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应保尽保、应发尽发,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结合开展人社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应享尽享
对于具备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时,按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对于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情形的,失业人员须到居住地社保分中心确认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时间以及按此年限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后,完成领取资格审核和领取期限核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起始时间自申领月开始,次月起为其代缴医疗、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待遇首次申领后,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补缴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参与本次待遇核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补缴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不予重新核定计算,可与以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持续优化“畅通领、安全办”经办服务
(一)加强失业保险金未按月申领提醒。对于未能及时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尤其是对临近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应于每月25日前电话通知本人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刷脸”申领失业保险待遇;25日后仍未申领的,再次告知线下申领渠道。对于多次告知后,仍未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应于下月初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可提出补发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二)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功能。完善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功能,增加紧急联系方式和常住地地址信息填报功能,便于街(镇)党群服务中心联系提示申领或入户走访告知申领,进一步强化失业保险待遇未按月申领提醒、提示功能。实现“月申领”短信提醒功能,对于未及时完成失业保险待遇“月申领”的,发送提醒短信。
(三)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拓展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渠道,在“津社保”微信小程序上增加“失业保险金月申领”模块。建立与就业“一库一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待遇经办系统,畅通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领渠道,开发上线被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模块,实现被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持被辞退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三、工作要求
做好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领经办服务,拓展、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是充分发挥好失业保险保生活、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不断规范经办服务,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提高群众对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的满意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5日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409/t20240927_67420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