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制该不该继续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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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用工法规与实操经历聊聊:现阶段企业还要保留末位淘汰吗?过往落地该制度踩过哪些仲裁坑?若摒弃末位淘汰,有哪些可落地的替代绩效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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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拥有 17 年人力资源从业经验、经历过 3 次大型组织变革的 HRD,我亲眼见证了末位淘汰制从 "灵丹妙药" 到 "烫手山芋" 的全过程。在劳动法不断完善、用工风控日益收紧的今天,企业是否还要保留末位淘汰制?它到底藏着哪些致命的仲裁陷阱?又有哪些更科学合规的替代方案?今天我将结合实操经历,为大家一一拆解。
前阵子和一个做了十几年制造业HR的朋友吃饭,聊到他们公司今年刚改了绩效考核制度,把实行了八年的末位淘汰拿掉了。原因很直接——去年一年因为末位淘汰引发的劳动仲裁,公司赔了将近四十万,还有两桩案子到现在还没结。
她跟我说了句话让我印象很深:"以前觉得末位淘汰是管理工具,现在才知道它是法律炸弹。"
末位淘汰这个制度,大概十年前非常流行。那会儿管理学圈子到处在讲GE的"活力曲线",杰克·韦尔奇的"20-70-10"强制分布被当成经典案例反复引用。很多企业不管自己什么规模、什么行业,上来就抄——搞一个强制排名,最后那5%或者10%直接走人,看起来很爽快,很能体现管理者的魄力。
但这些年风向变了。劳动法规越来越规范,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末位淘汰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没法忽视了。
最大的法律风险在这一点:很多管理者把"排名末位"和"不能胜任工作"画了等号,以为员工绩效考核排到最后,就自然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条件。但仲裁不这么看。
司法实践中,"不能胜任工作"需要企业举证这个员工确实达不到岗位的基本要求——比如业绩连续不达标、多次培训后仍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而末位排名只说明这个员工在团队中排在后面,并不代表他不胜任。一个销售团队十个人都超额完成任务,排名最后的那个人也是达标的,你拿"末位"当"不胜任"来解除合同,仲裁基本不会支持。
我经手过一个比较典型的案子。一家互联网公司用末位淘汰辞退了三个连续两个季度排名最后的员工,解除通知书上写的理由就是"绩效考核不合格"。结果三个人同时申请仲裁,仲裁庭一查:这三个人当季度的绩效完成率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都达到了岗位的基本要求,只是团队里其他人完成得更高。企业拿不出"不胜任"的客观证据,培训记录没有,调岗记录也没有,最后三个案子全部败诉,赔了将近二十万。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末位淘汰制度本身不违法,但用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不能胜任"解除,有严格的前置程序——先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的,才能解除,还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并且支付经济补偿N。末位淘汰制度通常直接跳过了培训和调岗这个环节,一上来就要解除,这在程序上就是违法的。
那有人会问,末位淘汰制度完全不能用了?也不是。你可以用它做绩效分布和人才盘点,但排名末位之后要走的路径变了。你该做的是:先分析这个员工为什么排在末位——是能力问题、意愿问题、还是分配的目标本身就不合理——然后针对性地给培训、给辅导、给调岗的机会。如果做了这些之后确实还是不行,再走"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定解除程序。
说到底,替代末位淘汰的不是"不考核",而是换一套有法律支撑的做法。
现在比较成熟的方向有几个。绩效改进计划(PIP)是一个——针对考核不达标的员工,制定一个期限和具体改进目标,期限内达标就继续,不达标再走解除程序。我接触过几家外企在用这套方法,操作上确实比末位淘汰规范得多:目标是什么、期限多久、谁来辅导、每周反馈什么,全部白纸黑字写清楚。这比末位淘汰多了几个关键环节:有明确的改进标准、有辅导过程、有合理的期限,仲裁的时候这些记录都是你的证据。
调岗优化也是一条路。绩效考核不理想,但不一定要解除,可以考虑调整到更适合的岗位。有些员工在现有岗位上表现一般,换个方向反而能发挥出来。
还有一个做法容易被忽视:考核本身的设计可能才是问题的根源。末位淘汰之所以流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考核体系太粗糙,管理者觉得"排个名最简单"。但如果考核指标能设计得更精细——目标设定合理、过程有反馈、结果有区分度——你其实不需要靠强制淘汰来区分员工,考核结果本身就能说明问题。
我那个朋友改完制度之后说了一段话,我觉得说得挺实在:"以前末位淘汰,员工知道最后几名要走,全员高度紧张,表面上看业绩确实有提升。但你仔细看,提升的不是真效率,是互相卷出来的假繁荣。改掉之后,考核还在做,排名还在排,但末位不再等于走人,而是等于辅导和改进。员工的安全感上来了,内部举报和仲裁的量也降下来了。"
末位淘汰这个制度,曾经确实解决过一些管理问题,这一点不用否认。但法律的边界已经很清楚了,仲裁的案例也在不断验证这个边界。与其冒着违法的风险继续用一套已经被司法实践反复否定的做法,不如花点时间把考核体系本身做扎实,把绩效改进的路径设计好。真正能淘汰人的,从来不是排名,是能力和结果。
“老刘,我们上个月刚劝退了一个销售排名垫底的员工,今天,仲裁书直接送到了老板桌上。”
那个员工在公司干了三年,就因为最后一个季度业绩没达标,被直接解雇。
老板天天在会上喊:要保持组织活力,要用末位淘汰倒逼业绩!
现在好了。
业绩没看到涨,二倍的违法解除赔偿金,先得实打实地掏出来。
你有没有觉得这一幕很熟悉?
很多中小企业老板,把末位淘汰当成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总觉得只要举起这把大刀,员工就会像上了发条一样,疯狂往前冲。
但现实往往是:刀砍下去了,血流出来了。
最后疼得龇牙巍巍的,是企业自己。
末位淘汰,真的能救你的业绩吗?
还是说,这只是管理者无能、偷懒的借口?
什么意思?
就是你以为的“鲇鱼效应”,最后往往会演变成一场恶性内卷。
当规则变成“只要自己不是最后一名就能活下来”的时候,人性的幽暗面就藏不住了。
他们开始死死盯着身边的人。
想方设法,让别人变成最后一名。
团队的信任直接见底,部门之间协作的时候,谁敢把后背留给竞争对手?
大家都在小心翼翼地防着同事,生怕自己成了那个被推下悬崖的末尾。
更现实的是。
劳动法,根本就不承认“末位淘汰”是合法的解雇理由。
从事管理咨询工作这些年,我见过太多企业在用工风控上翻车
翻看近几年的劳动仲裁案例,你会看到一个冰冷的现实:
企业因为末位淘汰去跟员工打官司,胜诉率差不多是零。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早就说得明明白白:劳动者在考核中处于末位,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什么是违法解除?
二倍赔偿。
你在前线克扣那点人工成本,可能还不够赔一次仲裁的。
怎么办?
刀收起来,那队伍到底该怎么带?
如果不搞末位淘汰,怎么让不合格的人合规、合理地退场?
我们回归常理,建立一套真正能落地的机制。
怎么做?
主管得明白,合规的流程必须给员工一次“修正”的机会。
很多管理者有一个极坏的毛病。
觉得员工绩效不好,就是态度问题,或者能力不行,直接干掉就完了。
但法律给出的路径其实没有捷径:业绩不达标,先做绩效改进计划,或者换个岗位;再次考核还是不行,这时候才能谈解除。
你得建立一套规范的绩效改进计划,也就是大家常说的 PIP。
这可不是走过场。
主管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去人事部拿劝退通知书。
而是拉着员工坐下来,拿出一张纸,制定一个为期 30 天到 90 天的改进计划。
以前,一个客户遇到了极其顽固的用工纠纷,就是靠着之前留下的实打实的辅导记录,在仲裁庭上翻了盘。
这个计划里,必须写清楚:他到底哪里没做好?需要改成什么样?主管给他提供什么支持?考核标准是什么?
如果经过了辅导,他的能力确实跟不上公司的脚步。
这时候你再谈调岗,或者谈协商解除,手里有据可查。
去到仲裁庭上,你才不会哑口无言。
程序正义,往往决定了最后的结果。
在这个基础上,考核的方式也得变一变,得打破单一的分数迷信。
为什么很多末位淘汰会引发天怒人怨?
因为考核指标太单一,甚至根本就不公平。
你让一个刚入职三个月、手里没资源的新人,和一个干了三年的老销售放在同一个池子里去比绝对排名。
这公平吗?
新人肯定垫底。
结果就是,新人刚培养好、花了大把招聘成本,就被你一刀切地“淘汰”了。
企业平白无故成了行业里的培训学校。
真正厉害的绩效,是拿两张网去捞人。
一张网叫“业绩结果”,另一张网叫“行为能力”。
我们把它做成一个二维的矩阵。
高业绩、高能力的人,那是你的奋斗者,我们要把面包给足,加大激励。
低业绩、低能力的人,那是待改进者,我们老老实实送他去走辅导和改进流程。
那如果一个人业绩很高,但行为和价值观跟公司完全不对路呢?
那是害群之马,需要重点监控和及时调整。
这样一套组合拳下来,谁在混日子,谁在干实事,一目了然。
你才不会因为一个季度的运气不好,就把一个有潜力的优秀人才给误杀了。
完成了这些,还要学会建立内部人才市场,让人员自发流转起来。
很多时候,员工在当前的岗位上绩效不好,不一定是他人不行。
很可能是你放错了位置。
你把一个性格内向、擅长做研究、跟数据打交道的人,死活要放在一线去冲锋陷阵、陪客户喝酒。
他痛苦,你也痛苦。
这个时候,末位淘汰是推他下悬崖。
而聪明的做法,是给他换一条赛道。
去年,我们服务过一家制造业企业。
那个老板拉着我说:“老刘,研发部好几个刚毕业的工艺工程师,天天被硬逼着去跑现场跑交付,KPI 天天完不成,人都快崩溃了。”
我说,那就别在现场死磕了,把他们转回实验室搞纯技术研发岗去试试。
后来呢?
这几个人在新的岗位上大放异彩,帮公司解决了好几个卡脖子的工艺难题。
所以,企业可以尝试在内部建立竞聘机制。
当某个员工在原部门绩效连续处于末尾时,如果他在其他方面还有特长,允许他去申请内部调岗,去其他缺人的部门面试。
如果其他部门愿意接收,这叫内部流转,人尽其才。
如果转了一圈,没有一个部门愿意要他。
那这个时候,你再来跟员工谈协商解除,他心里的抵触情绪也会小很多。
因为他自己也试过了,确实是自己的能力,和这家公司的基因不对路。
这比你冷冰冰地宣布一封“淘汰通知书”,要体面得多。
也安全得多。
说到底。
很多老板之所以对末位淘汰欲罢不能,是因为这看起来是最省事、最露骨的办法。
不用花时间去培养员工。
不用费精力去做绩效辅导。
只要定个固定比例,到期把最末尾的几个人开掉,多简单,多有威严。
但这其实是管理上的彻底偷懒。
招式学得会,规律悟不透。
导向错了,专业就成了专业的错。
频繁地淘汰、招人、再淘汰,不仅会把公司的名声彻底搞砸,还会让留下的员工,产生极度强烈的危机感。
一个没有任何安全感的团队,是绝对不敢去创新的。
因为大家都怕犯错。
犯错,就意味着可能会变成最后一名。
所有人都在那儿明哲保身,自己在那儿瞎想,组织还怎么往前走?
真正高效的组织,从来不是靠恐惧和刺刀来驱动的,而是靠共同的目标和公平的机制。
作为管理者,与其天天盯着谁是倒数第一,不如把精力放在怎么帮最后一名提升业绩上。
把淘汰的指挥棒,变成辅导和激活的推进器。
别等收到仲裁书,才想起来去补绩效辅导的课。
说实话,做HR这些年,我最怕听到老板或者业务总监一脸严肃地说:“还是搞搞末位淘汰吧,10%,把那些不干活的人清出去,团队就有活力了。”
每次听到这,我心里都咯噔一下。不是怕得罪人,是真怕啊——怕下半年仲裁委的传票,怕优秀员工反而先被“卷”走了,更怕老板指着鼻子问:“你不是HR吗?这点事都搞不定?”
今天我不背书,就聊聊“末位淘汰”这个曾经的神器,怎么就成了悬在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还有——没有它,我们真就管不了人了吗?
韦尔奇的“活力曲线”故事我也听过,GE也确实是牛。但咱们得承认,美国的月亮和中国的法律不是一回事儿。
你可能觉得:“末位淘汰嘛,就是给团队制造点压力,真到处理的时候,我们又不直接说因为末位开除他,找个理由就行了。”
兄弟,别天真了。现在的法&官和仲裁员,那可都是“人精”。
最高院的那个案子(指导案例18号)你可一定得记住:简单说就是,中兴通讯有个员工考核排名垫底,公司把他开了。官司打到最高院,最后定了个调子——末位 = / = 不胜任工作。这个判决有多狠?它相当于告诉所有企业:“你们内部可以随便排名,但谁排最后你就开谁?门儿都没有!”
我亲眼见过一个真实案例:我们区一家同行,把一个连续两个季度考C的员工开了,觉得自己证据确凿。结果仲裁庭上,员工的律师只问了一个问题:“请问,一个团队里,按比例是不是注定要有人是最后一名?那最后一名是不是一定就不胜任?”
就这一句话,公司赔了2N,十几万就这么没了。老板当场脸都绿了。
再说一个2025年北京二中院的新鲜判例,更绝。有个员工连续两年考D,公司也提供了培训,也给了改进机会,程序看似完美。但法&院最后还是判公司违法。理由特别扎心:公司没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只证明了“员工在排名里靠后”。你看,法&官的逻辑是:你整个部门的绩效目标定得是否合理?如果目标本身就高得离谱,那谁排最后,是不是谁倒霉?
所以,现在想靠“末位淘汰”这四个字去辞退人,基本就等于在雷区里蹦迪。
光说法&律太干巴,我给你讲讲我当年还是小白的时候,踩过的几个坑,你现在听起来肯定觉得熟悉。
坑一:单次考核“一票否决”
曾经有个销售,底薪挺高,但连续两个季度业绩都是部门倒数第一。领导气坏了,让我直接通知他走人。我当时年轻气盛,一周内就办完了手续。结果呢?人家转身就去仲裁,说公司违法解除。最后我们赔了大概8万块钱。我到现在还记得他在调解书上签字时那个表情——那不是愤怒,是“意料之中”的嘲讽。后来我才知道,他在离职前偷偷录了音,证明公司没有给他任何培训和调岗的机会。
坑二:PIP成了“死亡通知单”
后来我们学聪明了,觉得要先走个形式,搞个绩效改进计划(PIP)。心想:这下程序完美了吧?结果更惨。一个老员工签了PIP后,直接躺平,还到处跟同事说:“看,公司要整我了,准备证据吧。”最后他拿着我们漏洞百出的PIP记录,又去仲裁了。仲裁员一句话把我们问住了:“你们这个PIP的目标是根据什么定的?员工不达标,公司提供了什么具体辅导?除了让他签字,你们还做了什么?” 我们哑口无言。这场又输了。
坑三:制度流程全是“裸奔”
很多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是怎么来的?HR百度一下,改个名,打印出来让员工签字。制度有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有没有向全员公示?考核标准是不是客观?整改措施是不是到位?大量企业都是光着膀子就上阵,仲裁的时候制度拿不出台,这能不输吗?
实话告诉你,现在我经手的团队,不但不搞淘汰,活力反而上来了。我们是这么玩的:
现在的PIP(绩效改进计划),我跟所有管理者强调一点:**如果你心里已经想好了要开人,就别走PIP,直接谈赔偿,大家痛快点。**PIP是给那些“想干但暂时干不好”的员工准备的。
我们现在的PIP流程是这样的:
3.过程留痕:每次辅导、每次沟通,我们都会在CRM系统里简单记录,不是为了留证据,而是为了把过程管起来。员工也能感受到公司确实在用心帮他。
谁说排名靠后就一定要走人?我们学了一些国企的办法,把“淘汰”改成了“调整”。
职位能上能下:你在这个管理岗位上排名末位,不代表你没价值。可能是你不适合带团队,但你的业务能力依然很强。那就转岗做高级专家,薪资也许暂时会调降,但社保、工龄都不会断,依然是我们大家庭的一员。
竞聘上岗:我们每半年搞一次内部竞聘,所有管理岗位,老人新人都可以报名。有的人可能很久都不冒头,但一竞聘,那股冲劲就出来了。落选的人也知道自己差在哪,心服口服。
以前一年考一次,员工年底前一个月拼命表现,其他十一个月都在摸鱼。现在我们学特斯拉和华为,搞短周期、高频率的反馈。
周会15分钟:不问“你这周干了啥”,只问“上周的目标完成得怎么样?”“遇到什么阻碍了?”“下周重点抓什么?” 这就是“刮骨疗毒”,随时把问题暴露出来,随时解决。
OKR不是拿来考人的:我们推了OKR,但明确告诉员工,OKR是用来对齐目标的,不是用来发奖金的。奖金还是看KPI结果。大家放下包袱,才敢定有挑战的目标,创新就这么出来了。
最后,我也不画大饼,就总结几条我现在每天都会提醒自己的事:
- 我和他正式谈过几次话?有没有记录?
- 我有没有给他提供过有效的培训或者调岗机会?
- 我说他不胜任,有具体的、客观的工作失误或者数据证据吗?不是我“感觉”他不胜任。
- 我们的考核制度,员工都签过字、认可吗?
- 如果他提出仲裁,我手里的材料能让法官觉得“这家公司已经尽力了”吗?
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想表达一个意思: 末位淘汰这把刀,该收起来了。这年头,靠恐惧驱动的组织走不远,靠价值认同和公平回报驱动的团队,才真的能打胜仗。
这不仅是合法,更是合理。你觉得呢?
上周,一位之前服务过的客户的员工给我微信留言,说他因为连续三个月绩效考核成绩排在部门最后,于是被公司以“末位淘汰”的规则辞退了,问我是不是合法。
因为对这名员工的表现,我是非常熟悉的,确实不是一名好员工,能力很强,但是和公司价值观格格不入,典型的“野狗型”员工。
所以,我对他的留言,视而不见。
但是,话说回来,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雇员工,是否合法呢?
毋庸置疑,这种操作肯定是不合法的,一旦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公司肯定是需要支付2N赔偿金的。
但是,现在太多公司把“末位淘汰”当做管理的“大力神丸”,觉得只要执行了“末位淘汰”,员工就有了执行力,就有了活力,就一定能打胜仗一样,还美其名曰这是向华为学习“狼性文化”。
但是,华为给“狼”喂的是肉,你扪心自问,你喂的是“肉”还是“草”呢?
“甲之蜜糖,乙之砒霜。”
没有华为这个前提,就不要学习华为的末位淘汰制。
所以,许多公司一开始就把“末位淘汰”用错了,结果不仅坑了员工,更把公司自己坑了。
很多管理者非常天真,认为绩效考核成绩排在后面,就是不优秀,就是不胜任工作,就可以被开除。
这不仅是法盲思维,更是常识的无知。
对于有这种想法的人,鉴于劳动法的专业性,我虽然我不接受但是我理解他们的法盲思维;但是,我无法理解他们对常识的无知。
试问,奥运会上成绩垫底的百米运动员就是差的百米运动员吗?
如果你认为是,那么请你和他比一比,看谁更差。
我曾经有一位客户,老板非常睿智。每月绩效考核,职能人员基本都在90分以上,相反项目经理往往只有70分左右,你猜这位老板是怎么处理的?
职能人员的绩效奖金,他一分不少,但是,他按规则扣减项目经理的绩效奖金外,额外再给项目经理一笔不菲的“委屈奖”。
为什么?
客户说:“排名末位是内部竞争的相对结果,和能不能胜任工作完全是两码事。一个全是销冠的销售部,最后一名可能也超额20%完成了任务;一个全是混子的部门,第一名可能都没达标。你不能因为别人优秀,就说这个人不行。”
正是我这家客户对“末位淘汰”的正确理解,所以他们成立5年之后,做到了所在行业细分领域的第一名,市场份额高达70%以上。
说完了常识,那么拍普法一下。
你去翻一翻《劳动合同法》,看看企业可以无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没有“末位淘汰”?你肯定找不到。
所以,你拿“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肯定是违法的。
既然末位淘汰是违法的,那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公司如此迷信末位淘汰呢?
一个字:懒!
三个字:图省事!
员工怕被末位淘汰,自然会拼命加班干活;中层不用得罪人,一句“这是公司制度定的”就能把锅甩得干干净净;老板看着大家都紧张兮兮的,觉得“有压力才有动力”。
可是,靠恐惧换来的执行力,是暂时的,后面跟着的全是你想不到的坑。
很多公司,连个像样的岗位说明书都没有,员工做什么、做到什么标准,全凭领导一张嘴。
所以,绩效考核也没有客观依据,只有领导的个人喜欢。
这种情况下,你说员工绩效排末位,要被淘汰,有谁信服?
就凭上下嘴皮碰出来的“滔滔江水”,能打动“仲裁员”吗?
所以,没有客观的考核标准前,不要轻易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但凡你能花几秒钟翻一翻《劳动合同法》,你就应该明白,但凡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都需要先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
所以,即使你有了客观的绩效考核制度,但是,如果,没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走民主程序,也没让员工签字确认公示。你自己偷偷在办公室定的规矩,凭什么要求全公司遵守?到了仲裁庭,也全是无效条款。
考核制度客观,也经过了民主程序,你以为就万事大吉了吗?
大错特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就算你有完整的合法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要先培训或调岗;经培训或调岗后,仍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少管理者,要么法盲,要么懒惰,直接约谈员工让其离职,还美其名曰“留面子”。这种骚操作,你不踩坑,谁踩坑?
明明知道风险这么大,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管理者趋之若鹜?主要原因有四个:
做管理的人,有几人不知“271活力曲线”?
当年通用电气靠这个火遍全球,这是多么先进的管理方法啊。不跟着抄作业,岂不是犯傻!
没有出口的团队,一定会变成一潭死水,吃大锅饭、劣币驱逐良币,这是客观规律。
那么,应该出去的人是谁呢?最容易的选择,就是考核排末位的。
刘润老师说过:“很多人用身体的勤奋,掩盖大脑的懒惰。”
末位淘汰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你不用费劲去定义什么叫好、什么叫差,不用去辅导员工成长,不用去做那些得罪人的沟通,只要定个10%的比例砍人就行。
用恐惧换短期冲刺,立竿见影。至于长期的团队伤害、品牌损失,很多管理者根本顾不上,反正自己干两年可能就走了。
你以为裁掉末位10%,团队效率就能提升10%?
大错特错。它带来的问题,远比省下来的那点工资多得多。
既然都要末位淘汰了,我凭什么帮助你成长?我的优秀经验,凭什么要分享给你?你的工作需要帮忙,我凭什么协助你?
当大家都想着怎么不让自己的排名靠后时,团队协助就会变成笑话。
大家不再想着怎么把事做好,而是怎么不让别人超过自己,从而保住自己的排名。
于是,难活没人抢,功劳大家争,信息互相捂着,跨部门协作更是难上加难。最后整个团队变成了一盘散沙,每个人都在单打独斗。
你有没有发现,有不少踏实干活的人,都是不爱说话、不会汇报的“闷葫芦”,一旦考核不够客观与量化,他们往往是绩效排在末位的“小透明”。
相反,那些会钻营取巧的,会做表面工作,会跟领导搞好关系,会邀功,会表扬,反而是最优秀的。
结果,最后裁掉的都是真正干活的,留下的都是混事的。
最后,你一算账:仲裁赔偿、招人成本、培训成本、老员工的士气低落、雇主品牌的折损……这些加起来,远远大于你裁掉几个人省下的那点工资。
虽然,我前面都在说末位淘汰的各种风险与弊端,但是我并没有说不能淘汰人。
“团队需要流动”,这个观点我是认可的。
如果干好干坏一个样,对弱者的同情就是对强者的不公。
就像张丽俊老师会所的那样:“没有一个公司会不开除人的。如果你的公司留下了那么多不好的人,劣币驱逐良币,好的人一定会走。”
组织需要新陈代谢,这是必然的。
但你不能拿“末位”当斧头乱砍,要讲方法、守底线。
第一,先把考核从“比例玄学”掰回“绝对阈值”。
团队排名可以做,用来了解团队的相对水平,但不能用排名决定去留。
决定去留的依据,是“有没有达到岗位的工作标准”。
哪件事没做好,差了多少,标准是什么,都要有明明白白的客观依据。
第二,真遇到差的员工,先走PIP。
绩效考核,是站在当下,面向未来,对过去一段时间的评价。所以,绩效考核的目的,不是淘汰员工,而是发现员工的不足之后,通过绩效辅导去提升员工的能力。
于是,对于绩效考核成绩不佳的员工,我们首先要为其制定绩效改进计划(PIP)。
但是,请注意,绩效改进计划,不是用来逼走员工的,而是真心实意地帮助员工提升能力的。让他清楚差距在哪里,配导师、给资源、定明确的周期,双方签字确认,每一步都做好留痕,这既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公司负责。
第三,PIP之后还是不行,先调岗,再谈解除。
不排除,有些员工,你通过PIP费尽心思去辅导他,他依然还是不行。
这个时候,我们也不要着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调岗。因为,有些时候,员工绩效不佳,也有可能是人岗不匹配。
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调岗,再给员工一次证明自己的机会。
当然,调岗要合理,平级优先,不能带有惩罚性质。调岗之后还是不能胜任,再走法定解除或者协商解除。
该给的补偿一分都别少,好聚好散,别把事情做绝。
人可以走,但把好印象留下。离职员工,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系资源。
即使,不是关系资源,你也不能寒了在职员工的心。如果你简单粗暴地处理,你是省事了,可是其他看在眼里的员工会不会人人自危呢,从而让团队离心离德呢?
第四,制度,一定要过民主程序和公示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这一步是必须走的。
别嫌麻烦,少了这一步,你前面做的所有工作,到了仲裁庭都是白费。
不要问为什么,去翻一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我做了20年管理,见过通过“末位淘汰”将企业做大做强的,但见的更多是,因为末位淘汰,搞得劳动纠纷缠身、团队离心离德的公司。
末位淘汰,只是企业管理的一种工具而已,不是企业管理的目的,提高组织活力才是。
你把精力放在怎么帮员工成长、怎么让优秀的人得到回报上,团队自然会有活力。
靠恐惧管出来的团队,只会互相算计;靠尊重和成长带出来的团队,才会真正拧成一股绳。
觉得我说得有道理,转发给你身边做管理的朋友吧,别让他们再踩末位淘汰的坑了。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聊聊,你们公司的末位淘汰,是真的提升了效率,还是搞垮了团队?
本文系属原创,著作权归本人所有,任何形式的转载都请联系本人,抄袭者必究。
【摘要:本文分享了企业末位淘汰的实战经验:通过协商解除加经济补偿的方式合法淘汰绩效不达标员工,实现零仲裁零纠纷。文章解析了法律依据与常见仲裁坑点,对比了替代方案优劣,指出淘汰本身不违法,关键在执行细节,建议保留制度但打磨好落地环节。】
末位淘汰制争议不断,有人说它激活组织,有人说它违法高风险。我们公司一直在用,但走的是协商解除加经济补偿的路子,沿用下来零仲裁、零纠纷,团队反而更稳了。
一、争议之下,我们的选择
末位淘汰这事儿,企业圈里吵了十几年,至今没吵出个定论。一边是互联网大厂、销售团队,年年淘汰,年年喊"激活组织"。另一边是HR圈子,几乎一边倒地说这制度风险太高,迟早出事。
劳动仲裁的数据也在印证这个担忧。近几年,因末位淘汰引发的劳动纠纷占绩效类案件的比例不低,不少企业不仅赔了钱还搭上了自己的名声。有些公司一次年终淘汰下来,光赔偿就花掉几十万,还不算律师费和管理精力。更麻烦的是,一旦被贴上"违法用工"的标签,后续招聘都受影响。
所以现在一提末位淘汰,很多管理者第一反应就是"要不算了"。但我们公司属于坚持末位淘汰的,不是因为我们头铁,而是这几年跑下来,确实找到了一条走得通的路。
对于末位淘汰,我们的态度很明确:末位淘汰可以留,但"怎么淘汰"比"要不要淘汰"重要十倍。方式对了,它就是个好工具。方式错了,它就是个定时炸弹。与其一刀切地扔掉,不如把执行细节打磨好。
二、我们怎么做的:
先说绩效考核怎么定。我们不是拍脑袋定标准,而是每个部门年初就把KPI拆到个人,量化指标占七成,定性评价占三成。季度review一次,年底再总评,末位是算出来的,不是领导拍出来的。
这样做的好处是,员工对结果服气。你说我不行,得拿数据说话,不能光凭印象。我们内部有句话:绩效排名不是领导定的,是数字定的。这句话帮我们挡掉了很多潜在的争议。每次考核结果出来,几乎没人质疑公平性,因为标准是年初就定好的。
再说淘汰之后怎么处理。我们不直接辞退,而是走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说白了,就是公司和员工坐下来谈,双方同意和平分手。
为什么不直接用第40条"不胜任工作"解除?因为那条路要走培训或调岗的前置程序,周期长、成本高,而且员工容易抵触。协商解除更快、更干净,双方都能接受。通常从确定淘汰到办完手续,不超过一周。
补偿金按法律标准给,N+1,一分不少。有些员工工龄长,补偿金拿到手好几万,走的时候还跟部门说谢谢。你看,钱给到位了,面子也给到位了,谁还去仲裁?我们甚至见过被淘汰的员工,后来还推荐朋友来公司。
这套组合拳打下来,效果很实在:实施末位淘汰以来,零仲裁、零纠纷,团队也没有因为淘汰搞得人人自危。该拼的拼,该走的走,组织反而更健康了。
三、法律上站得住脚:
很多人觉得末位淘汰就是违法,其实不是。违法的不是"淘汰"这个动作,而是淘汰的方式。我们的核心逻辑是这样的:员工绩效不达标,先看绩效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是否满足制度约定的末位淘汰标准,一旦认定,进入协商环节,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我们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本质是双方自愿,不是企业单方辞退。
这就是关键区别:一个是"我要开除你",一个是"我们商量好了说分手"。前者容易违法,后者合法合规。只要协商过程有书面记录、补偿金到位,仲裁基本不会输。我们这些年没输过一场,靠的就是这个逻辑。
再说一个很多人忽略的点:末位排名本身不等于不胜任。最高法在相关司法解释里明确过,排名靠后不直接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所以我们从来不拿排名当唯一证据,而是结合绩效数据、工作成果、对照绩效考核制度的结果应用条款来综合判断,是否达到末位淘汰标准。
四、那些踩过的仲裁坑:
我们没踩过大坑,但见过太多企业栽在这四个地方,每一个都是真金白银换来的教训。
第一个坑:把末位排名直接当不胜任证据。很多公司觉得,你排最后一名,就是不胜任,直接辞退。仲裁委不认这个逻辑。排名末位≠不胜任工作,这是两回事。你得证明他具体哪里不胜任,拿出事实和数据来。光拿一张排名表去仲裁,基本等于送人头。
第二个坑:没有培训或调岗,直接开除。按第40条,不胜任后必须先培训或调岗,还不行才能解除。跳过这步直接开除,大概率赔2N。有些企业觉得麻烦,省了这步,结果仲裁一打,赔的钱比培训成本高十倍。说到底,不是不知道法律规定,而是心存侥幸。
第三个坑:强制比例一刀切。不管团队整体表现如何,硬要淘汰10%。如果整个团队都完成了目标,还要硬踢人,这种操作仲裁一打一个准。末位淘汰的"末位"应该是自然产生的,不是硬凑出来的。我们的做法是,只淘汰确实不达标的人,全员达标就不淘汰。
第四个坑:全靠口头通知,没有书面记录。绩效面谈没签字,解除协议没留存,到了仲裁庭上举证全靠嘴,基本必输。我们公司的做法是,每一次绩效面谈都有书面记录,员工签字确认。解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这些细节看着琐碎,关键时刻能救命。
五、不用末位淘汰行吗?
市面上有不少替代方案,我们也试过,但最终没有完全替换。不是说这些方案不好,而是各有各的局限,没有一个能完全替代末位淘汰的筛选效率。
第一个是绩效辅导加PIP改进计划。给末位员工3个月改进期,配导师、定目标。好处是温柔,坏处是周期太长,而且有些人就是不改,拖着反而影响团队。我们试过一轮,发现PIP更适合有潜力但暂时掉队的人,对真正不适合的人,拖三个月没有意义。时间成本也是成本,这个账很多企业没算清楚。
第二个是内部转岗。把不适合A岗位的人调到B岗位。听起来美好,但现实是很多岗位没有空缺,硬塞过去双方都难受。转岗不是万能药,它的前提是组织内部有足够的岗位流动性,这对很多企业来说不现实。而且转岗之后如果还是不胜任,问题还是没解决,只是换了个地方暴露出来。
第三个是弱排名、强奖金。不淘汰人,但拉开奖金差距,让低绩效者收入倒挂。这招对销售团队有效,对职能部门效果一般。因为职能岗位的绩效本来就难量化,奖金拉不开差距,激励效果就打了折扣。
我们的判断是:这些方案可以做补充,但末位淘汰在筛选效率上,目前还真没什么能完全替代。关键不是用不用末位淘汰,而是用的时候别踩坑。与其花大力气推替代方案,不如把现有制度的执行细节打磨好。
六、淘汰本身不违法:
说到底,末位淘汰不是原罪,粗暴执行才是。我们的经验可以总结成一句话:淘汰是手段,合法体面分手才能避免风险。
我们的模式就是"合法+体面+有效"——绩效考核制度及标准,淘汰走协商,补偿给到位,全程留痕迹。这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个,风险就会冒出来。很多企业出问题,不是出在制度本身,而是出在执行细节上。制度是好制度,但执行的人没把细节做到位,结果就变了味。
给还在用末位淘汰的企业一个建议:别急着扔掉这个工具,先把执行细节做对。标准要清晰,流程要完整,补偿要到位,记录要留存。做到这四点,末位淘汰依然是个好用的管理工具。很多企业的问题不是制度不好,而是执行力不够。
淘汰不可怕,可怕的是淘汰完了,官司和麻烦接踵而来。把这两件事分开,企业才能真正从末位淘汰里拿到好处。我们的做法证明了一件事:管理可以有锋芒,但必须有底线。有底线的管理,才能走得远。
Tips1: 末位淘汰本身不违法,违法的是执行方式。企业用末位淘汰,核心不是"排最后就开除",而是通过绩效考核识别符合淘汰标准的员工,再用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的方式合法、体面“分手”。只要流程合规、证据完整、补偿到位,这条路完全走得通。
Tips2:协商解除是末位淘汰最安全的出口。相比公司直接单方辞退,协商解除把"单方决定"变成"双方合意",法律风险大幅降低。只要补偿金给到位、协议签到位,基本不会引发仲裁,员工企业双方都体面。这是我们多年实践总结出来的最优解,也是最值得推广的做法。不要小看"好聚好散"这四个字,它能帮企业省掉大量隐性成本,包括律师费、时间成本和品牌损耗。
Tips3: 替代方案可以补充,但不能完全替代末位淘汰。绩效辅导、转岗、强奖金都是好工具,但在筛选效率和组织压力传导上,末位淘汰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要做的不是弃用它,而是把每个执行环节做扎实,让淘汰既有效又合法,既有压力又有温度。管理的最高境界,不是没有淘汰,而是淘汰得让人心服口服,走的人不怨恨,留的人更努力。
1、法律雷区,一踩就炸
从用工法规的角度看,末位淘汰制无疑是在法律边缘疯狂试探,简直就是一场 “自戕式” 的冒险行为。劳动法白纸黑字明确规定,绝不能仅仅因为员工考核处于末位,企业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近三年的数据那叫一个触目惊心,因末位淘汰引发的劳动仲裁案件正以每年 20% 的速度迅猛增长,而企业在这些仲裁案件中的败诉率更是高达 80% 以上。一旦败诉,企业不仅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员工巨额赔偿,这赔偿金额可能是员工数月甚至数年的工资,直接让企业的钱包大出血。而且,法律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是难以估量,企业的声誉受损,在市场上的形象大打折扣,潜在的合作伙伴和客户可能因此对企业产生不信任感。那些还死抱着末位淘汰制不放的企业,就如同在危机四伏的雷区裸奔,完全无视脚下的危险,迟早被炸得粉身碎骨,落得个凄惨下场,这不是自寻死路么?
2、内部毒瘤,团队崩坏
淘汰人的方法很多
末位淘汰,显得生硬/死板,有时还把公司套进去,特别是绩效依据不成链条或不太充分时,在法律面前就显得很尴尬。说到淘汰人,方法何止一二,比如:
1,有意折腾
不管是公司,还是HR,还是用人部门,只要这几方稍微通一下气碰个头,就可以商量出“不想要某人”的一些方法,员工并不一定是“业绩末位”,也可能是不服从、顶撞上司等,总之,公司不想要了,故意折腾就是经常被采用的。
那么,有哪些可以“折腾法子”呢?略举几个:
直接上级或部门领导给一些脸色,反正与平时原来的脸色要难看得多,不给你说什么原因,就是这样对你,让你难受,让你知难而退;或者给你安排明知道你可能拿不下来的工作,或者容易出错的事情,或者非常复杂或步骤特别多的工作;或者故意让原来亲近你的同事有意疏远你,甚至也给你不好听的脸色与语言;当然,HR部门或公司领导遇到你,也会有配合式的表情/语言或行为等。
还有,可以有一些升级的,比如在开会或其他外人在场时,故意点出你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或没有做好/失误的工作,而且是反复提/次次讲,包括一些培训场合也拿你来做典型的反面教材。
总之,凡是想得到折磨你健康或心理的办法,都可以使出来,直到你自己选择离开,不然,有可能把你整疯的啊,毕竟一个人的力量肯定搞不定他们的。
2,找你谈心
这是寻找你心理缺陷并针对性攻击的方法。
比如:领导或HR找你交谈,或业绩,或同事关系,或健康,或感情,或未来,无所不及,但凡你还没有实现的或期望达到的,就是他们下手的时刻。
举个例子,如果你说同事关系不好处,某某某怎么怎么样之类的,他们就会说“找找自己身上的原因”吧,如果自己没有问题,难道都是别人的错,或者这里不好处,那就重新找个新地方,也许就好处了,如果你有所心动,他们还可能给你推荐某些单位去试试。表面看起来是在关心你,其实是想办法送你离开。
同事谈,上级谈,HR谈,有可能工会还出面谈,也有可能上你觉得很信任的师傅出马来,因为他们受公司所托,不敢不来,毕竟还想在公司混,只能奉命完成任务,对象就是你,而且是把你“谈”出去。
一个人这样说,你可能还不信,如果两个都这样说,你就会怀疑了,如果三个四个五个都这样讲呢,说不定你就要行动了啊,他们的目的是不是就达到了。
3,组织学习
不管是业绩或其他表现好与不好,也就是所有员工,组织起来学习或培训,一定是没错的,如果公司特意只安排几个人来学习,而且学习的周期相对比较长,并且告诉你学习期间的待遇只有多少多少,并且说这并不违法,而且你去咨询法律人士也确实不违法,是不是就郁闷了。
关键是,学习培训期间,会想一些法子来对付你,比如严格考勤/认真测试/严格学习纪律,否则见一次就处理一次,如果累计达到公司“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就会展示给你看,是自己离开,还是公司出纸质通知呢。
不少人根本就挺不过,举个操作过的例子:有个平时很不得了的员工,把部门领导不看在眼里,部门领导不想要这个人了,HR就通知组织起来学习,刚好是冬天,南方又没有暖气也没装空装,学习室又大又空只有他一人,看了这本制度看那本,反复的看,还要做笔记,还会有人经常来查看纪律,上一号都必须请假,结果,他在里面冷得受不了,只坚持了两天,就乖乖提出主动离职,公司及时办了手续,后来也没敢惹什么麻烦,毕竟他也有家室。
折腾/折磨人的健康或心智的方法有那么多,从古就传了下来,今天又积累了太多,为何独守“末位”呢,攻跨一个人,要认真研究这个人,才能找准方法,做企业管理的,多看看一些心理学有好处,还有,那个《沉默的荣耀》里的谷正文的不少做法就很值得分析。
绩效管理——优化绩效,合规下的动态提升工作标准
(本文为了说明差异化认知的自我淘汰,数字2800多字,整体阅读需13分钟,请据需阅读。)
要想绩效末尾淘汰合法,你得让淘汰的理由合法。
也就是你得让你的考核的绩效标准,要符合岗位对应的胜任力标准。然后还要培训后的二次考核后的结果,再次与胜任力标准进行匹配。
这样的末尾,才能合法淘汰。
那么,要如何做才能让末尾离开合法?
要知道,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不断的提升绩效。也就是要让员能力提升,然后让员工绩效目标提升。
只是这样的提升目的,是员工想要的吗?对比劳动保护法规是合法的吗?员工必须要提升吗?
也就是要问问我们:
个人知识技能的停滞,不进步,是不是必须的?
个人知识技能停滞了,没有进步是否就不能胜任岗位需求?
你的岗位胜任标准是否在提升?这个标准是不是在合理合法的提升?
按道理,企业在不断发展,岗位工作内容及需求标准,应该也会对应的提高标准。这样才能匹配企业发展进步。
不然企业员工全都固化在一个能力状态,如何发展企业?
因此,要合法提升岗位结果标准,要提升岗位人胜任标准,有且只有一个办法:让员工主动提升标准。
其本质就是:
以不同档级薪酬目标,对应不同的岗位工作标准,来合法的刺激、引导员工主动提升工作标准。从而员工会主动提升自己的知识技能,主动提升自己的工作成果,以此获取更多的报酬。也就是让员工去追逐更高档级的薪酬。
当企业在发展,业务需求在提高,基础的低岗位在不得不消失,企业员工知能素质也就得不断提升。而你若停滞不前,业绩始终在最后,就只能在一定的培训调整后,再跟不上而自动的消失。
这虽然不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也同样是末尾的自然淘汰。
所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自然灾害或者法律法规等外部条件造成的企业不可抗力。
企业主动引入AI技术或调整业务虽属于自主经营决策,属于可控风险范围。但在企业发展并提供培训调整后,你还是不行。这就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在今天“自然式离开的末尾淘汰”要如何用?
在我看来就是企业通过建立动态提升的劳动标准体系,让所有员工都在追逐高岗高薪酬,当你最后确实跟不上时,就多半会作自我淘汰。
这就如在读书时,实在学不进,跟不上,老师再给你开点小灶,你还是跟不上。那么,你多半就会自动退学不上了。
当然,这样的动态提升的劳动标准体系,必须满足标准客观量化、程序合法透明、配套培训机制、禁止末位淘汰四大要件。
若设计得当,该制度不仅不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反而能通过规范化管理降低用工风险。具体设计需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劳动标准动态提升的合法设计要点
1、标准设定必须客观可量化
◆岗位职责说明书需明确底线标准:
劳动结果标准应基于岗位客观要求(如“产品合格率≥95%”“月度销售额≥50万元”),而非相对排名。禁止将“末位淘汰”直接等同于“不胜任工作”。司法实践明确绩效排名靠后不等于法律认定的不胜任。
◆动态调整需同步更新制度:
若因技术升级需提高标准(如原要求“日均处理订单100单”提升至“120单”),必须通过民主程序修订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前30日公示告知员工,避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件。
2、薪酬增长与能力提升严格挂钩
◆建立“职级-薪酬”双通道体系:
将岗位胜任力等级(如初级/中级/高级)与薪酬档级绑定,明确每级对应的量化考核指标(如“中级技工需独立完成3类设备维修”)。员工达标后自动晋升职级,薪酬必须同步提升,避免单方面加重劳动义务。
◆薪酬调整需有书面依据:
职级晋升后的薪资变动应通过补充协议确认,注明“因技能提升至XX等级,月薪由X元调整为Y元”,确保符合《劳动合同法》变更合同的程序要求。
二、岗位胜任力评价制度的合规设计
1、评价体系需满足法定要件
◆避免主观评价,聚焦客观结果:
胜任力标准应以可验证的工作产出为核心(如“客户投诉率≤2%”“项目交付准时率100%”),而非领导主观打分。主观评价占比不得超过40%,且需附具体事例说明。
◆二次考核标准不得高于首次:
若首次考核未达标启动改进计划,第二次考核目标应低于或持平原标准(如原要求“月销售额50万”可调整为“45万”),体现企业给予合理改进空间。
2、“不进则退”机制的合法边界
◆必须提供实质性培训支持:
员工未达新标准时,企业需安排针对性培训(如技能课程、导师带教),而非仅设定目标。单纯施加压力不构成法律认可的“培训”,需保留培训记录(签到表、课程内容、考核反馈)。
◆退出机制需严格履行法定流程:
仅当员工经培训/调岗后仍无法达到岗位客观底线标准,且无“三期”、医疗期等法定保护情形时,方可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禁止以“未达晋升标准”直接认定不胜任。
同时企业也决不能主动将岗位消失,而是形成事实性非人为的岗位低报酬差异现状。这是人与岗发展不匹配的客观结果。
三、关键风险规避措施
1、程序合法性保障
◆制度制定必经民主程序:
绩效考核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书面签收、公告栏公示等方式确保员工知情。未经民主程序的制度,法院可直接否定其效力。
◆考核过程全程留痕:
使用数字化系统记录考核数据(如销售系统自动生成业绩报表),避免人工篡改争议。培训、调岗等关键环节需员工签字确认,电子存证需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
2、禁止违法条款设计
◆排除“末位淘汰”免责条款:
劳动合同中若约定“考核末位自动解除且不补偿”,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属无效条款。法院明确:即便员工签字,该约定仍因对抗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不得单方降低劳动条件:
若员工未晋升至新职级,原岗位薪资和劳动标准不得降低。企业无权以“未达标”为由降薪或缩减工作内容,否则可能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四、可落地的制度框架示例
1、岗位胜任力动态模型
◆职级划分:
初级(满足基础任务)→ 中级(独立解决复杂问题)→ 高级(主导流程优化),每级设定3-5项核心量化指标。
◆晋升机制:
员工需连续6个月达标中级标准,方可申请晋升评审;评审通过后签订薪酬变更协议,30日内完成调薪。
2、改进支持体系
◆绩效改进计划(PIP)标准化流程:
诊断阶段:分析未达标原因(如资源不足/技能缺口);
改进阶段:提供定制培训(如1个月专项课程+导师每周辅导);
验收阶段:按原岗位基础标准考核,达标即恢复常规考核周期1。
◆退出前的最后保障:
若PIP仍未通过,优先提供内部转岗机会(新岗位标准需匹配员工现有能力),仅当无适配岗位时方可解除合同。
综上,企业发展晋级,业务需求会提升,劳动标准就基本会同步提升。而劳动结果标准要合法提升的前提是:标准客观量化、程序民主透明、薪酬同步增长,三者缺一不可。
员工在企业的“不进则退”,虽然不等于“末位淘汰”。但企业可以设定能力底线标准,同时须给予充分改进机会,且退出需严格履行培训/调岗/二次考核流程。则基本可让末尾者认知客观事实,从而多半会自我做淘汰之选。
小结:
对于有关劳动标准及劳动能力的任何制度设计,其核心是证明“客观不能胜任”而决非“相对排名落后”。否则,对于员工能力类离去,都将面临违法解除风险。
实践中,企业采用“职级双通道+动态目标库”模式,既能保障企业因发展而形成的需求标准提升空间,又能通过系统化员工改进计划,从而降低员工离职的法律风险。
共勉。
丰富的礼品等你来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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