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关于实行购买自住住房互认互提住房公积金政策》已经自贡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互认互提行政区域
凡房屋地址在泸州市、内江市、宜宾市、重庆市大足区行政区域内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规定。
(二)提取情形及相关要求
1.在政策实行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政策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需补房款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
2.在政策实行期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按年/按月提取或还清提取。
3.除取消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规定外,其他要求仍应按《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执行。
二、执行期限
本政策自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通知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至2026年8月28日(两年)。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三、政策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
联系电话:0813-8213538/0813-8218220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8日
文章来源: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zg.gov.cn/web/sgjjzx/-26/-/articles/199734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