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对高层进行身份管理,要懂其双重身份意义在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中,我们作为行政或者HR,其实最容易忽视或者会出现漏洞的就是高管了。当然真正会受《公司法》约束的劳动者,多数是公司总经理,董事、监事。当然有时总经理也会是执行董事,法人代表这些。而也会有普通员工通过选举,最后被任命为职工董事的可能。而为什么会在上述这些人身上出现管理的坑?其本质原因,就是他们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决策者的一份权利来自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赋予。其选任、命令、解聘,都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进行的。这些身份下的任务与执行,都是受股东会,董事会给予或者要求。而作为HR或者行政,都是一般的普通管理者,怎会想到这些高层员工身上的公司身份的管理。只有当某一天出现曾经的某高管,以公司章程中的职务身份说事的时候,才发现,原来还有这么些管理失位。这其实是多数中小企业公司在管理上基本没有出现过股东...
员工关系——对高层进行身份管理,要懂其双重身份意义
在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中,我们作为行政或者HR,其实最容易忽视或者会出现漏洞的就是高管了。当然真正会受《公司法》约束的劳动者,多数是公司总经理,董事、监事。当然有时总经理也会是执行董事,法人代表这些。而也会有普通员工通过选举,最后被任命为职工董事的可能。
而为什么会在上述这些人身上出现管理的坑?
其本质原因,就是他们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决策者的一份权利来自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赋予。
其选任、命令、解聘,都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进行的。这些身份下的任务与执行,都是受股东会,董事会给予或者要求。
而作为HR或者行政,都是一般的普通管理者,怎会想到这些高层员工身上的公司身份的管理。
只有当某一天出现曾经的某高管,以公司章程中的职务身份说事的时候,才发现,原来还有这么些管理失位。
这其实是多数中小企业公司在管理上基本没有出现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声音的原因。因为这样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本就是虚设,应过市场监理的管理之境而已。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避免这些可能的坑呢?
多年来,作为从行政起家的HR,经手过不下于20个分子公司的建立程序,也经历过不少高管在总经理、経理、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等身份的建立与免除。
这就是为什么我总是建议企业的设立走程序,尽量要企业行政或者HR亲自去做的原因。如果只是找中介去完成全套工商注册,你就根本就不知道这中间对于某些身份的员工,会有些什么职责权益与义务。也就根本就没有对应的管理意识。
要做好对他们身份的管理,就要将这些身份内容的管理作为工作内容之一,进行岗位职责的传递。
在企业的高层管理中,总经理及其他身兼董事、监事的高管,他们会处于一个特殊的职责与管理的交叉地带。
他们既是领取薪酬的“打工人”,又是代表公司行使权力的“管理者”。
这种双重身份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让行政与HR部门掉进法律和管理的“坑”里。
1、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不签劳动合同。
相信现在也有很多企业的总经理其实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这在多年前的三茅以前曾经有话题分享过。
这其实是一种身份认知误区。
很多HR觉得,总经理签合同是自己和自己签合同?
这是最经典的逻辑悖论。
很多HR常常困惑:总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甚至可能是执行董事,董事。经常是以公司的身份与员工在签劳动合同。那他签什么劳动合同?谁来代表公司和总经理签劳动合同?
其中的误区就在于:
认为总经理既然就是“老板”或代表公司,就不需要签劳动合同,或者让他自己在甲乙两方都签自己的名字。
这显然是有问题的。会导致事实劳动关系难以界定,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可能面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风险,且高管的权责边界模糊。
正确做法是,总经理也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
只是总经理的劳动合同签订审批者为董事会或监事会。而由公司董事会成员代表公司与总经理签劳动合同。
同时在人资系统中,应将其标记为“双重身份”,既录入工商登记的管理者信息,也录入劳动者的岗位信息,避免“自己签自己”的逻辑矛盾。
2、混淆“解聘”与“解除劳动关系”。
在一般员工中,有的人会将解聘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等同。这对于没有进行职务聘用的人来说,问题不大。
但对于有文件进行职务聘用,在解除书有解除职务字样的时候,则会出现问题了。
比如:
免去高管职务,解除其总经理聘用职务。其实只是解除了其职务,并不是明确的解除了劳动关系。
就如我们有时会在企业开展某项职务的竞聘活动,做竞聘演讲一样。这时是以员工身份进行竞聘,而竞聘上了后,企业可能会下一个竞聘通知书,或者出一个竞聘上任文件。
所以,解除职务,不是解除员工身份。而解除劳动合同,是指解除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所以,当解除高管的职务,或者高管只是辞去管理职务的时候,其员工身份其实同样存在。
如果这时你就要求该高管员工交工牌,收工服,断薪酬,免福利的话。就可能会出现逼迫辞职或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坑了。
因此,我们必须知道:免职只是岗位变更。如果公司不想继续留用,必须启动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流程(协商一致或法定解除),否则需支付赔偿金。
3、“双重劳动关系”的误判与放任
在大部分的企业中,对于高管的工作与出勤,其实都缺乏监管。
当然,企业对他们也多半会将利益与成果高相关。所以,多数也只看他们的结果,而不会对于过程有太多关注。
但事实是多数的高管都会因为其知识、技能、业绩形成相对较高的行业身份。这就会让他们有相对更多的人脉,与对他们的业务需求。会让他们可能在有些关联公司兼职或担任其他身份。
这时很多企业管理者,HR或者行政,会出现知道与不知道两种情况。
有的人会认为高管在某些关联或者不关联的公司任职是正常的商业安排,或者认为只要不影响工作就可以双重任职。
但事实是,这些高管可能是利用职务之便为对应的公司谋利,这可能会构成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失。
而这样的多处任职、领薪或报销,容易引发税务和社保缴纳的合规问题。
所以,对于高管,我们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独家服务条款和利益冲突申报机制。要求高管披露所有在外部的任职情况。并通过人事管理系统进行关联企业任职的实时核验与预警。
4、不要混淆了高管的劳务与劳动身份。
企业有时会为了避税或管理的灵活性。会与高管签订顾问协议或劳务协议。
认为只要签了顾问协议,高管就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关于工时、社保的约束。
但事实是有时企业老板又会对高管还是如普通劳动者一样要求。
这样就会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要知道,司法上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实行的是事实重于协议。
如果高管实际上接受公司管理、有固定薪酬、从事公司核心业务,即便签的是劳务合同,依然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届时,企业不仅要补缴社保,还可能面临诸如工伤赔偿等风险。
所以,对于核心高管,应建立标准的劳动关系;对于确实只提供咨询建议的非全职专家,才适用劳务、顾问等协议,并确保其工作方式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如成果导向、不坐班、不适用公司考勤制度等)
小结:
对于高管管理,人力或者行政部门不能简单套用普通员工的管理模式。我们需要将这种身份认识与管理当成一项工作职责进行明文传递。避免遗忘或者忽视。
而在管理中,既要懂《劳动法》保护下的权益,也要懂《公司法》约束下的义务。在处理高管辞退、薪酬设计和竞业限制时,务必引入专业的法律顾问介入,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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