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信息技术创新应用领域人才集聚和成长,推动本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以下简称网信)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和《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9〕3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网信专业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符合本市网信事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中,从事网络安全研发、生产、应用、技术服务、互联网治理等相关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网信专业职称评价。
网信专业职称设网络空间安全、互联网治理、网络技术应用三个方向。
二、级别设置
网信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三、评价方式
(一)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采取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合格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二)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聘任。
四、评价机构
(一)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信办)是本市工程技术系列网信专业职称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网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网信办相关部门。按照本市职称评审专家库制度要求,建立不少于33人的评审专家库,由网信专业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1/2),企业技术专家不少于30%(其中来自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专家不少于1/3)。
(二)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正高级评审专家库网信专业相关领域的正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10人。
五、评审标准
在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基础上,结合网信专业实际,制定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网信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
六、评价程序
网信专业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公布安排。根据天津市当年度职称评审总体安排,本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公布网信专业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
(二)申报审核。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提交至本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
(三)评审公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线审核申报人材料,根据申报人数量和专业方向,通过职称系统在线抽取评审专家后,召开评审会议,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四)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
七、有关事宜
(一)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网信专业职称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二)注重德才兼备,坚持以德为先,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注重评价人才在网信领域取得的实际工作业绩和成效,重点考察在自主创新方面的业绩。
(三)符合网信专业资格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层级的网信专业职称。
(四)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人员,在网信岗位工作满1年的,可以转评同层级网信专业职称;符合高一层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层级网信专业职称。
(五)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以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4号)有关规定,申报网信专业职称。
(六)网信专业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聘用。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市人社局、市网信办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部署、过程管理、违规处置等工作。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宣讲、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工作,确保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二)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妥实施,及时总结,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督,严格管理。畅通投诉举报和意见反馈渠道,市人社局、市网信办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网信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和《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市网信办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附件: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网信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网信办
2024年8月30日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409/t20240903_6716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