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5条意见(2025.4.28)

劳动法库 2025-04-29 14:31 1.0k 阅读

2025年4月2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河北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0-2024年河北法院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典型案例、实务问答。

最新!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5条意见(2025.4.28)

河北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相关问答


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产生劳动争议,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三十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尽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法用工关系,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仍然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裁审机关应当受理并依法支持劳动者的相关诉求。


2、劳动者已退休,但用人单位存在部分年份缴费月数不足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该部分社保的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收缴单位是社会保险机构,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故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属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如果劳动者退休时自行缴纳了该部分社保费,劳动者代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系劳动者的损失,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或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应实质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即区分过错原因。非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如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即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的劳动合同终止权,双方劳动关系既无法自然终止,亦禁止用人单位主动终止。


4、在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案件中,哪些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理的事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只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他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理范围。


5、企业破产中,涉劳动争议事项的诉讼管辖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所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将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不再拘泥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劳动争议事项,属于破产案件的衍生案件,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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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产生劳动争议,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三十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尽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法用工关系,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仍然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裁审机关应当受理并依法支持劳动者的相关诉求。


2、劳动者已退休,但用人单位存在部分年份缴费月数不足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该部分社保的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收缴单位是社会保险机构,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故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属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如果劳动者退休时自行缴纳了该部分社保费,劳动者代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系劳动者的损失,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或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应实质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即区分过错原因。非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如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即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的劳动合同终止权,双方劳动关系既无法自然终止,亦禁止用人单位主动终止。


4、在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纠纷案件中,哪些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理的事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只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他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理范围。


5、企业破产中,涉劳动争议事项的诉讼管辖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所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将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不再拘泥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劳动争议事项,属于破产案件的衍生案件,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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