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微信群吐槽领导,被告!法院判了

三茅网 2026-01-30 08:41 2.0k 阅读
业主群本是小区业主沟通事务、反映问题的重要平台,但当有人把它当成泄私愤、搞人身攻击的“战场”,后果可能超出想象。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业主群的名誉权纠纷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李某方是某花园小区的物业项目经理,陈某松是该小区秩序维护队的队长,二人曾是上下级关系。2025年3月21日,陈某松在一个289人的“某花园小区业主群1、2栋”中,突然发布了多条针对李某方的言论。他指责李某方“不做实事、瞎指挥”,还称其“压榨员工、让员工请吃早餐”“拉帮结派搞内斗”,用词激烈,引发了群内不少业主的围观。5月6日,陈某松又在另一个213人的“某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2群”中变本加厉,不仅继续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李某方,还捏造了其与家属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谣言,将矛盾升级到了人身攻击的层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微信群的主要功能是社交沟通,但在人数较多的小区业主群中,其具备了一定的公共空间属性,并非可以随意诋毁他人的“法外之地”。
陈某松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两个业主群中连续发布不实言论,一方面属于捏造事实的诽谤行为,另一方面使用粗鄙、低俗的语言直接攻击李某方及其家属,属于侮辱行为。这些言论已经导致群成员及其他知晓者对李某方的职业能力、个人品质、道德素养及家庭声誉产生了负面评价,客观上降低了李某方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涉案两个微信群发布经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声明,为李某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李某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案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也不是情绪宣泄的“自留地”。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也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损害他人名誉。名誉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连带家属的侮辱、诽谤同样会加重侵权后果,成为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考量因素。一旦构成侵权,不仅需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还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也提醒我们,化解职场矛盾、邻里纠纷,应当秉持相互尊重、理性沟通的原则,切勿因一时情绪宣泄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否则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触犯法律,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不利后果。
转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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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微信群的主要功能是社交沟通,但在人数较多的小区业主群中,其具备了一定的公共空间属性,并非可以随意诋毁他人的“法外之地”。
陈某松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两个业主群中连续发布不实言论,一方面属于捏造事实的诽谤行为,另一方面使用粗鄙、低俗的语言直接攻击李某方及其家属,属于侮辱行为。这些言论已经导致群成员及其他知晓者对李某方的职业能力、个人品质、道德素养及家庭声誉产生了负面评价,客观上降低了李某方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涉案两个微信群发布经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声明,为李某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李某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案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也不是情绪宣泄的“自留地”。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也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损害他人名誉。名誉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连带家属的侮辱、诽谤同样会加重侵权后果,成为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考量因素。一旦构成侵权,不仅需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还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也提醒我们,化解职场矛盾、邻里纠纷,应当秉持相互尊重、理性沟通的原则,切勿因一时情绪宣泄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否则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触犯法律,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不利后果。
转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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