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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隋兵老师将为大家解读《学点法律避点坑》的第四部分--家庭法律观。
本书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有人说处理家庭问题不能太较真,永远不要跟老婆讲道理,爹妈年纪大了也是要哄的,“熊孩子”长大了就会懂事的,类似的家庭问题还是要靠情商来解决。确实,家庭生活中难免出现磕磕绊绊,高情商毫无疑问是和谐生活的润滑剂。但是在大是大非的法律问题面前,就不能一味地用情商“和稀泥”了。送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遭遇家暴怎么办?这些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切身利益,而且影响深远。如果不掌握法律上的“标准答案”,即便是想发挥“高情商”,恐怕也会心中没底。
首先我们来做个假设,假如你的女友结婚了,新郎不是你,送她的钻石项链还能要回来吗?
女友结婚了,新郎不是你,这种感觉就像那首歌里唱的:“你的喜帖是我的请帖,你要的一切如今都变成我的心碎”。女友已成人妻,她的心注定得不到了,但在当初你侬我侬时,她要的礼金、钻石项链、金手镯,这一切真的都只能变成你的“心碎”了吗?其实并不一定。
家住甘肃省秦安县的小胡就通过法律手段从前女友那里拿回了这些财物。小胡和小杨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彼此感觉不错,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2012年农历八月初,小胡家正式向小杨家提亲,并订了婚。按照当地的风俗,小胡准备了64 000元的彩礼,还给小杨买了几件金银首饰和一部手机。但在订婚后的四年多里,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两人一直没能走上婚姻的殿堂。
2016年年初,两家人在小胡和小杨的婚事问题上爆发了矛盾,最终双方同意解除了婚约。婚约解除后,小杨的父亲只退还了10 000元的彩礼钱,其余部分不愿意再退还了。2016年5月,小胡及其父亲将小杨和她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各项财物,款项70 00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小胡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由小杨和其父亲一次性返还小胡及其父亲彩礼60 000元。小胡的情况并非个案,在全国范围内有众多类似的案例,很多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我们来看下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情形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情形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赠送的“彩礼”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即没领证、领证了没过日子或者给“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时,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看到这里,估计很多人也会疑惑。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定,恋爱中送的那些定情信物、节日礼物之类的,岂不是都可以秋后算账?那谈恋爱收礼物岂不是变成了给自己添麻烦?其实这种担心也是多余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返还的财物仅限于“彩礼”,说白了就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礼物。而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彩礼”还要考察当地的风土人情和送礼时有没有缔结婚姻的表示,在上述两个条件都符合时才能认定为“彩礼”。所以,并不是说正常交往中的一束花、一盒巧克力都会被“讨回”的。
看了上面法律规定,除了让我们长知识外,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金钱并不能给婚姻做担保。已经拿到手的彩礼都可以说要回就要回,那就更不用说“感情”这种易碎品了。结婚这件事上,物质条件可以为婚姻锦上添花,但一定不能成为对价交易的筹码。年轻人要敢于对天价彩礼说“不”,还婚姻应有的温情和纯粹,恐怕这才是维系感情的最好方式。
婚姻幸福是所有人都向往的事情,然后有时候偏偏就是事与愿违,情感方面带来的法律纠纷在新闻中层出不穷,接下来,我们就来聊一聊,言语暴力、冷暴力属于家暴吗?遭遇家暴又该怎么办?
提到“家暴”,估计大多数人想到的都是“拳打脚踢”的暴力场景。其实在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言语暴力、冷暴力的现象,这些行为虽然不会造成直接的肉体伤害,但是长年累月的精神折磨,造成的后果往往更加严重。那么言语暴力和冷暴力到底属不属于法律上的“家暴”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家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肉体伤害,例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之外,还包含了谩骂、恐吓,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言语暴力。但关于“冷暴力”是否也属于家暴,法律没有明确地给出答案。
一般意义上的冷暴力,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故意冷落,例如长期不说话,将沟通降低到最低限度,或者彼此漠不关心、有意疏远等。如果真的碰到了家庭生活中的“冷暴力”,这种感觉就像“守活寡”一样,真的会让人崩溃。但是由于“冷暴力”说到底也没有“暴力”因素,只是一种夸张形容,与直接的肉体、精神伤害相比,顶多是一种“慢性毒药”,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冷暴力”不是家暴。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某专家就认为“冷暴力”不属于家暴,认为家暴“应紧扣暴力二字,不应将其过于宽泛化”。
既然明确了什么是家暴,那么更重要的问题就是遇到家暴要怎么办?以下几个方面可供大家参考。
第一:亮明原则。很多时候,遭受家暴的一方出于各种原因,对家暴长久妥协,而这种忍让不但无法换来美满的家庭,往往还会让家暴变本加厉。所以,在遭遇家暴前就应当亮明自己的原则和底线。例如,告诉对方如果家暴,则立马分居、报警等,让对方知道你言必信,行必果,增加对方的心理成本,从一开始就杜绝家暴。
第二:及时自保。在遭遇家暴时,被家暴的一方往往势单力薄,不能控制事态的发展。此时应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抓紧时间离开现场或者安抚对方情绪,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学会求助。在脱离险境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自己被家暴的情况,让公安人员上门调查并制作笔录,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验伤。公安机关处警、处罚的证据将是日后离婚诉讼中的有力证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此时不要怕家丑外扬,要及时向居委会等部门求助,居委会的调解不但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也是证实家暴发生的重要环节。
第四:重视取证。很多家暴的案件中,被家暴的一方常常无法证明发生过家暴,如果被打时没有报警、没有证人,时间长了伤势也好了,在对方不承认的情况下就只能吃哑巴亏。所以,取证环节也非常重要,要及时保存拨打“110”的记录、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医院的就诊记录,必要时还可以联系证人作证。
第五:申请保护令。可以向法院提供前面提到的证据,由法院下达“人身保护令”,禁止家暴者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的行为,还可以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禁止家暴者出现在被家暴一方住址、学校、单位等场所的200米范围之内。
第六:诉讼离婚。在我国,离婚主要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但这种判断没有统一的标准,往往第一次诉讼离婚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能够证明对方存在家暴,那么法院就会直接判决离婚,可以早日脱离苦海。
好了,以上就是本书第四部分:家庭法律观,我们每个人都憧憬理想的恋爱关系和美满的婚姻生活,但这并不影响我们要具备处理情感问题的能力,希望大家都可以收获美好的爱情和幸福的家庭。接下来,隋兵老师将为大家解读本书第五部分:消费者保护和维权,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