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操作造成自己和同事受伤,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三茅网 2025-09-19 09:56 5.5k 阅读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董吕祎)员工违规操作造成自己和同事受伤,员工能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能否向员工索赔?9月18日,记者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员工工伤认定和公司损失追偿并不矛盾,员工被判支付部分赔偿。

员工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公司索赔20万元

杨某是某公司的一名纸护角操作工。2023年7月,杨某在操作液压升降平台搬运货物时,未严格遵照操作规程,在平台尚未下降到位、货物未完成移出的情况下,便离岗下班。次日清晨,杨某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后,未按流程报修,自行反复操作设备近半小时。之后,他又与同事赵某一同进入已出故障的升降平台内搬运货物,其间平台突然发生坠落事故,导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平台也因严重损坏而报废。
事故发生后,杨某和赵某均被认定为工伤。其中,杨某伤情构成三级工伤,赵某构成七级工伤。杨某就工伤赔偿问题已另案起诉该公司,赵某则与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在事故的后续处理过程中,公司认为杨某严重违反了《生产设备管理制度》《液压升降平台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依据双方此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公司要求杨某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20万元。杨某则辩称,此次事故属于工伤范畴,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声称公司并未有效送达相关规章制度,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且曾多次组织杨某参加安全培训和升降平台操作培训,杨某均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字确认。此外,杨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中,均明确约定“员工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违规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计算不合理,法院判赔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杨某与某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杨某应自觉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杨某未按规程操作且在设备故障后擅自处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应对公司损失负责。
但公司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不合理,并且现场未张贴操作规程,存在管理疏忽。因此,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完全归咎于杨某。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杨某的伤残情况及公司规章制度,法院最终酌情判定杨某赔偿公司4万元,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认定与损失追偿并不矛盾

法官表示,工伤认定与损失追偿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前者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和基本权益,后者则是为了规范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过错责任,二者并不相互矛盾。
对于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享有向劳动者追偿的权利。但在确定具体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正常经营风险、劳动者过错程度、风险分担的公平性以及用人单位有无监管上的过失等因素,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确定。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在违规操作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责任分担,传递出了“权责对等”的法治理念。唯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尽其责、依法行事,方能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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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公司索赔20万元

杨某是某公司的一名纸护角操作工。2023年7月,杨某在操作液压升降平台搬运货物时,未严格遵照操作规程,在平台尚未下降到位、货物未完成移出的情况下,便离岗下班。次日清晨,杨某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后,未按流程报修,自行反复操作设备近半小时。之后,他又与同事赵某一同进入已出故障的升降平台内搬运货物,其间平台突然发生坠落事故,导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平台也因严重损坏而报废。
事故发生后,杨某和赵某均被认定为工伤。其中,杨某伤情构成三级工伤,赵某构成七级工伤。杨某就工伤赔偿问题已另案起诉该公司,赵某则与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在事故的后续处理过程中,公司认为杨某严重违反了《生产设备管理制度》《液压升降平台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依据双方此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公司要求杨某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20万元。杨某则辩称,此次事故属于工伤范畴,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声称公司并未有效送达相关规章制度,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且曾多次组织杨某参加安全培训和升降平台操作培训,杨某均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字确认。此外,杨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中,均明确约定“员工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违规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计算不合理,法院判赔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杨某与某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杨某应自觉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杨某未按规程操作且在设备故障后擅自处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应对公司损失负责。
但公司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不合理,并且现场未张贴操作规程,存在管理疏忽。因此,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完全归咎于杨某。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杨某的伤残情况及公司规章制度,法院最终酌情判定杨某赔偿公司4万元,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认定与损失追偿并不矛盾

法官表示,工伤认定与损失追偿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前者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和基本权益,后者则是为了规范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过错责任,二者并不相互矛盾。
对于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享有向劳动者追偿的权利。但在确定具体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正常经营风险、劳动者过错程度、风险分担的公平性以及用人单位有无监管上的过失等因素,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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