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员工“带薪上厕所”,一个月内14次上厕所超1小时,最长近4小时;被解雇后起诉公司,律师:解雇合法

三茅网 2025-12-04 08:42 3.0k 阅读

据现代快报,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当事人李某一个月内14次长时间超1小时待在卫生间,被解雇后不服气两次上诉法院,最终调解化解纠纷。

2010年10月,李某入职A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工程师。2014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收确认2020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在一个月内累计14次长时间超1小时滞留卫生间,单次滞留更是接近4小时。A公司多次微信联系未果,经调取办公区公共视频核实后,以严重旷工为由,征得工会同意,履行相应程序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辩称,滞留卫生间是因痔疮需临时护理,并提交了2024年5月配偶网购药品记录、2024年6月及2025年1月住院手术记录以此证明。但是,其在事发期间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未申请病假。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

公共视频清晰显示,李某在26个工作日内十余次滞留卫生间超1小时,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围,符合《员工手册》“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定义。其次,病情抗辩不成立。李某事发时未主动告知病情或请假,且购药、手术均发生在滞留行为后期或解雇后;公司提供带薪病假制度,其完全可通过正规渠道请假,而非擅自离岗;2024年4月前及5月27日后无类似滞留,佐证行为与病情无必然关联。其岗位需随时响应工作需求,长时间失联已导致工作延误。

制度上,A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虽然李某称自己留存的之前的员工手册版本与该2020年版存在不一致,但李某签字确认知晓其中明确“半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且出勤在岗是员工的劳动义务,故应予遵循。程序上,A公司已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A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合法,遂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为从实质上化解劳动争议,平衡双方权益,并合理考量李某在职期间的贡献及离职后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法院二审秉持“情理法”相融的裁判理念,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A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人民币30000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该员工一个月内14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单次近4小时,远超合理生理需求,且该员工知道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公司的《员工手册》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且李某已签字确认。后续公司通过监控核实李某违规行为,多次联系无果后,征得工会同意再解雇李某,完全遵循法定程序,解雇行为合法合规。李某索赔32万的核心依据是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法院已认定公司的解雇程序和理由均合法,因此不支持求偿。最终二审调解中公司支付的3万是补助款,也并非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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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李某入职A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工程师。2014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收确认2020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在一个月内累计14次长时间超1小时滞留卫生间,单次滞留更是接近4小时。A公司多次微信联系未果,经调取办公区公共视频核实后,以严重旷工为由,征得工会同意,履行相应程序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辩称,滞留卫生间是因痔疮需临时护理,并提交了2024年5月配偶网购药品记录、2024年6月及2025年1月住院手术记录以此证明。但是,其在事发期间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未申请病假。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

公共视频清晰显示,李某在26个工作日内十余次滞留卫生间超1小时,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围,符合《员工手册》“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定义。其次,病情抗辩不成立。李某事发时未主动告知病情或请假,且购药、手术均发生在滞留行为后期或解雇后;公司提供带薪病假制度,其完全可通过正规渠道请假,而非擅自离岗;2024年4月前及5月27日后无类似滞留,佐证行为与病情无必然关联。其岗位需随时响应工作需求,长时间失联已导致工作延误。

制度上,A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虽然李某称自己留存的之前的员工手册版本与该2020年版存在不一致,但李某签字确认知晓其中明确“半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且出勤在岗是员工的劳动义务,故应予遵循。程序上,A公司已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A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合法,遂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为从实质上化解劳动争议,平衡双方权益,并合理考量李某在职期间的贡献及离职后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法院二审秉持“情理法”相融的裁判理念,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A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人民币30000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该员工一个月内14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单次近4小时,远超合理生理需求,且该员工知道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公司的《员工手册》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且李某已签字确认。后续公司通过监控核实李某违规行为,多次联系无果后,征得工会同意再解雇李某,完全遵循法定程序,解雇行为合法合规。李某索赔32万的核心依据是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法院已认定公司的解雇程序和理由均合法,因此不支持求偿。最终二审调解中公司支付的3万是补助款,也并非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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