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制作的劳动合同模板中均有“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甲方(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管辖”的条款,这种约定管辖的条款是否有效?请看最高法院2025年3月22日作出的最新裁定:


实务解析:为什么劳动争议要排除协议管辖?
文:李迎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适用范围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虽然通常是以劳动合同为载体,但它不是纯粹的财产权益纠纷。劳动关系的确立,劳动者一定程度上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兼具人身隶属性和财产性的特殊社会关系,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合同纠纷。
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格上的不平等性。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和指挥,在人格上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2、人身自由的一定让渡。劳动者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劳动,人身自由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种对人身自由的支配权,是普通财产合同不具备的。
3、劳动成果与人身的不可分割性。劳动是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支出,与劳动者的人身密不可分。
这种人身依附性和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法律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不管是仲裁还是诉讼,法律均未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管辖地,主要是考虑如果允许约定管辖可能会损害劳动者的诉讼权利,排除协议管辖,实际上是对劳动者诉权的程序性保障,理由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允许约定管辖,用人单位可能在格式化的劳动合同中,将管辖法院约定在其所在地或对其有利的法院。如本案中,孝感某某公司就将管辖法院约定在了其注册地湖北孝感。对于远在山东济宁工作的劳动者李某福而言,如果必须前往湖北起诉或应诉,将大大增加维权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和精力成本。
2、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规定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为了便利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劳动者的工作地,在此地起诉最便于劳动者参与诉讼,也最便于法院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本案中,最高法明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就充分体现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和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便民原则。
3、禁止约定管辖,将劳动争议的管辖权限定在与争议事实关联最紧密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助于形成稳定明确的司法管辖规则,避免因当事人随意约定而导致管辖权的混乱。
文章来源:劳动法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