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规范缴存,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长株潭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机制要求,为推进各类人才在三市自由安居创业,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统一标准:上限按照三市中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档的3倍确定,下限按照湖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100元,单位职工合计月缴额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月缴下限均为210元。
(二)缴存基数的确定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三)工资总额组成
根据统计部门相关规定:企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具体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具体由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地方津贴和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基础绩效增量和年度奖励绩效增量、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其他奖金等组成。其中年底双薪、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物业补贴、不休假补贴、未休年休假报酬、社保部门发放的生育津贴等包括在工资总额内;以下项目不包括在工资总额: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或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在调整前,应认真核对单位信息、职工信息、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额,确保数据真实、各项基础信息完整准确。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
文章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gjj.zhuzhou.gov.cn/c5363/20250217/i2318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