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解读

编辑:三茅网 2025-03-20 11:29 293 阅读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5〕1号)已经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将于3月17日起开始实行。现将部分政策调整情况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及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工作会议精神及吉林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及系列补充通知进行修订整合,形成当前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5〕1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
  二、实施目的
  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提高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性,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三、《提取办法》主要内容
  《提取办法》共七章45条,基本内容包括:
  1.第一章明确文件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事项。
  2.第二章明确提取范围,包括可申请提取的情形、不予受理的情形。
  3.第三章明确各种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及申请时间。
  4.第四章明确职工申请提取(不能联网核验到数据的)应提供的材料。
  5.明确提取业务办理的程序,包括申请渠道、授权承诺的签署、审核时限、提取支付。
  6.第五章明确对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罚。
  7.第六章明确相关名词定义、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废止文件名称。
  四、调整的主要政策条款解读
  (一)规定:职工有多套住房符合提取情形且没有未结清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自由选择一套房源申请提取,使用不同住房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调整后,取消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3〕4号)中“对2021年5月1日以来有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记录或者有过偿还购房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记录且该笔贷款已结清的职工,允许使用符合提取条件的其他住房再次申请提取”的规定,能够更好的满足有多套住房职工家庭的提取需求。
  (二)规定: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息额的,还贷期间每提前部分还款一次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的现金支付金额。提前结清还贷本息额的,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的现金支付金额;已按年提取还贷本息额,不足12个月办理提前结清提取的,应根据实际还款月数扣除相应多提取的金额。与同一套住房的还贷本息额提取无需间隔12个月。
  调整后,取消了原政策要求提前部分还款及提前结清须在12个月内办理提取的限制。为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对本办法执行前已经结清购房贷款,但因12个月办理时间限制未就现金提前结清部分的金额提取过的,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和配偶可申请一次性补提。
  (三)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能够提供死亡职工名下有效社保卡或储蓄卡的,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申请将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名下社保卡或储蓄卡;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提供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储蓄卡的,仍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证明材料。
  调整后,死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提供必要的身份证件材料及与已故职工的关系证明,即可将提取资金转入已故职工名下有效的社保卡或储蓄卡,降低因办理公证等手续带来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继承人须在办理时签署承诺书,承诺尽到保管义务、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提取的款项、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等事项。
  (四)规定: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可同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自骗提行为认定之日起记载职工不良信用,取消职工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款;经责令限期退款、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缴存职工且情节严重的,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解除不良信用登记:职工未提取资金且不良信用登记满1年的;职工已提取资金但能够主动退回,从全额退回之日起满1年的;不良信用登记满5年的;职工在不良信用登记期内退休或死亡,职工(或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解除的。
  调整后,管理中心将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惩戒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鼓励职工及时修复不良信用记录,进一步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秩序。


初审:方 旭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


文章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zfgjj.changchun.gov.cn/jdhy/zcjd/202503/t20250313_3386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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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背景及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工作会议精神及吉林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及系列补充通知进行修订整合,形成当前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5〕1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
  二、实施目的
  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提高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性,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三、《提取办法》主要内容
  《提取办法》共七章45条,基本内容包括:
  1.第一章明确文件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事项。
  2.第二章明确提取范围,包括可申请提取的情形、不予受理的情形。
  3.第三章明确各种提取情形的提取额度及申请时间。
  4.第四章明确职工申请提取(不能联网核验到数据的)应提供的材料。
  5.明确提取业务办理的程序,包括申请渠道、授权承诺的签署、审核时限、提取支付。
  6.第五章明确对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罚。
  7.第六章明确相关名词定义、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废止文件名称。
  四、调整的主要政策条款解读
  (一)规定:职工有多套住房符合提取情形且没有未结清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自由选择一套房源申请提取,使用不同住房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调整后,取消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3〕4号)中“对2021年5月1日以来有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记录或者有过偿还购房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记录且该笔贷款已结清的职工,允许使用符合提取条件的其他住房再次申请提取”的规定,能够更好的满足有多套住房职工家庭的提取需求。
  (二)规定: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息额的,还贷期间每提前部分还款一次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的现金支付金额。提前结清还贷本息额的,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的现金支付金额;已按年提取还贷本息额,不足12个月办理提前结清提取的,应根据实际还款月数扣除相应多提取的金额。与同一套住房的还贷本息额提取无需间隔12个月。
  调整后,取消了原政策要求提前部分还款及提前结清须在12个月内办理提取的限制。为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对本办法执行前已经结清购房贷款,但因12个月办理时间限制未就现金提前结清部分的金额提取过的,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和配偶可申请一次性补提。
  (三)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能够提供死亡职工名下有效社保卡或储蓄卡的,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申请将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名下社保卡或储蓄卡;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提供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储蓄卡的,仍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证明材料。
  调整后,死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提供必要的身份证件材料及与已故职工的关系证明,即可将提取资金转入已故职工名下有效的社保卡或储蓄卡,降低因办理公证等手续带来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继承人须在办理时签署承诺书,承诺尽到保管义务、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提取的款项、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等事项。
  (四)规定: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可同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自骗提行为认定之日起记载职工不良信用,取消职工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款;经责令限期退款、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缴存职工且情节严重的,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解除不良信用登记:职工未提取资金且不良信用登记满1年的;职工已提取资金但能够主动退回,从全额退回之日起满1年的;不良信用登记满5年的;职工在不良信用登记期内退休或死亡,职工(或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解除的。
  调整后,管理中心将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惩戒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鼓励职工及时修复不良信用记录,进一步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秩序。


初审:方 旭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


文章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zfgjj.changchun.gov.cn/jdhy/zcjd/202503/t20250313_3386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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