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能胜任工作”5不同
1、法律依据不同
“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胜任工作”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理由不同
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指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针对某一职位要求劳动者符合的全部条件。这些条件应当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大部分岗位的劳动者都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如实告知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资经历等。除了普遍性,针对每个不同岗位,录用条件还会有其特殊要求。比如,学历、技术、健康等。
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工作量。
3、适用范围不同
“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工作”的适用范围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仅适用于劳动者处于试用期间;而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则适用于整个劳动合同存续期间。
4、解除时告知程序不同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告知程序有不同。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而用人单位如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当先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培训,在调岗或培训后劳动者仍不胜任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5、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劳动者提出或者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只需在试用期内通知解除,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对其经过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