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调整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4〕66号)
二、政策调整内容
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个调整日,吉林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1920元。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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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初校:赵博
复审复校:刘松林
终审终校:惠祥杰
文章来源: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jlgjj.gov.cn/xxgk/zcfg/zcjd/202409/t20240909_12258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