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金管委〔2025〕3号

编辑:三茅网 2025-04-08 11:55 386 阅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解决二手房交易过户中需进行“转贷”操作而造成办理时间较长、交易风险较高、资金负担较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是指在交易房产关联贷款(卖方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由买方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在办妥交易房产新设抵押权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优先用于结清关联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  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的资金用途仅限于归还借款人所购房产关联贷款本息、支付购房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株金管委〔2024〕7号)有关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有条件;

(二)交易房产为我市存量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

(三)交易房产产权明晰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无查封冻结、未被设立居住权、无原个人住房贷款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

(四)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同意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并同意房产交易资金(含首付款和贷款资金,下同)优先用于清偿关联贷款;

(五)房产交易资金不足以清偿关联贷款本息的,卖方应当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关联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五条  贷款申请。买卖双方共同向卖方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申请带押过户服务,同时卖方申请提前还清贷款及注销“带押”抵押物抵押权,并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买卖双方共同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带押过户服务,同时买方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交带押过户贷款申请资料。贷款申请资料包括:

(一)基本资料: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近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还款卡;

(二)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三)二手房带押过户申请书;

(四)关联贷款借款合同;

(五)关联贷款近12期还贷款明细(含剩余本金余额);

(六)交易房产的原不动产权证;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贷款受理。贷款受理人员参照二手房贷款政策规定收集贷款资料(不动产权证、房产交易申报单容缺),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在受理时,应当明确告知买卖双方带押过户业务模式及房产交易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关联贷款本息。

第七条  贷款调查。贷款受理人员采取审查申请材料、实地调查、查询有关信息系统等方式进行贷前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抵押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以及关联贷款以外的顺位抵押权等情况;

(二)关联贷款状态是否为正常;

(三)关联贷款剩余本金是否超出此次申请贷款金额与首付款金额的总和,超出部分的金额卖方应当提前归还并提供还款证明;

(四)买卖双方是否为亲属或关联人员,严防以“自买自卖”等操作虚构二手房交易骗取贷款;

(五)担保公司对交易房产做出房屋价值认定,并出具《房屋价值认定书》。

第八条  首付款资金监管。买卖双方与卖方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将自筹的首付款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第九条  贷款审核、审批。贷款审核、审批人员除按照现行个人二手房贷款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否符合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办理条件;

(二)关联贷款对应的抵押物是否为借款申请人所购房产;

(三)房产交易资金与自筹资金之和是否能足额清偿关联贷款本息;

(四)是否已按要求落实首付款资金监管。

第十条  合同签订。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买方)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买卖双方、卖方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共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设立新抵押+注销原抵押”三合一登记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即完成交易房产过户到借款人(买方)名下,设立以公积金中心为抵押权利人的抵押,并注销关联贷款抵押,公积金中心成为首位抵押权利人。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对已核实确认真实性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在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完成信息录入后提交放款,公积金中心财务科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卖方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关联贷款结清。买卖双方均为公积金贷款的,以及买方为银行贷款而卖方为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应当在新贷款发放后及时完成关联贷款本息的结清工作;卖方为银行贷款而买方为公积金贷款的,新贷款资金发放完毕后,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短信通知买方。

第十四条  剩余资金释放。关联贷款本息清偿后,卖方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将房产交易剩余资金划拔至卖方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按现行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加强交易房产的状态核查,重点核实交易房屋权属的有效性。交易房产存在纠纷或者被查封,房屋不能顺利交易和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审批终止,买卖双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后,首付款资金原路返还。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买方)需要申请办理购房提取的,则须在贷款申请同时提出提取申请,公积金中心管理部一窗收件,内部流转办理。在不动产登记完成后贷款资金发放前,完成提取审批和提取资金划转,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资金监管金额。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应对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的申请、发放、抵押登记落实、关联贷款抵押权注销等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跟踪各环节办理情况,掌握贷款总体进度,积极协调其他经办人员,加快业务办理速度,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株金管委〔2023〕4号)同步废止。



文章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gjj.zhuzhou.gov.cn/c5363/20250402/i2340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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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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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解决二手房交易过户中需进行“转贷”操作而造成办理时间较长、交易风险较高、资金负担较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是指在交易房产关联贷款(卖方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由买方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在办妥交易房产新设抵押权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优先用于结清关联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  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的资金用途仅限于归还借款人所购房产关联贷款本息、支付购房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株金管委〔2024〕7号)有关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有条件;

(二)交易房产为我市存量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

(三)交易房产产权明晰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无查封冻结、未被设立居住权、无原个人住房贷款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

(四)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同意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并同意房产交易资金(含首付款和贷款资金,下同)优先用于清偿关联贷款;

(五)房产交易资金不足以清偿关联贷款本息的,卖方应当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关联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五条  贷款申请。买卖双方共同向卖方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申请带押过户服务,同时卖方申请提前还清贷款及注销“带押”抵押物抵押权,并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买卖双方共同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带押过户服务,同时买方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交带押过户贷款申请资料。贷款申请资料包括:

(一)基本资料: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近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还款卡;

(二)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三)二手房带押过户申请书;

(四)关联贷款借款合同;

(五)关联贷款近12期还贷款明细(含剩余本金余额);

(六)交易房产的原不动产权证;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贷款受理。贷款受理人员参照二手房贷款政策规定收集贷款资料(不动产权证、房产交易申报单容缺),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在受理时,应当明确告知买卖双方带押过户业务模式及房产交易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关联贷款本息。

第七条  贷款调查。贷款受理人员采取审查申请材料、实地调查、查询有关信息系统等方式进行贷前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抵押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以及关联贷款以外的顺位抵押权等情况;

(二)关联贷款状态是否为正常;

(三)关联贷款剩余本金是否超出此次申请贷款金额与首付款金额的总和,超出部分的金额卖方应当提前归还并提供还款证明;

(四)买卖双方是否为亲属或关联人员,严防以“自买自卖”等操作虚构二手房交易骗取贷款;

(五)担保公司对交易房产做出房屋价值认定,并出具《房屋价值认定书》。

第八条  首付款资金监管。买卖双方与卖方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签订《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将自筹的首付款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第九条  贷款审核、审批。贷款审核、审批人员除按照现行个人二手房贷款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否符合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办理条件;

(二)关联贷款对应的抵押物是否为借款申请人所购房产;

(三)房产交易资金与自筹资金之和是否能足额清偿关联贷款本息;

(四)是否已按要求落实首付款资金监管。

第十条  合同签订。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买方)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买卖双方、卖方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共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设立新抵押+注销原抵押”三合一登记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即完成交易房产过户到借款人(买方)名下,设立以公积金中心为抵押权利人的抵押,并注销关联贷款抵押,公积金中心成为首位抵押权利人。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对已核实确认真实性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在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完成信息录入后提交放款,公积金中心财务科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卖方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关联贷款结清。买卖双方均为公积金贷款的,以及买方为银行贷款而卖方为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应当在新贷款发放后及时完成关联贷款本息的结清工作;卖方为银行贷款而买方为公积金贷款的,新贷款资金发放完毕后,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短信通知买方。

第十四条  剩余资金释放。关联贷款本息清偿后,卖方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将房产交易剩余资金划拔至卖方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按现行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加强交易房产的状态核查,重点核实交易房屋权属的有效性。交易房产存在纠纷或者被查封,房屋不能顺利交易和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审批终止,买卖双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后,首付款资金原路返还。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买方)需要申请办理购房提取的,则须在贷款申请同时提出提取申请,公积金中心管理部一窗收件,内部流转办理。在不动产登记完成后贷款资金发放前,完成提取审批和提取资金划转,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资金监管金额。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应对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的申请、发放、抵押登记落实、关联贷款抵押权注销等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跟踪各环节办理情况,掌握贷款总体进度,积极协调其他经办人员,加快业务办理速度,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株金管委〔2023〕4号)同步废止。



文章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gjj.zhuzhou.gov.cn/c5363/20250402/i2340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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