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因“打骂下属”被开获赔68万,法院:属个人特色管理模式!

劳动法库 2024-12-04 12:12 1.4k 阅读

李傲是上海某外企部门总监,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18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以李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傲的劳动合同。


李傲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02,464.98元。


公司制定的《违规处理办法》规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威胁公司、客户、或其他员工的行为、言论,且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工作场合发表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或其他形式的歧视言论的,予以辞退;具有侵略性或敌对性行为或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故意行为的,予以辞退;有猥亵行为、淫秽的或具有进攻性的姿势等行为的,予以辞退;任何对他人使用暴力的,予以辞退。


公司主张,李傲存在如下违纪行为:

1.2019年12月23日,李傲在公务用餐时起哄参与低俗游戏骚扰其他员工

2.2020年5月12日,李傲在工作过程中言辞粗暴、对其他员工使用暴力

3.2020年5月13日,李傲在公务用餐时发表大量歧视性、侮辱性言论,参与了提供色情视频的过程;

4.2020年5月25日,李傲在公务用餐时辱骂下属,并对其使用暴力行为;

5.2020年9月9日,李傲在公务用餐时发表不当言论

6.2020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18日旷工。

2020年12月28日,李傲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支持。


李傲不服,起诉到法院。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万元。


一审判决:李傲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主张李傲存在六项违纪事实,一审法院逐一评判如下:


关于第一项违纪事实,鉴于公司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次违纪行为发生于工作期间(公务用餐时),亦无证据显示李傲参与了骚扰其他员工的行为,故公司主张李傲2019年12月23日的行为系严重违纪,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项违纪事实,2020年5月12日视频中并未体现事发地点,公司亦无法陈述,且内容均为李傲与他人沟通,虽然李傲表达时情绪激烈,但并无威胁、暴力等行为。公司据此认定李傲系严重违纪,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三项违纪事实,根据2020年5月13日视频显示,李傲在公务用餐过程中,确实发表了针对女性员工的不当言论。公司据此认定李傲属于严重违纪,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至于公司主张李傲参与提供色情视频一节,并无证据显示李傲参与其中,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四项违纪事实,虽然2020年5月25日视频中李傲确有对下属言语、肢体攻击的行为,但未有确凿证据显示该次违纪行为发生于工作期间(公务用餐时),故公司以此认定李傲严重违纪,一审法院难以采信。


关于第五项违纪事实,李傲在2020年9月9日公务用餐时对下属员工发表诸如“我绝对排除异己”、“你能不能干你的本职工作是我决定的,我决定你能不能干你现在的本职工作,明白了吗”等等带有威胁语气的言论,该言论确属不当言论。公司据此认定李傲属于严重违纪,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第六项违纪事实,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傲旷工,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李傲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据此根据其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与李傲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李傲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7月5日判决:驳回李傲的诉讼请求。


李傲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他作为部门总监,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批评和警示,系正常履行管理职责。他作为上级领导,本身也有权对下属员工的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及调整,所发表的言论并非威胁言论。


公司辩称,李傲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存在打骂下属员工、发表威胁性及歧视性言论,且这种行为是一贯的,与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企业文化、价值观相悖。


二审判决:作为高级销售管理人员,在长期管理中形成具有个人特色的管理模式符合这一行业的特征,公司解除不妥,应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与李傲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中公司主张其解除李傲劳动合同的依据为公司违规处理办法第2.10.1条及第2.10.3条,具体表现为李傲在数次公务用餐时的表现及言论。对此,第一,李傲该些言论均发生在同事间聚餐期间,公司主张五次聚餐均系用餐期间,然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其中三次并无证据证明系公务用餐,仅是同事间的聚餐,同事间的聚餐无论从场所、环境、氛围而言,均与正式的工作场合有所区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工作场所,故严格用工作场合的标准来要求员工在聚餐期间的行为表现过于严苛。


第二,从原审认定的两次公务用餐中李傲具体言论来看,第一次针对女性员工的言论虽有欠妥当,但尚未达到性别歧视的严重程度,第二次针对下属的言论虽然体现了较为强硬的管理者作风,但尚未达到威胁员工的严重程度,故本院认为李傲上述两次在用餐中的言论均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程度。


第三,公司主张李傲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大量不当言行导致团队工作环境恶劣、有悖企业文化,然李傲自2000年起即入职公司,担任华东大区销售总监,作为高级销售管理人员,在长期管理中形成具有个人特色的管理模式也符合这一行业的特征,如公司认为李傲的管理模式有悖于企业文化,理应及时沟通指出,要求其改变管理方式,然从本案证据来看,在双方长达二十年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从未向李傲提出其管理方式中存在的问题,而是在2020年12月6日接到举报后,未经其他纪律处分,直接采取了最为严厉的解除劳动合同,该处理方式有欠妥当。


综上,本院认为李傲虽然在同事聚餐期间存在言论有欠妥当之处,但尚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程度,公司据此解除与李傲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李傲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李傲主张的金额不当,经本院核算,公司支付李傲的赔偿金金额应为689,760元。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李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89,760元。


案号:(2021)沪01民终11969号(当事人系化名)


(本文来源劳动法库,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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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傲是上海某外企部门总监,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18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以李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傲的劳动合同。


李傲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02,464.98元。


公司制定的《违规处理办法》规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威胁公司、客户、或其他员工的行为、言论,且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工作场合发表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或其他形式的歧视言论的,予以辞退;具有侵略性或敌对性行为或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故意行为的,予以辞退;有猥亵行为、淫秽的或具有进攻性的姿势等行为的,予以辞退;任何对他人使用暴力的,予以辞退。


公司主张,李傲存在如下违纪行为:

1.2019年12月23日,李傲在公务用餐时起哄参与低俗游戏骚扰其他员工

2.2020年5月12日,李傲在工作过程中言辞粗暴、对其他员工使用暴力

3.2020年5月13日,李傲在公务用餐时发表大量歧视性、侮辱性言论,参与了提供色情视频的过程;

4.2020年5月25日,李傲在公务用餐时辱骂下属,并对其使用暴力行为;

5.2020年9月9日,李傲在公务用餐时发表不当言论

6.2020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18日旷工。

2020年12月28日,李傲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支持。


李傲不服,起诉到法院。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万元。


一审判决:李傲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主张李傲存在六项违纪事实,一审法院逐一评判如下:


关于第一项违纪事实,鉴于公司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次违纪行为发生于工作期间(公务用餐时),亦无证据显示李傲参与了骚扰其他员工的行为,故公司主张李傲2019年12月23日的行为系严重违纪,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项违纪事实,2020年5月12日视频中并未体现事发地点,公司亦无法陈述,且内容均为李傲与他人沟通,虽然李傲表达时情绪激烈,但并无威胁、暴力等行为。公司据此认定李傲系严重违纪,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三项违纪事实,根据2020年5月13日视频显示,李傲在公务用餐过程中,确实发表了针对女性员工的不当言论。公司据此认定李傲属于严重违纪,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至于公司主张李傲参与提供色情视频一节,并无证据显示李傲参与其中,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四项违纪事实,虽然2020年5月25日视频中李傲确有对下属言语、肢体攻击的行为,但未有确凿证据显示该次违纪行为发生于工作期间(公务用餐时),故公司以此认定李傲严重违纪,一审法院难以采信。


关于第五项违纪事实,李傲在2020年9月9日公务用餐时对下属员工发表诸如“我绝对排除异己”、“你能不能干你的本职工作是我决定的,我决定你能不能干你现在的本职工作,明白了吗”等等带有威胁语气的言论,该言论确属不当言论。公司据此认定李傲属于严重违纪,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第六项违纪事实,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傲旷工,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李傲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据此根据其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与李傲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李傲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7月5日判决:驳回李傲的诉讼请求。


李傲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他作为部门总监,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批评和警示,系正常履行管理职责。他作为上级领导,本身也有权对下属员工的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及调整,所发表的言论并非威胁言论。


公司辩称,李傲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存在打骂下属员工、发表威胁性及歧视性言论,且这种行为是一贯的,与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企业文化、价值观相悖。


二审判决:作为高级销售管理人员,在长期管理中形成具有个人特色的管理模式符合这一行业的特征,公司解除不妥,应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与李傲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中公司主张其解除李傲劳动合同的依据为公司违规处理办法第2.10.1条及第2.10.3条,具体表现为李傲在数次公务用餐时的表现及言论。对此,第一,李傲该些言论均发生在同事间聚餐期间,公司主张五次聚餐均系用餐期间,然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其中三次并无证据证明系公务用餐,仅是同事间的聚餐,同事间的聚餐无论从场所、环境、氛围而言,均与正式的工作场合有所区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工作场所,故严格用工作场合的标准来要求员工在聚餐期间的行为表现过于严苛。


第二,从原审认定的两次公务用餐中李傲具体言论来看,第一次针对女性员工的言论虽有欠妥当,但尚未达到性别歧视的严重程度,第二次针对下属的言论虽然体现了较为强硬的管理者作风,但尚未达到威胁员工的严重程度,故本院认为李傲上述两次在用餐中的言论均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程度。


第三,公司主张李傲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大量不当言行导致团队工作环境恶劣、有悖企业文化,然李傲自2000年起即入职公司,担任华东大区销售总监,作为高级销售管理人员,在长期管理中形成具有个人特色的管理模式也符合这一行业的特征,如公司认为李傲的管理模式有悖于企业文化,理应及时沟通指出,要求其改变管理方式,然从本案证据来看,在双方长达二十年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从未向李傲提出其管理方式中存在的问题,而是在2020年12月6日接到举报后,未经其他纪律处分,直接采取了最为严厉的解除劳动合同,该处理方式有欠妥当。


综上,本院认为李傲虽然在同事聚餐期间存在言论有欠妥当之处,但尚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程度,公司据此解除与李傲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李傲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李傲主张的金额不当,经本院核算,公司支付李傲的赔偿金金额应为689,760元。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李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89,760元。


案号:(2021)沪01民终11969号(当事人系化名)


(本文来源劳动法库,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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