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三茅会员HR知识充电站,本期为你分享的主题是——三期女员工管理之“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虽然法律对三期女员工予以特殊保护,但这不意味着“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员工就可以为所欲为。有些三期女员工仗着自己的情况特殊,公然违规,认为HR不敢处理她们。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什么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和终止与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首先我们来看下,国家对三期女员工的劳动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处在“三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享有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特定情形下的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等条款,对三期女职工也不适用。
问题来了,如果是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解答这个问题:李女士在怀孕期间多次迟到早退,并且无故旷工数日,后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她。李女士认为,公司不能与“三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后,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因其怀孕,便无视单位的规章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驳回了李女士的申诉请求。
实际上,女职工在三期内享受特殊的劳动解雇保护,但这种保护并不是无限的,三期女职工也不能因此而享有任何特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如果“三期”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跟她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是因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三期女员工的行为没有符合以上六种情形,企业还是坚持跟她解除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呢?
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单位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其次,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标准支付赔偿金。最后,对于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否主张解除日至“三期”期满的工资,各地做法不一,争议较大。比如深圳规定,如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因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用人单位应无须再支付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女职工相关的“三期”待遇。
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各地关于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三期”工资的审判实践已经比较趋同,即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日至“三期”期满的工资。
讲完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我们再来看看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以外的其他终止情形下,单位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正常终止,毫无例外。
下面我们通过三个问题,来进一步了解三期女员工的劳动终止事项。
问题一:公司解散,三期女职工还能享受生育待遇吗?
Y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决定提前解散,同时决定将终止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并将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时的刘女士正处于孕期,她认为,公司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向其支付“三期”内的生育待遇。公司不同意支付,于是,刘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全部生育待遇。
最后,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仅支持了公司应支付1个月工资给刘女士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驳回了她的其他申诉请求。
实际上,对企业解散时员工权益的规定,都只涉及法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对三期女职工的相关利益,企业并不负有特别照顾的义务。因为企业解散是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原因,当企业解散时,用人单位这一主体在法律上死亡,劳动合同也不得不终止。尽管劳动合同终止对劳动者就业、收入、生活都有影响,但用人单位没有过失,这种影响通常视为劳动者应负担的风险。所以,用人单位也无需对三期女职工做出额外的补偿。
但实践中,一些地方性规定肯定了三期女职工的额外补偿请求权,比如广州市的规定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者不能享受哺乳期待遇提出赔偿损失的,可以以劳动者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为基数,按哺乳期至婴儿1周岁期限计发。”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问题:“三期”劳动合同的到期顺延,导致达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对这个问题,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处理,比如上海的规定是“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10年的,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但江苏省的规定与之相反,它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法定顺延事由,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所以,如果出现这类问题,最终取决于当地的司法实践。不过,专家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求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连续满10年的事实,而并没有区别导致连续工作满10年的原因。因此,虽然劳动合同正常到期,并没有达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顺延后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单位也应当与三期女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个问题是,劳动合同终止后,女职工发现怀孕,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吗?
对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查明和确认的是,是女职工怀孕的确切时间:是终止劳动合同以后怀孕的,还是终止劳动合同以前怀的孕?对此,女职工应当提供医院的证明报告。对于前者,由于怀孕的事实发生在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因此,劳动合同可以到期终止;对于后者,由于怀孕的事实发生在女职工在职期间,因此,单位应当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及时恢复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通过前面的讲解,我们可以吸取的教训有四点:
第一,企业单方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十分谨慎。只有女职工存在严重过失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时,企业才有权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二,无论从法律还是人性的角度,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一定的照顾都是应该提倡的。但对于以处在“三期”为由就不服从企业管理,甚至任意违纪的女职工,企业HR应有效运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岗位录用条件、规章制度和入职审查等方面做好相应规范,使得企业在依法与有过失的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有章可循,避免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第三,与三期女职工终止到期劳动合同,应严格依据相应的“续延”规定,否则,很可能构成违法终止,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四,除劳动合同到期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是否需做出额外的补偿,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相关法规予以确定。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了,感谢您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如果您在实操中还遇到其他问题,或是对三茅VIP会员内容有其他的建议,欢迎点击下方链接填写。您的每一次反馈,都将成为我们前进的动力!
↓↓↓
https://s.hrloo.com/NEr
本节内容选自《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