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婚假新规,今天正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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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婚假规定》。《规定》共九条,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婚假期间,职工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规定从今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落实职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如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规定》明确了罚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其他用人单位,如果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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