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三茅会员HR知识充电站,本期为你分享的主题是——仅凭考勤打卡记录,就可以认定加班吗?
加班工资是一个与企业利益和劳动者利益均密切相关的问题,近年来,与加班工资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往往会涉及企业的考勤记录、加班管理制度等问题。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于用人单位管理不到位,加班制度欠缺或不完善导致的。
先来看一个案例。
王先生进入某企业工作后,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至两年时,王先生提出辞职,并在办完离职交接手续后离开公司。不久,王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人民币10903.20元,依据为王先生本人在该公司工作两年的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该考勤打卡记录显示,两年内王先生比正常上下班时间早来或晚走的时间累计长达755.75小时。
公司在仲裁开庭审理时辩称,根据本企业的加班管理制度,所有的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部门经理和部门总监批准后方可加班。事实上,公司已根据加班申请单支付王先生加班工资人民币4797.51元,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问题。
仲裁委认为,考勤记录足以证明王先生存在加班加点的情况,据此裁决公司除已支付给王先生加班加点工资人民币4797.51元外,还应支付王先生加班工资人民币10,903.20元。
公司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该公司的加班管理制度,王先生进行加班,必须事先由部门经理认可,王先生知道这一规定,且公司也一直是按规定,根据经理认可和批准的加班情况进行确定和发放加班工资。现王先生主张自己在考勤打卡记载的时间内从事加班,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王先生加班费人民币10,903.20元。
仲裁委和法院做出不同的判决,原因是什么呢?我们追本溯源,来了解界定“加班”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协商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经程序。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加班:(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从上述两个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在界定劳动者三种加班情况时,均使用了“用人单位安排”的表述。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界定加班的第一关键因素就是:加班必须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是按企业内部有关管理程序进行协商或审批的;对这一关键因素有了共识后,对于目前颇有争议的员工自愿加班是否支付加班工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也就是说,员工自愿加班应视为员工对自己休息权的主动放弃,而不是被动剥夺,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既然加班必须是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的需要,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由劳动者提供的超时劳动,那么考勤与加班加点是什么关系呢?
考勤是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管理措施,它反映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出勤情况,是用人单位据以考核劳动者的依据。考勤反映的是劳动者进入和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时间早并不意味着他工作时间,比如大城市交通比较拥挤,他提前到单位只是为了避开交通高峰,下班也是,但考勤记录显示劳动者晚于上班时间上班,早于下班时间离开,那显然劳动者也构成迟到早退,因此,考勤和加班加点存在一定联系,但不存在必然联系。
目前,多数司法机关认为,加班由三个要件构成:
(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标准;
(2)劳动者的超时是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3)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批准的。
案例中王先生提供的考勤打卡记录只是证明了加班的第(1)个要件,即其在单位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工作时间,至于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是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是否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王先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相反,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了反证,包括加班的程序规定、王先生的加班申请单、王先生的加班工资发放记录,以证明单位安排或者同意王先生加班的加班工资早已支付。
如何完善加班管理制度和加班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地防范加班工资争议呢?
加班流程的设计可以依照加班之前的申请、加班过程的管控及加班结束考核三步对员工整个加班流程进行管控。
首先对于加班之前的申请,用人单位要在规章制度里面明确约定员工加班必须事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取得公司同意,否则员工的加班为无效加班。另外员工加班申请必须要有明确的加班内容及工作任务。特殊情况下,在员工未向公司提出加班申请,而公司因紧急情况的出现临时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公司需让员工在加班结束之后补交加班申请。
其次对于加班过程的管控,用人单位可以实施指纹考勤与签字考勤同步的方式确认员工的具体加班时间,在员工的考勤时间与员工的加班申请单确定的加班时间不一致时,如果加班申请单的加班时间长于考勤时间的话,则以考勤时间为准,如果短于考勤时间的,则以加班申请单为准,也就是说指纹考勤与签字考勤时间不一致时取二者较短的确定员工的加班时间。
最后对于员工加班之后的考核,这也是整个加班流程管控中最重要的一步,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交加班成果来向公司确认其加班的有效性,如果难以提交加班成果的,可以要求员工提交一份加班报告,报告其具体加班的内容,比方说草拟了什么报告的内容、修改了某设计方案的哪一点等,然后由员工签字确认。用人单位以此为依据来计算员工的加班费支出。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特别是一些经常需要加班的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本单位加班流程的管理,避免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磨洋工而通过下班之后加班赚取加班费的情况出现,从而帮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也可以有效防范由加班费导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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