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对放假调休原则作进一步优化完善。
然而在实务中,很多人不知道补休和调休的区别,经常混用、乱用,有时将补休称为调休,有时又将调休当成补休。
别说HR和员工,有时就连法官也搞不清。
补休和调休
到底怎么区分?
1. 目的不同
(1)补休:指的是“弥补休息时间”,通常发生在员工因为加班而获得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2)调休:指的是“调整休息时间”,通常发生在应对特殊情况,如节假日调休、工作安排的临时变动等。
2. 法律依据不同
(1)补休:基于劳动法规定的,对于加班的补偿措施,具有强制性。
(2)调休:基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和员工的个人需求,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 时间安排不同
(1)补休:通常是在加班发生后不久安排,以确保员工的休息时间得到及时补充。
(2)调休:可以是提前计划的,也可以是临时调整的,时间上更为灵活。
3种类型的调休
你了解多少?
1. 国家级调休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你懂的!
国务院从2001年开始,为了促进假日经济,开始使用乾坤大挪移的方法,将未连在一起的公休日与法定休假日调整为连休状态,形成了春节、五一、十一都连休7天的长假,这就是国家级的“调休”。
2. 地方政府级调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也会采用“调休”方式,当然,工作时间的改变,原则上需国务院批准同意才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决定。
比如,2016年G20杭州峰会于9月4日至5日在杭州召开。为“确保与会各国代表团顺利抵达和离杭返程,尽量减少对全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杭州市政府决定将9月1日至9月7日调休放假共7天,覆盖杭州市9个城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 企业内部的调休
(1)特殊工时制中的“调休”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六条规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2)标准工时制中的“调休”
不要以为只有特殊工时制才可以调休,国务院其实还授权了企业可以自行调整休息时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上述规定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其实就是调休的意思。
不过,现在企业基本上都已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将星期六和星期日作为周休息日,故这种“调休”已不多,如星期六和星期日安排了工作,多采用“补休”方式或直接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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