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正确就业观,帮助广大青年群体在择业时有更多选择、尽早实现就业,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上海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工作党委、市教委、市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参加上海市招考(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报考和应聘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岗位的条件要求,明确:上海市事业单位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应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含毕业当年度)未落实编制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同时,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在沪央企在开展校园招聘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将校招岗位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含毕业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此外,《通知》规定,报考上海市当年度公务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基层工作经历等情况选择报考相应类别的职位。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dfdt/202410/t20241009_5269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