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丨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编辑:三茅网 2024-08-26 16:30 361 阅读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缴存人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更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经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取消住房消费类不同提取间隔满6个月限制

将原《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取条件规定:缴存人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内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时间必须间隔6个月(含6个月)以上。

调整为:住房消费类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的、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取消不同提取事项提取间隔满6个月限制,但当日不能办理两种住房消费类提取,需隔日办理。

二、变更偿还商贷提取要件

将原《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提取的,应当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调整为: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在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提取的,应当提供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个人征信报告中不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三、租房提取可按月办理

将原《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租房提取金额不应每年大于2万元整;提取人账户余额不足一年租金,可以提取半年租金,间隔满6个月后符合条件可再次提取;提取金额超过半年租金但不足一年租金的,视同提取一年租金,间隔满12个月后符合条件可再次提取。

调整为:租房提取按一年(自然年)提取总金额2万元控制,缴存职工可自愿选择按年、按月等办理提取业务,可多次提取,不受提取时间间隔控制。

四、简化贷款要件

将原《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及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证明。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有住房贷款(包括已还清贷款)的,视为拥有此处住房,如此处住房已不在本人名下,需提供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简化为: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证明。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相关业务按原政策执行。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文链接:http://zjj.hlbe.gov.cn/News/show/1246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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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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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丨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编辑:三茅网2024-08-2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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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满足广大缴存人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更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经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取消住房消费类不同提取间隔满6个月限制

将原《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取条件规定:缴存人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申请的有效期限内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时间必须间隔6个月(含6个月)以上。

调整为:住房消费类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自住住房改造的、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取消不同提取事项提取间隔满6个月限制,但当日不能办理两种住房消费类提取,需隔日办理。

二、变更偿还商贷提取要件

将原《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提取的,应当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调整为: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在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提取的,应当提供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个人征信报告中不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三、租房提取可按月办理

将原《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租房提取金额不应每年大于2万元整;提取人账户余额不足一年租金,可以提取半年租金,间隔满6个月后符合条件可再次提取;提取金额超过半年租金但不足一年租金的,视同提取一年租金,间隔满12个月后符合条件可再次提取。

调整为:租房提取按一年(自然年)提取总金额2万元控制,缴存职工可自愿选择按年、按月等办理提取业务,可多次提取,不受提取时间间隔控制。

四、简化贷款要件

将原《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及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证明。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有住房贷款(包括已还清贷款)的,视为拥有此处住房,如此处住房已不在本人名下,需提供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简化为: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证明。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相关业务按原政策执行。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7月12日


文章来源: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文链接:http://zjj.hlbe.gov.cn/News/show/1246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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