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江苏某汽车公司为工伤职工郑某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传《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等材料,并中断其工伤保险缴费,理由为“个人辞职”。社保部门经审核后,认定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资格,于当月发放了补助金。
同年6月,人社部门在数据排查时发现,郑某后续工伤保险缴费状态仍为连续。于是,社保经办部门迅速组织人员核实处理。
经核查,郑某在该汽车制品公司2023年度1月至6月工资发放记录、财务和税务凭证、工作考勤记录和工友笔录等情况,公司与郑某实际未解除劳动关系,仅为骗取补助金而虚假操作。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得到的补救和补偿,是职工符合相应条件后能够得到的救济,但是很多单位和职工认为这是一笔意外之财,主动创造条件去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这就违背了工伤保险的初衷。
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伪造解除协议,骗取补助金。实践中,企业为规避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为避免丧失补助资格(尤其临近退休者),双方合谋虚假解除合同。企业后续重新续保,职工继续工作,形成“反复骗补”漏洞。
这一做法,一是损害基金安全,挤占工伤保险基金,影响真正需要救助者的权益;二是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诚信公平,诱导恶性竞争;三是削弱法律权威,动摇公众对法律和社保制度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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