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政策解读

编辑:三茅网 2025-01-15 13:50 256 阅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完善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1月底印发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需出台新的文件延续和完善相关规定。

  二、文件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三、目标任务

  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一)强化信息共享。《通知》在延续40号文“在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时,据实将本单位人员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停保原因)等准确录入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系统;税务机关要及时将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登记信息传递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到数据共享”的基础上,重申了《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之规定。 

  (二)增加服务供给。结合我省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列明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即: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粤省事、支付宝以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线下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申领。

  (三)加强业务协同。延续了40号文“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应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失业登记业务”的规定,进一步推动“失业一件事”打包办,并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从业务协同具体落实层面进行了细化。一是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受理失业登记时一并受理申领失业保险金业务的,应当及时将失业保险金业务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二是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时,对失业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应一并受理失业登记业务并及时转送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在已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三是要求经办机构向申请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告知书,指引申请人依法诚信办理待遇申领、资格核对等业务。四是强调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做好相关人员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停发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增强申报材料精准性一是明确“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申领失业保险金”。为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明确“通过线上渠道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需上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通过线下渠道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需向经办机构出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三是为防范骗取失业保险金风险,明确“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上传(出示)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的失业原因(停保原因)与用人单位增减员申报不一致的,按上传(出示)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的失业原因(停保原因)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核业务;对于同一用人单位录入的失业原因多次与失业人员上传(出示)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的失业原因(停保原因)不一致等情形,由属地开展核查,核实用人单位未如实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以欺诈、伪造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等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实行信息比对核实。要求各级经办机构应与就业、社保参保数据等进行信息比对,验证领金人员是否出现停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要求经办机构细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告知失业人员出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视同缴费等无法通过信息比对核验的,可以便捷方式要求失业人员提供相应材料。

  (六)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主要是要求各地市要按照人社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的要求,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杜绝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最后,规定了《通知》实施日期及期限,附件部分列明了参保职工停保原因情形并对其进行了释义。


文章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s://hrss.gd.gov.cn/zcfg/zcjd/content/post_4650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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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文件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三、目标任务

  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一)强化信息共享。《通知》在延续40号文“在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时,据实将本单位人员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停保原因)等准确录入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系统;税务机关要及时将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登记信息传递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到数据共享”的基础上,重申了《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之规定。 

  (二)增加服务供给。结合我省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列明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即: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粤省事、支付宝以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线下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申领。

  (三)加强业务协同。延续了40号文“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应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失业登记业务”的规定,进一步推动“失业一件事”打包办,并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从业务协同具体落实层面进行了细化。一是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受理失业登记时一并受理申领失业保险金业务的,应当及时将失业保险金业务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二是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时,对失业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应一并受理失业登记业务并及时转送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在已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三是要求经办机构向申请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告知书,指引申请人依法诚信办理待遇申领、资格核对等业务。四是强调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做好相关人员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停发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增强申报材料精准性一是明确“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申领失业保险金”。为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明确“通过线上渠道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需上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通过线下渠道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需向经办机构出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三是为防范骗取失业保险金风险,明确“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上传(出示)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的失业原因(停保原因)与用人单位增减员申报不一致的,按上传(出示)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的失业原因(停保原因)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核业务;对于同一用人单位录入的失业原因多次与失业人员上传(出示)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的失业原因(停保原因)不一致等情形,由属地开展核查,核实用人单位未如实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以欺诈、伪造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等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实行信息比对核实。要求各级经办机构应与就业、社保参保数据等进行信息比对,验证领金人员是否出现停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要求经办机构细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告知失业人员出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视同缴费等无法通过信息比对核验的,可以便捷方式要求失业人员提供相应材料。

  (六)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主要是要求各地市要按照人社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的要求,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杜绝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最后,规定了《通知》实施日期及期限,附件部分列明了参保职工停保原因情形并对其进行了释义。


文章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s://hrss.gd.gov.cn/zcfg/zcjd/content/post_4650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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