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双向选择的重要阶段,用人单位可以在此期间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职业素养等进行综合评估。
01明确录用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需要明确设定录用条件。这些条件应当具体、明确、合法且合理,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录用条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 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验等基本要求;
- 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能力;
- 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 试用期内的绩效考核标准。
录用条件应当在招聘广告、劳动合同或入职手册中明确列明,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确保劳动者签字确认。
02试用期的合法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而定:
-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03考核与评估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考核制度,对试用期内的员工进行定期和客观的评估。考核内容应当与录用条件相对应,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考核结果应由员工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04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当用人单位决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确保解除决定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通知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劳动者。
→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应事先通知工会并征求其意见。
→明确解除理由: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应明确指出解除理由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非“不能胜任工作”。
→提供解除证明:向劳动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注明解除原因。
05避免歧视和不当解除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避免基于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非法定理由进行歧视性解除。同时,应确保解除决定基于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