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1小时=旷工半天!迟到3小时=旷工1天!”员工因此被开除!法院:公司赔31万

编辑:三茅网 2025-08-27 14:55 6.5k 阅读

一公司规定,迟到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小时视为旷工1天。这规定合理吗?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事件回顾】

吴静于2015年7月入职上海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止。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

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为旷工一天;

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9月期间,吴静出现多次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行为:

9月2日16:27打卡离岗出门,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公司按旷工0.5天计;

9月3日11:51打卡离岗出门,18:13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

9月9日上午迟到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

9月10日多次擅自离岗,按旷工1天计;

9月11日8:52离岗出门,11:44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

9月17日12:18离岗出门,16:33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

9月27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

9月28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

2020年10月10日,公司向吴静发出《告知函》一份。该告知函内载,吴静的考勤记录显示,吴静于2020年9月存在多次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等考勤异常情况,已构成多次违纪。2020年10月14日,公司向吴静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2020年12月30日,吴静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未予支持。吴静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迟到、早退与旷工属于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

一审:不能将迟到早退的行为扩大化

一审庭审中,公司陈述,吴静有迟到、早退及旷工之行为,上述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考勤制度中,有关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到6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迟到、早退与旷工属于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不能直接等同或相互替代;公司将迟到/早退1小时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超出了合理限度和一般认知,属于扩大化认定,缺乏事实基础。

同时,公司制度中“擅自离岗视为旷工”的规定过于笼统,未区分离岗原因、时长及后果,不具备合理性。

因此,公司解除行为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鉴于吴静原所在部门已撤销,劳动合同不具备恢复条件,故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14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迟到或早退视作旷工 与客观事实相悖

二审法院认为,旷工的本质是劳动者未经批准全天未出勤,而公司制度将较短时间的迟到早退直接推定为旷工半日或一日,与客观事实不符,实质上排除了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期间应享有的权利。

根据公司所提交的考勤记录,吴静2020年9月的缺勤时间,客观上尚未达到6天,而公司直接依据上述规定将其部分迟到、早退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或一天,进而计算出其2020年9月一个月内旷工六天,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显然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吴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140元,并无不当。公司主张其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长有话说】

@劳动者

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若因个人紧急事宜需缺勤,应提前按照单位请假流程履行书面或线上请假手续,确保考勤记录规范,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

在制定的规章制度时不仅要具有合理性,还要符合法律法规。在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审慎核查劳动者违纪事实,尊重劳动者权益,通过合规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申工社综合自裁判文书网、劳动法库等

(来源:申工社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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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规定,迟到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小时视为旷工1天。这规定合理吗?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事件回顾】

吴静于2015年7月入职上海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止。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

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为旷工一天;

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9月期间,吴静出现多次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行为:

9月2日16:27打卡离岗出门,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公司按旷工0.5天计;

9月3日11:51打卡离岗出门,18:13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

9月9日上午迟到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

9月10日多次擅自离岗,按旷工1天计;

9月11日8:52离岗出门,11:44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

9月17日12:18离岗出门,16:33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

9月27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

9月28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

2020年10月10日,公司向吴静发出《告知函》一份。该告知函内载,吴静的考勤记录显示,吴静于2020年9月存在多次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等考勤异常情况,已构成多次违纪。2020年10月14日,公司向吴静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2020年12月30日,吴静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未予支持。吴静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迟到、早退与旷工属于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

一审:不能将迟到早退的行为扩大化

一审庭审中,公司陈述,吴静有迟到、早退及旷工之行为,上述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考勤制度中,有关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到6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迟到、早退与旷工属于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不能直接等同或相互替代;公司将迟到/早退1小时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超出了合理限度和一般认知,属于扩大化认定,缺乏事实基础。

同时,公司制度中“擅自离岗视为旷工”的规定过于笼统,未区分离岗原因、时长及后果,不具备合理性。

因此,公司解除行为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鉴于吴静原所在部门已撤销,劳动合同不具备恢复条件,故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14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迟到或早退视作旷工 与客观事实相悖

二审法院认为,旷工的本质是劳动者未经批准全天未出勤,而公司制度将较短时间的迟到早退直接推定为旷工半日或一日,与客观事实不符,实质上排除了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期间应享有的权利。

根据公司所提交的考勤记录,吴静2020年9月的缺勤时间,客观上尚未达到6天,而公司直接依据上述规定将其部分迟到、早退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或一天,进而计算出其2020年9月一个月内旷工六天,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显然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吴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140元,并无不当。公司主张其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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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若因个人紧急事宜需缺勤,应提前按照单位请假流程履行书面或线上请假手续,确保考勤记录规范,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

在制定的规章制度时不仅要具有合理性,还要符合法律法规。在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审慎核查劳动者违纪事实,尊重劳动者权益,通过合规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申工社综合自裁判文书网、劳动法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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