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公积金〔2024〕23号
中心各处室,各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 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办发〔2024〕18号),以及市委、市政府《落实“省33条”任务分解方案》,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租房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
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职工,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日前一年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与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可贷款额度。该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继续实行阶段性支持政策
延长正在执行的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印
文章来源: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gjj.xz.gov.cn/govxxgk/466543007/2024-11-01/654635ea-b840-42d1-b9be-1b59d7fdb16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