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邵某入职某电气公司。今年8月,公司突然无理由与邵某解除劳动合同。邵某不愿意,公司态度坚决,向其转账了工资和相当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的补偿,办理了解除手续。
邵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赔偿金,邵某无权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那么,邵某的主张能获支持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电器公司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邵某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继续履行的条件时,邵某的主张应得到支持,公司不能因为支付了高额赔偿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