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三茅网 2025-01-14 13:41 275 阅读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

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灵活就业,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2025年1月1日(含)后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在本市通过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三)从事灵活就业期间,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在本市未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申领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

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600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同时缴纳两项社会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三、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每人仅可申领一次。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补贴方式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集中发放。

五、经办流程

(一)资格确认。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申请表》(附件1),向认定街道(乡镇)申请补贴资格。街道(乡镇)通过经办信息系统对申请人身份、就业情况、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情况进行核查,现场完成资格确认,审核合格的出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告知单》(附件2)。审核通过次月起开始计算补贴期限,同时告知申请人补贴起、止年月,并应于次月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补贴申请。确认补贴资格后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20日期间,通过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线上渠道,申请可以享受月份的补贴。当年度补贴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提出申请。

(三)核查审核。街道(乡镇)对申请人补贴资格、申请补贴月份情况进行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流转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对申请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历史情况、就业情况、申请补贴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等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险种和月份,不予补贴。

(四)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就业困难人员类型、灵活就业情况、享受补贴月数和补贴金额等情况。

(五)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补贴申请的下一个季度的首月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卡账户。

对审核以及公示等阶段未通过的,由街道(乡镇)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六、补贴终止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终止:

(一)本人主动提出终止补贴的。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担任企业法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

(四)按规定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五)达到补贴最长申领期限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失踪、死亡的。

(八)具有其他应当终止享受补贴情形的。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情形的,当月停发补贴。符合第(五)至(八)情形的,次月停发补贴。

七、补贴退回

对各种原因导致就业困难人员违规享受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由街道(乡镇)及时通知享受补贴人员退回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或其相关亲属应当在收到街道(乡镇)通知后,1个月内到区人社局办理补贴退回手续。

八、资金保障

2025年1月1日之后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配对各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具体保障工作。

九、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级经办机构在市人社局指导下,具体负责对各区工作的业务指导、经办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人社局以及街道(乡镇)负责本区补贴资格、补贴发放的受理、审核及日常监管等工作,通过信息比对、电话询问、入户走访等方式,对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费等情况进行常态化核查检查。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是支持和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区人社局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力量,采取专题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上门服务等方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知晓度。

(三)优化经办服务。各区人社局要严格规范经办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水平。对能通过信息系统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四)加强监管核查。各区人社局要落实经办管理责任,有效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发现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按规定及时予以追回。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含)前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仍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6号)执行,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告知单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501/t20250108_6827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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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灵活就业,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2025年1月1日(含)后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在本市通过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三)从事灵活就业期间,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在本市未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申领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

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600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同时缴纳两项社会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三、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每人仅可申领一次。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补贴方式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集中发放。

五、经办流程

(一)资格确认。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申请表》(附件1),向认定街道(乡镇)申请补贴资格。街道(乡镇)通过经办信息系统对申请人身份、就业情况、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情况进行核查,现场完成资格确认,审核合格的出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告知单》(附件2)。审核通过次月起开始计算补贴期限,同时告知申请人补贴起、止年月,并应于次月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补贴申请。确认补贴资格后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20日期间,通过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线上渠道,申请可以享受月份的补贴。当年度补贴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提出申请。

(三)核查审核。街道(乡镇)对申请人补贴资格、申请补贴月份情况进行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流转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对申请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历史情况、就业情况、申请补贴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等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险种和月份,不予补贴。

(四)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就业困难人员类型、灵活就业情况、享受补贴月数和补贴金额等情况。

(五)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补贴申请的下一个季度的首月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卡账户。

对审核以及公示等阶段未通过的,由街道(乡镇)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六、补贴终止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终止:

(一)本人主动提出终止补贴的。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担任企业法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

(四)按规定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五)达到补贴最长申领期限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失踪、死亡的。

(八)具有其他应当终止享受补贴情形的。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情形的,当月停发补贴。符合第(五)至(八)情形的,次月停发补贴。

七、补贴退回

对各种原因导致就业困难人员违规享受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由街道(乡镇)及时通知享受补贴人员退回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或其相关亲属应当在收到街道(乡镇)通知后,1个月内到区人社局办理补贴退回手续。

八、资金保障

2025年1月1日之后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配对各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具体保障工作。

九、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级经办机构在市人社局指导下,具体负责对各区工作的业务指导、经办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人社局以及街道(乡镇)负责本区补贴资格、补贴发放的受理、审核及日常监管等工作,通过信息比对、电话询问、入户走访等方式,对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费等情况进行常态化核查检查。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是支持和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区人社局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力量,采取专题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上门服务等方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知晓度。

(三)优化经办服务。各区人社局要严格规范经办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水平。对能通过信息系统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四)加强监管核查。各区人社局要落实经办管理责任,有效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发现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按规定及时予以追回。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含)前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仍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6号)执行,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告知单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501/t20250108_6827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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