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在单位健身房锻炼,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中国工伤保险 2025-06-25 09:57 878 阅读

案情简介

朱某系某公司行政部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主要分管商业配套工作,包括员工用餐、单位健身房管理等,其中健身房管理工作主要为器械管理、解决派驻教练与员工矛盾、现场环境检查,巡查时间一般为5至6分钟。


经调取公司内部监控显示:2023年12月28日20时40分左右,朱某进入健身房,跑步30分钟,休息一会又去做器械运动,21时33分许发病。


经医院抢救无效,朱某于次日死亡,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夹层撕裂。另外,某公司标准工作时间为:9:30分至18:00,中午休息1小时;健身房工作日晚上开放的时间为18时30分至10时,工作时间不开放;朱某死亡当天晚上不存在申请加班或单位安排加班的情况。


朱某的亲属认为,朱某系行政人员,工作内容包括健身房综合管理,且开设健身房系公司鼓励员工运动保持身心健康、维持良好工作状态的机制,健身房应视为朱某的工作岗位或工作的合理延伸。朱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条件。为此,朱某的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局作出不予视同工伤决定。朱某的亲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对于朱某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朱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虽然巡视健身房属于朱某的工作内容,但从监控录像的整体过程来看,其当日进入健身房系为健身,属于个人活动,与工作无关。难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朱某的死亡不能视同工伤。

(本文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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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的亲属认为,朱某系行政人员,工作内容包括健身房综合管理,且开设健身房系公司鼓励员工运动保持身心健康、维持良好工作状态的机制,健身房应视为朱某的工作岗位或工作的合理延伸。朱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条件。为此,朱某的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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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作出不予视同工伤决定。朱某的亲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对于朱某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朱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虽然巡视健身房属于朱某的工作内容,但从监控录像的整体过程来看,其当日进入健身房系为健身,属于个人活动,与工作无关。难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朱某的死亡不能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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