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天
婚假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相关说明: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享受规定的婚假待遇。
再婚夫妻与初婚夫妻同样享受规定的婚假待遇,但复婚的除外。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所在单位应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产假天数:180天
特殊情况: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即180天+15天=195天产假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适用人群:按政策生育女职工
产假规定:
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
②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
③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相关说明: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生育的,不享受规定的延长产假待遇。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工资原额”是指本人正常工作期间扣除养老、医疗等保险和税费后的全部工资。
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护理假天数:25天;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护理假规定:
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
②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
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各享受育儿假累计20天。
②假期20天为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独生子女父母照护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的,其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累计15天照护假。
1、若生育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其生育津贴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正常产生育津贴标准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30×158天
剖腹产生育津贴再增加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津贴。
2、若生育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按已缴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
注:生育津贴发放到单位。
3、领取条件:单位参保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女职工生产七个月以后,可以申领生育津贴。女职工不必有生育审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