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为你解惑的
来源:善世集团(ID:shanshi-hro)
《劳动法》规定了带薪年假的制度,然而在年假制度的实施中仍有不少潜在的风险。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总结了年假制度的核心要点和风险管理策略,旨在协助用人单位有效管理与年假相关的风险。
关于新进职工职工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因此,职工在新进用人单位是否享受年休假,应当结合职工在入职该单位此前是否连续工作、以及连续工作的期限进行判断。
举例来说,小赵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甲公司上班,2020年1月1日起在家待业半年,2020年7月1日入职乙公司,则小赵在乙公司工作的第一年(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而小钱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在甲公司上班,2020年10月1日便入职乙公司,因小钱入职乙公司前,已经连续工作超过1年,故小钱自入职乙公司起便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次,若新进职工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至于其享受多少天带薪年休假,则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如之前举例的小钱,截至2020年9月30日其累计工作时间为4年,其在乙公司工作至2020年12月31日以后,则小钱在乙公司享受2020年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为(31天+30天+31天)÷365天×5天=1.26天,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入,2020年小钱在乙公司共享受1天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例如老师;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可以。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考虑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年休假,对职工提出的年假申请具有审批权,职工未经单位批准,不得自行休年假。
答案是:不可以!
职工能否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与累计工作时间及当年请假天数密切相关,以“迟到、早退没有扣除工资”为由取消或冲抵职工的年休假,这个操作是行不通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举例来说,小孙2019年10月1日入职甲公司,此前累计工作时间为5年,小孙在甲公司工作至2021年3月28日,当天被甲公司辞退。
那么小孙在甲公司享受2021年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为(31天+28天+28天)÷365天×5天=1.19天,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入,故2021年小孙在甲公司共享受1天带薪年休假。
视情况而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因此,用人单位对于职工带薪年休是有统筹安排权的,换句话说“休不休由职工说了算,但是怎么休由用人单位说了算”。
《条例》对于用人单位年休假的安排期限及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法律后果也进行了规定: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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