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工资发放,时间金额有变!

51社保 2024-09-16 14:00 496 阅读

中秋假期即将到来,9月的工资有着不小变化,大家一定要注意哦~


中秋、国庆放假时间


中秋节放假时间:9月15日至9月17日,放假调休共3天

9月14日(星期六)上班


国庆节放假时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7天

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Q:高速免费吗?


根据国务院相关通知,高速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四个法定节假日,所以中秋节假期高速不免费,国庆节免费哦~


这些人,可提前发工资


国庆长假要来了,月工资支付日在1日—7日的小伙伴注意,你的工资可以提前发!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不少单位会在每个月的5日前发工资,这就意味着国庆假期有不少单位9月底就会提前发放工资!


另外,9月、10月的工资计算中,小伙伴们一定要加上两笔钱!


假期加班费


1.加班费怎么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加班费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冲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损失的补偿,属于法定工资报酬的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给付。因此,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假期过节费


福利待遇中,除了标配的五险一金,过节费也成为应聘者关心的“加分项”。


目前,不少公司员工福利健全,逢年过节都给员工发放过节费,9月、10月有需要发过节费的企业要注意在工资核算中加上这笔钱。


1.过节费是强制发放的吗?


法律不干涉过节费发放,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决定是否发放。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休息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即可,同时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在节假日给员工发放过节福利。


2.过节费需要扣个税吗?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单位在节假日发放给劳动者的过节费属于津贴和补助,应该纳入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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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工资发放时间标准


在这里鱼小保也给用人单位、HR提个醒,一定要看清楚用工当地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千万不要超过支付时效给单位增加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给大家汇总部分地区工资支付周期相关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1、北京市: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上海市: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第六条: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3、广东省:最长三十日。


根据2016年施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十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4、四川省(重庆市亦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


根据1995年施行的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5、天津市: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6、山东省: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作期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7、安徽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


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浙江省: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修正)》第十四条: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


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9、江苏省: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2.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3.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5. 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10、江西省: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

  2.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

  3.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


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11、河北: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12、辽宁: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以以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的当日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计发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劳动者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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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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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放假时间:9月15日至9月17日,放假调休共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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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加班费


1.加班费怎么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加班费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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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损失的补偿,属于法定工资报酬的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给付。因此,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假期过节费


福利待遇中,除了标配的五险一金,过节费也成为应聘者关心的“加分项”。


目前,不少公司员工福利健全,逢年过节都给员工发放过节费,9月、10月有需要发过节费的企业要注意在工资核算中加上这笔钱。


1.过节费是强制发放的吗?


法律不干涉过节费发放,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决定是否发放。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休息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即可,同时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在节假日给员工发放过节福利。


2.过节费需要扣个税吗?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单位在节假日发放给劳动者的过节费属于津贴和补助,应该纳入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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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汇总部分地区工资支付周期相关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1、北京市: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上海市: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第六条: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3、广东省:最长三十日。


根据2016年施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十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4、四川省(重庆市亦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


根据1995年施行的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5、天津市: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6、山东省: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1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作期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7、安徽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


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浙江省: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修正)》第十四条: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


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9、江苏省: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2.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3.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5. 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10、江西省: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

  2.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

  3.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


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11、河北: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12、辽宁: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以以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的当日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计发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劳动者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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