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号:人社部最高院联发案例
案由: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裁判法院: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5年2月
阶段1:员工长期病假
2023年11月,某互联网公司员工王某因“胃溃疡”提交医院病假条,先后累计休假达6个月。企业认为其病情轻微,却长期休假,质疑真实性。
阶段2:公司单方解除
2024年5月,公司以“病假条系伪造、长期旷工”为由,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履行进一步核查程序。
阶段3:员工起诉
王某认为公司解雇违法,提起仲裁并诉至法院,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168,000元、医疗期工资差额48,000元、经济补偿金24,000元。
经查,王某提交的病假条加盖正规医院公章,医生签名真实。企业仅凭“主观怀疑”认定为伪造,缺乏证据。
用人单位发现病假证明存疑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员工补充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或到指定医院复查;
(二)必要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企业未履行上述程序,直接以旷工解除,属违法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解除无效。
项目 | 金额 | 法律依据 |
医疗期工资差额 | 48,000元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违法解除赔偿金 | 168,000元 |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
经济补偿金 | 24,000元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
合计 | 240,000元 | / |
信息来源:人社部,最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