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编辑:三茅网 2025-01-09 10:47 238 阅读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

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4112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以下简称一站式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化解工作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是健全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源头治理、调解优先、多元化解的原则,大力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工作,服务保障我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探索构建一站式调解工作新模式

(一)优化构建一站式调解新模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组织和联合调处机制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司法、工会、工商联、企联/企协、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工会调解、行政调解、商会调解等衔接联动工作体系,打造“人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司法保障”工作格局,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探索在本地党委政法委牵头建立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依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立的联合调解中心或者根据实际在相关调解组织赋能拓展联合调解职能,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二)持续推进一站式调解机制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强化组织保障可通过设立工作站点、工作窗口等形式进驻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以下统称一站式调解组织安排人员派驻、轮驻,也可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协同开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加强办案指导、就业帮扶等服务,组织协调本地一站式调解组织、调解员做好属地人民调解备案工作;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窗口)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需要,结合实际,通过派驻人民调解员、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为当事人更好维权提供一站式服务;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要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作用,选派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同时,积极争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共同建立健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动工作机制。

三、依法依规开展一站式调解工作

(一)统一受理范围。一站式调解组织应依法依规受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

(二)规范服务内容。一站式调解组织服务内容主要包括:1.提供劳动纠纷调解服务,了解当事人具体情况,引导当事人依法化解纠纷;2.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问题,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3.提供仲裁相关服务,及时处理调解成功案件的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协助当事人办理仲裁申请手续;4.提供诉讼指引服务,依法办理已调解成功案件的司法确认手续,协助当事人提起诉讼。

(三)优化完善流程。一站式调解组织接到现场调解申请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并签字确认,核实当事人身份、代理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接到通过网络等渠道发来的调解申请,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内容及材料,对需要补正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依法开展调解。一站式调解组织要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用工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平衡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利益,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发生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劳动纠纷,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安排骨干调解员迅速介入,与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协商调解、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劳动纠纷稳妥化解。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五)有效促进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一站式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建立调解协议当场履行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案结事了;不能立即履行的,分类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审查或司法确认,为调解协议赋予法律效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持续畅通线上线下融合调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要改进调解服务方式,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对线上提交调解申请但需要线下开展调解的,或者已现场提交调解申请但符合线上调解条件等情况,做好线上线下融合衔接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会商,做好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低成本的多元解纷服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会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行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作为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创新举措,协调推进本地一站式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一站式调解工作的宣传引导,定期对本地实践成效进行总结评估,选树亮点品牌,推广经验做法,通过新闻媒体充分展示一站式调解工作成效,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海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

文章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501/9983b94d75d84fc5a90cf01c89ad17f1.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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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

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4112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以下简称一站式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化解工作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是健全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源头治理、调解优先、多元化解的原则,大力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工作,服务保障我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探索构建一站式调解工作新模式

(一)优化构建一站式调解新模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组织和联合调处机制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司法、工会、工商联、企联/企协、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工会调解、行政调解、商会调解等衔接联动工作体系,打造“人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司法保障”工作格局,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探索在本地党委政法委牵头建立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依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立的联合调解中心或者根据实际在相关调解组织赋能拓展联合调解职能,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二)持续推进一站式调解机制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强化组织保障可通过设立工作站点、工作窗口等形式进驻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以下统称一站式调解组织安排人员派驻、轮驻,也可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协同开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加强办案指导、就业帮扶等服务,组织协调本地一站式调解组织、调解员做好属地人民调解备案工作;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窗口)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需要,结合实际,通过派驻人民调解员、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为当事人更好维权提供一站式服务;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要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作用,选派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同时,积极争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共同建立健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动工作机制。

三、依法依规开展一站式调解工作

(一)统一受理范围。一站式调解组织应依法依规受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

(二)规范服务内容。一站式调解组织服务内容主要包括:1.提供劳动纠纷调解服务,了解当事人具体情况,引导当事人依法化解纠纷;2.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问题,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3.提供仲裁相关服务,及时处理调解成功案件的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协助当事人办理仲裁申请手续;4.提供诉讼指引服务,依法办理已调解成功案件的司法确认手续,协助当事人提起诉讼。

(三)优化完善流程。一站式调解组织接到现场调解申请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并签字确认,核实当事人身份、代理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接到通过网络等渠道发来的调解申请,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内容及材料,对需要补正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依法开展调解。一站式调解组织要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用工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平衡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利益,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发生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劳动纠纷,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安排骨干调解员迅速介入,与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协商调解、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劳动纠纷稳妥化解。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五)有效促进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一站式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建立调解协议当场履行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案结事了;不能立即履行的,分类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审查或司法确认,为调解协议赋予法律效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持续畅通线上线下融合调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要改进调解服务方式,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对线上提交调解申请但需要线下开展调解的,或者已现场提交调解申请但符合线上调解条件等情况,做好线上线下融合衔接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会商,做好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低成本的多元解纷服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会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行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作为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创新举措,协调推进本地一站式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一站式调解工作的宣传引导,定期对本地实践成效进行总结评估,选树亮点品牌,推广经验做法,通过新闻媒体充分展示一站式调解工作成效,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海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

文章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501/9983b94d75d84fc5a90cf01c89ad17f1.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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