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城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提高至80万元,支持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

编辑:三茅网 2024-09-19 08:15 259 阅读

9月16日,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措施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从70万元/户调整至80万元/户。支持按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仍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支持房企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企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企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销,代销完成后购买约定新房。支持国有平台公司开展“以旧换新”试点工作,制定收购计划、收购房源条件、换房程序等,居民获得资金后用于购买其开发的定向新房。

全文如下: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稳企经营、助企纾困,南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9月16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加大刚性住房需求支持力度

(一)购房优惠政策

购房时间: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购房范围:县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

购房优惠:由受益财政给予1万元/套的购房优惠。

有关要求: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缴清契税。

(二)换购住房退税政策

换购条件: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县中心城市重新购买住房。

退税优惠: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额度提高:最高贷款额度从70万元/户调整至80万元/户。

既提又贷:支持按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仍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取消利率下限:取消我县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下调首付比例: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

认房不认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五)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仅以拟购房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居民家庭在当地已购商品住房总套数为核算依据,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县有住房,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源信息编码并已挂牌出售证明的,可按核减后名下住房套数发放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

(六)保障房“以需定购”

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市场化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所收购商品房要适合转作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应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要求。

(七)调整学位准入政策

在学位供给允许的情况下,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向新购商品住房所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入学。

具体由我县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八)住房“以旧换新”

市场化原则:支持房企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企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企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销,代销完成后购买约定新房。

国企试点:支持国有平台公司开展“以旧换新”试点工作,制定收购计划、收购房源条件、换房程序等,居民获得资金后用于购买其开发的定向新房。

二、优化改善性住房供给保障

(九)积极发展高品质住宅

落实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理念,优化居住区设计,提高建筑品质,加大立体生态住宅、低密度住宅供给。

(十)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

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配建的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变电房(配电室)、开关站、开闭所,以及风雨连廊、首层架空层、上人屋面等作为公共空间供业主免费使用的建筑,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

每户住宅设置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套型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前述部分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十一)支持调整住房套型结构

对原已进行规划设计但未开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在不超过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日照等修建性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原建筑风格并满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稳定市场合理预期

(十二)优化按揭贷款保证金服务

对全县所有未建和新建的房地产项目,暂不收取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

对全县所有已建或在建的房地产项目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已收取的均退付至1%。

对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项目,按揭贷款保证金全部退还。

(十三)支持稳妥处置闲置存量土地

对房地产企业有能力继续开发的闲置存量土地,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完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

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

支持通过依法依规收回、收购等方式稳妥处置已出让闲置存量土地。

四、着力优化政务服务

(十四)放宽购房落户政策

个人购买存量和在建在售商品住房,因开发企业原因未能按购房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的,凭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发票,可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所购房屋所属辖区落户。

(十五)延长购房补贴申报时间

对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阶段性购房补贴及契税补贴,申请补贴的缴清契税时间延长到2025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购房补贴、契税补贴等,申请补贴的缴清契税时间延长到2027年12月31日止。

(本文来源界面新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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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措施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从70万元/户调整至80万元/户。支持按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仍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支持房企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企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企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销,代销完成后购买约定新房。支持国有平台公司开展“以旧换新”试点工作,制定收购计划、收购房源条件、换房程序等,居民获得资金后用于购买其开发的定向新房。

全文如下: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稳企经营、助企纾困,南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9月16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加大刚性住房需求支持力度

(一)购房优惠政策

购房时间: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购房范围:县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

购房优惠:由受益财政给予1万元/套的购房优惠。

有关要求: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缴清契税。

(二)换购住房退税政策

换购条件: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县中心城市重新购买住房。

退税优惠: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额度提高:最高贷款额度从70万元/户调整至80万元/户。

既提又贷:支持按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仍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取消利率下限:取消我县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下调首付比例: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

认房不认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五)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仅以拟购房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居民家庭在当地已购商品住房总套数为核算依据,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县有住房,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源信息编码并已挂牌出售证明的,可按核减后名下住房套数发放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

(六)保障房“以需定购”

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市场化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所收购商品房要适合转作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应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要求。

(七)调整学位准入政策

在学位供给允许的情况下,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向新购商品住房所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入学。

具体由我县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八)住房“以旧换新”

市场化原则:支持房企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企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企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销,代销完成后购买约定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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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稳定市场合理预期

(十二)优化按揭贷款保证金服务

对全县所有未建和新建的房地产项目,暂不收取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

对全县所有已建或在建的房地产项目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已收取的均退付至1%。

对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项目,按揭贷款保证金全部退还。

(十三)支持稳妥处置闲置存量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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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通过依法依规收回、收购等方式稳妥处置已出让闲置存量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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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放宽购房落户政策

个人购买存量和在建在售商品住房,因开发企业原因未能按购房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的,凭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发票,可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所购房屋所属辖区落户。

(十五)延长购房补贴申报时间

对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阶段性购房补贴及契税补贴,申请补贴的缴清契税时间延长到2025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购房补贴、契税补贴等,申请补贴的缴清契税时间延长到202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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