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为员工垫付医疗费后,“垫付款”能与保险“赔付金”互相抵销吗?

编辑:三茅网 2025-08-19 16:13 3.7k 阅读

公司垫付医疗费后,保险赔款归谁?

老板给员工买团体意外险,本是想给用工风险加道“安全锁”,但等意外真的发生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老板觉得“我垫的钱该收回”,员工却认为“赔偿金该归自己”,那么,公司“垫付款”能与保险“赔付金”互相抵销吗?对于这笔钱的归属,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公司为员工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员工在保险公司理赔后未退还款项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一次工伤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张东(化名)是一名货运工人。2019年春,张东到快运公司上班,没想到一个月后在搬货时意外受伤。住院期间,快运公司为张东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在张东养伤的日子里,时间过得格外慢:2021年3月,工伤认定的结果终于下来了。2022年11月,伤情鉴定出来了,构成八级伤残,医生说“以后重活干不了了”。

2023年6月,张东拄着拐杖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要赔偿张东因工受伤的损失。但公司不服,告到法院后,扯出另外一笔钱——原来,公司之前为入职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张东意外伤残保险金9万元、附加医疗险3万元(基于公司提交的19.5万元医疗费票据)、住院津贴3300元,合计12.33万元。

公司认为:“医疗费是我们出的,保险报回来的钱自然该归我们。”公司主张用意外险赔偿金抵扣工伤赔偿,要求张东“返还”12.33万元。

张东懵了:“保险是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保障,凭啥要我返还?”他认为意外保险属于保障福利,应归他所有。

法庭上,双方在“保险金能不能抵扣医疗费”“哪部分能抵、哪部分不能抵”这两个问题上争执不下。而这笔从张东受伤那天就埋下的账,究竟该如何算?

争议焦点:理赔金能否抵扣医疗费?

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公司为张东垫付医疗费后,能否用意外险理赔金直接抵扣工伤赔偿或垫付的医疗费?二是保险理赔金是否全部归公司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工伤后能依法获得基本生活与医疗救助的法定责任,这既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也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应有的人文关怀。快运公司为张东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虽承载着用人单位为员工添福利的善意,但这一福利待遇绝不能成为规避法定工伤保险义务的“替代品”,更无法免除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

法官认为,工伤带来的不仅是身体伤痛,更可能是家庭生计的重压。人的生命健康无法用单一赔偿标准来计价,工伤保险作为法定保障,其定额补偿可能难以完全覆盖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失,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领取商业保险的额外保障。这种“双重保障”,是对“损失填平”原则的灵活践行,可以让劳动者通过商业保险弥补法定补偿的不足。

法院:理赔金无实际支出的应当返还

法官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医疗费作为“支出型”损失,若允许重复获赔,既违背“损失填补”的基本法理,也可能滋生获取不当得利的空间,故法律明确将其排除在重复赔付范围之外。本案中,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金的本质是为分担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损失而设置,然而张东的全部医疗费已由快运公司先行垫付,其在未实际支出分文医疗费的情况下从保险公司获得3万元理赔金,显然缺乏合法依据。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一规定既维护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也避免了当事人因意外事件不当获利。张东在医疗费已获全额支付的情况下,仍持有保险公司赔付的3万元医疗理赔金,无疑背离了“任何人不得从损害中不当获益”的法理精神,已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快运公司请求返还该笔款项,既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符合法律对公平原则的坚守,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认为,意外伤残保险金其本质是对伤残后果的补偿,与医疗费分属不同范畴,前者是对身体伤残的慰藉,后者是对医疗支出的填补。快运公司要求从伤残保险金中返还医疗费,既无法律依据,也有悖于对劳动者伤残损失的合理弥补,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东向快运公司返还医疗费3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港中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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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工伤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张东(化名)是一名货运工人。2019年春,张东到快运公司上班,没想到一个月后在搬货时意外受伤。住院期间,快运公司为张东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在张东养伤的日子里,时间过得格外慢:2021年3月,工伤认定的结果终于下来了。2022年11月,伤情鉴定出来了,构成八级伤残,医生说“以后重活干不了了”。

2023年6月,张东拄着拐杖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要赔偿张东因工受伤的损失。但公司不服,告到法院后,扯出另外一笔钱——原来,公司之前为入职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张东意外伤残保险金9万元、附加医疗险3万元(基于公司提交的19.5万元医疗费票据)、住院津贴3300元,合计12.33万元。

公司认为:“医疗费是我们出的,保险报回来的钱自然该归我们。”公司主张用意外险赔偿金抵扣工伤赔偿,要求张东“返还”12.33万元。

张东懵了:“保险是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保障,凭啥要我返还?”他认为意外保险属于保障福利,应归他所有。

法庭上,双方在“保险金能不能抵扣医疗费”“哪部分能抵、哪部分不能抵”这两个问题上争执不下。而这笔从张东受伤那天就埋下的账,究竟该如何算?

争议焦点:理赔金能否抵扣医疗费?

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公司为张东垫付医疗费后,能否用意外险理赔金直接抵扣工伤赔偿或垫付的医疗费?二是保险理赔金是否全部归公司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工伤后能依法获得基本生活与医疗救助的法定责任,这既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也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应有的人文关怀。快运公司为张东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虽承载着用人单位为员工添福利的善意,但这一福利待遇绝不能成为规避法定工伤保险义务的“替代品”,更无法免除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

法官认为,工伤带来的不仅是身体伤痛,更可能是家庭生计的重压。人的生命健康无法用单一赔偿标准来计价,工伤保险作为法定保障,其定额补偿可能难以完全覆盖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失,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领取商业保险的额外保障。这种“双重保障”,是对“损失填平”原则的灵活践行,可以让劳动者通过商业保险弥补法定补偿的不足。

法院:理赔金无实际支出的应当返还

法官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医疗费作为“支出型”损失,若允许重复获赔,既违背“损失填补”的基本法理,也可能滋生获取不当得利的空间,故法律明确将其排除在重复赔付范围之外。本案中,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金的本质是为分担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损失而设置,然而张东的全部医疗费已由快运公司先行垫付,其在未实际支出分文医疗费的情况下从保险公司获得3万元理赔金,显然缺乏合法依据。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一规定既维护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也避免了当事人因意外事件不当获利。张东在医疗费已获全额支付的情况下,仍持有保险公司赔付的3万元医疗理赔金,无疑背离了“任何人不得从损害中不当获益”的法理精神,已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快运公司请求返还该笔款项,既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符合法律对公平原则的坚守,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认为,意外伤残保险金其本质是对伤残后果的补偿,与医疗费分属不同范畴,前者是对身体伤残的慰藉,后者是对医疗支出的填补。快运公司要求从伤残保险金中返还医疗费,既无法律依据,也有悖于对劳动者伤残损失的合理弥补,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东向快运公司返还医疗费3万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港中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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