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废止《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续缴费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编辑:三茅网 2025-08-08 16:17 2.1k 阅读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我局拟废止《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续缴费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0〕251号,以下简称251号文)。现就废止该文件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及实施情况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需按月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大部分参保人参保年限较短,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均不足,导致部分参保人无法领取待遇。2010年,为解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领取待遇问题,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过渡衔接工作,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了该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一次性缴足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切实保障了参保人的权益。

  二、废止251号文的必要性

  201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作出了继续缴费人员一次性趸缴的规定,覆盖范围与251号文基本一致。201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2022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要求各地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逐步清理相关政策文件。251号文主要针对我市户籍人员,其趸缴养老保险费方面与37号文存在差异,在全国统筹的要求和逐步取消户籍限制的大背景下,应统一按37号文执行。

  三、废止251号文的依据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

  四、政策衔接

  251号文废止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具体条件分别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执行。



文章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zhrsj.zhuhai.gov.cn/zc/zcjd/content/post_3821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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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背景及实施情况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需按月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大部分参保人参保年限较短,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均不足,导致部分参保人无法领取待遇。2010年,为解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领取待遇问题,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过渡衔接工作,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了该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一次性缴足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切实保障了参保人的权益。

  二、废止251号文的必要性

  201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作出了继续缴费人员一次性趸缴的规定,覆盖范围与251号文基本一致。201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2022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要求各地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逐步清理相关政策文件。251号文主要针对我市户籍人员,其趸缴养老保险费方面与37号文存在差异,在全国统筹的要求和逐步取消户籍限制的大背景下,应统一按37号文执行。

  三、废止251号文的依据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

  四、政策衔接

  251号文废止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具体条件分别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执行。



文章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zhrsj.zhuhai.gov.cn/zc/zcjd/content/post_3821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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