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哪些要求?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
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校长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无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同时,具备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以及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面积需要达到多少?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培训点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五、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能否在注册的培训场所以外实施临时培训活动?
可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利用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活动场馆、会场、实践实训场所等场所临时实施特定环节培训或者相关活动,应当选取符合活动要求的安全场所,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与业主或其委托管理方明确场所安全防范责任、设施设备安全维护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处理机制等事宜。涉及人群聚集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且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六、国有资产能否参与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可以。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zcjd_17352_17352/20241031/t0035_14285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