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相关事宜,现作如下
一、调整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第4.0.9条第2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4〕66号)文件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相应调整。
二、调整事项
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2120元;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1780元。此缴存基数下限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个调整日。
三、调整要求
各缴存单位凡缴存基数低于下限规定的,单位经办人应及时通过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到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
文章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zfgjj.changchun.gov.cn/jdhy/zcjd/202408/t20240827_33371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