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的通知

编辑:三茅网 2024-11-18 16:45 564 阅读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

2024年度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称工作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按照本市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规监管。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工作要求,依规有序进行监管,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责任落实,确保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实落地。

(四)坚持公正高效。监管工作要公开公正,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二、监管范围

职称评审监管主要针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等单位。

三、监管方式

2024年度职称评审监管工作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导、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有效利用申报信息审核、互联网核验、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具体采用以交叉监管为主,专家监管、部门监管、抽查监管、巡查监管为支撑的监管方式。

(一)交叉监管。各职称评委会需邀请2名其他评委会的工作人员作为交叉监督员,参加本评委会召开的年度职称评审会议。交叉监督员不能来自同一系列或专业的不同层级评委会,可最多1名来自同一业务主管部门的其他评委会。

1.社会化高级职称评委会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协商2家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各派出1名交叉监督员。

2.社会化中级职称评委会,参照社会化高级评委会办理,若同一系列(专业)高级、中级评委会合并召开,可共同使用2名交叉监督员。

3.下放到各区的教育、卫生职称评委会,由所在区人社局协商其他区教育、卫生部门或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派出2名交叉监督员。

4.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职称自主评委会可在市教委指导下开展交叉监管,其他自主评委会由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另1家自主评委会各派1名交叉监督员。

(二)专家监管。所有评委会实行评审专家库管理,评审会议前,须按规定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所有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须接受廉政和保密教育。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可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职称办反映。市职称办将邀请部分评委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三)部门监管。各区人社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派员巡查下放到本区或本系统的评委会及自主评委会。

(四)抽查监管。市职称办、行业主管部门抽取申报人数多、社会关注大或有投诉的评委会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可以采取列席评审会议、调阅相关资料、质询相关问题等形式进行。

(五)巡查监管。市职称办将委托专门机构,通过巡查方式开展职称评审监管。

四、监管流程

(一)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为其评委会在线抽取评审专家。

(二)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邀请确定2名交叉监督员,在评审会议开始前的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系统的“评审会议管理—开启专家投票”功能模块中填报为其派出交叉监督员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信息。

(三)交叉监督员参加被监督评委会评审会议,现场核实会议时间、参会人数、申报材料、评议过程、投票环节等内容,重点查看评审的公正性,是否存在把握标准不严、违规违纪评审现象,并在评审会议结束后的3日内在评审系统的“评审会议监督情况提交”功能模块中如实填写提交现场监督情况。

(四)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保留评审会议记录和视频、录音、照片等影音像记录,参会的评审专家应在评审系统中签署廉政和保密承诺书。

五、有关事宜

(一)所有监管工作属于职称评审工作范围,参与监管人员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二)对发现的问题,市职称办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1日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411/t20241111_6776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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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

2024年度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称工作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按照本市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规监管。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工作要求,依规有序进行监管,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责任落实,确保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实落地。

(四)坚持公正高效。监管工作要公开公正,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二、监管范围

职称评审监管主要针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等单位。

三、监管方式

2024年度职称评审监管工作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导、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有效利用申报信息审核、互联网核验、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具体采用以交叉监管为主,专家监管、部门监管、抽查监管、巡查监管为支撑的监管方式。

(一)交叉监管。各职称评委会需邀请2名其他评委会的工作人员作为交叉监督员,参加本评委会召开的年度职称评审会议。交叉监督员不能来自同一系列或专业的不同层级评委会,可最多1名来自同一业务主管部门的其他评委会。

1.社会化高级职称评委会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协商2家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各派出1名交叉监督员。

2.社会化中级职称评委会,参照社会化高级评委会办理,若同一系列(专业)高级、中级评委会合并召开,可共同使用2名交叉监督员。

3.下放到各区的教育、卫生职称评委会,由所在区人社局协商其他区教育、卫生部门或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派出2名交叉监督员。

4.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职称自主评委会可在市教委指导下开展交叉监管,其他自主评委会由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另1家自主评委会各派1名交叉监督员。

(二)专家监管。所有评委会实行评审专家库管理,评审会议前,须按规定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所有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须接受廉政和保密教育。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可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职称办反映。市职称办将邀请部分评委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三)部门监管。各区人社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派员巡查下放到本区或本系统的评委会及自主评委会。

(四)抽查监管。市职称办、行业主管部门抽取申报人数多、社会关注大或有投诉的评委会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可以采取列席评审会议、调阅相关资料、质询相关问题等形式进行。

(五)巡查监管。市职称办将委托专门机构,通过巡查方式开展职称评审监管。

四、监管流程

(一)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为其评委会在线抽取评审专家。

(二)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邀请确定2名交叉监督员,在评审会议开始前的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系统的“评审会议管理—开启专家投票”功能模块中填报为其派出交叉监督员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信息。

(三)交叉监督员参加被监督评委会评审会议,现场核实会议时间、参会人数、申报材料、评议过程、投票环节等内容,重点查看评审的公正性,是否存在把握标准不严、违规违纪评审现象,并在评审会议结束后的3日内在评审系统的“评审会议监督情况提交”功能模块中如实填写提交现场监督情况。

(四)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保留评审会议记录和视频、录音、照片等影音像记录,参会的评审专家应在评审系统中签署廉政和保密承诺书。

五、有关事宜

(一)所有监管工作属于职称评审工作范围,参与监管人员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二)对发现的问题,市职称办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1日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411/t20241111_6776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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