生间11次,每次停留时间31分钟至3小时5分钟不等,日停留时间最短1小时22分钟,最长6小时21分钟。被告公司制定了《考勤、假期管理制度》《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其中规定,职员未经允许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两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1天。时长实行按月累计,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四日,系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管理制度均发布至公司内部网站,刘某已点击阅读。其中《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还作为《劳动合同书》附件,由刘某签字确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正常去卫生间应是即去即回,短暂停留卫生间行为不构成擅离岗位。但刘某停留卫生间时间过长,2月13日工作时间更是全程停留在卫生间,已明显超出合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围,亦明显超出其岗位职责范畴所需。且刘某未能提交工作日志等相关证据,证明其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系履行工作职责。据此,刘某长时间停留卫生间行为构成擅离岗位。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刘某累计视为旷工天数达到6天,公司有权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且公司也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工会,履行法定告知程序。因此,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合法,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合法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制定规章制度。这既是保障公司正常运转、规范管理及经营自主权的需要,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系被告公司依照法律和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向员工公示,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刘某有义务关注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和程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及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六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长时间“带薪如厕”,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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