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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疫情之后,企业HR如何计算假期时长及工资?

2020-02-06 打卡案例 138 收藏 展开

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疫情情况一直牵动我们所有HR的心,再加上最近几天接连不断的密集政策的出台,许多HR瞬间有点摸不着头脑。例如春节假期的延长以及各地出台的延迟开工通知,还有各种无法返工的员工等等。那么在疫情期,我们该如何区分当下的各类型假期,...

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疫情情况一直牵动我们所有HR的心,再加上最近几天接连不断的密集政策的出台,许多HR瞬间有点摸不着头脑。例如春节假期的延长以及各地出台的延迟开工通知,还有各种无法返工的员工等等。那么在疫情期,我们该如何区分当下的各类型假期,而对于不同情况的员工,我们又该如何计算其薪酬呢?

疫情之后,企业HR如何计算假期时长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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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再多,思路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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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再多,思路要清

90后员工关系专家陈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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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HR同行们,大家新年好。本来我应该在昨天的打卡环节中就出来分享了。毕竟出现这类事情,大家也看到了很多律师和律所都发部了很多文章。但是由于我从1.29号开始就不断地需要直播和录制与这次疫情地相关课程,当然三茅这边的关于疫情的定制课程也有,后续大家可以关注。所以直到今天我才稍微空了下来可以给大家进行分享。那么关于本次疫情我个人设计相关的课程,我也会在今晚上传到我的个人主页,如果顺利的话,大家这两天或者我下次发文的时候就能看到并且进行学习啦~言归正传,今天的话题是疫情下HR如何计算假期时长和工资。相信分享的专家中应该有律师类的专家,所以法律条文类的摘录,说明和解读工作我就不发了。为了让大家学点不一样的东西,我们基于这个话题学点别的,因为我一直反复的和大家提到过一件事,就是我们HR学习法律不用按照律师的思维,除非你本来就是学法的或者你本来就是律师。这次看似和疫情...

      各位HR同行们,大家新年好。本来我应该在昨天的打卡环节中就出来分享了。毕竟出现这类事情,大家也看到了很多律师和律所都发部了很多文章。但是由于我从1.29号开始就不断地需要直播和录制与这次疫情地相关课程,当然三茅这边的关于疫情的定制课程也有,后续大家可以关注。所以直到今天我才稍微空了下来可以给大家进行分享。那么关于本次疫情我个人设计相关的课程,我也会在今晚上传到我的个人主页,如果顺利的话,大家这两天或者我下次发文的时候就能看到并且进行学习啦~

        言归正传,今天的话题是疫情下HR如何计算假期时长和工资。相信分享的专家中应该有律师类的专家,所以法律条文类的摘录,说明和解读工作我就不发了。为了让大家学点不一样的东西,我们基于这个话题学点别的,因为我一直反复的和大家提到过一件事,就是我们HR学习法律不用按照律师的思维,除非你本来就是学法的或者你本来就是律师。

 

       这次看似和疫情相关的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是我们HR思路要清楚,试着把这些所谓的政策进行一个简单的分分类。比如说(以下所有图片内容皆选自个人出版课程,请大家尊重版权,谢谢):

      简单整理了一下和我们企业用工相关的一些文件。其实除了我们原来就应该熟悉的劳动相关法律(不仅仅是劳动法)之外,这些差不多就是基于疫情相关的政策了。大不了再加上个认定疫情为乙类传染病,按甲类标准防控。

      第一类是国家层面的政策,一个是讲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里面就有很多我们熟悉的所谓医学观察期,隔离期等等工资怎么支付;第二个就是讲我们国务院延长假期的问题。

      第三类是疫情相关的政策,这也是我们必须要了解的。因为这次疫情的问题有些用劳动相关法律是解决不了的。比如工伤问题就需要靠出台新文件来进行说明,其实也就说了个关于医护人员奔往疫区救治得肺炎算工伤的事。这也是很多HR会觉得即使学会劳动相关法律似乎也感觉有劲使不上。那是因为我们HR不仅要熟悉一些劳动相关法律,还要熟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律。比如我们这次疫情相关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当然只是熟悉,不要你像律师这样可以熟读摘录。

      国家政策和疫情相关政策其实还算简单的,大家之所以头疼的原因是,全国的HR在关注同一个问题的时候,全国各地的政策却是千奇百怪,五花八门的,所以经常会出现鸡同鸭讲,甚至出现明明双方都说得是对的,只不过是地方政策不一样而吵起来的。所以HR对于地方政策才需要花精力去关注和研究。这里给大家的建议是:

1、 如果你们公司只有1个办公地方或者几个办公地方,只关注研究这个或这几个地方的地方政策,别的地方看看就好了,不要太在意。

2、 如果你们公司全国经营,或者涉及到的地方很多,这类公司基本上都要么有法务部,要么有律师团队。建议HR没把握的情况下可以不用研究。

      比如说涉及到上海和这次疫情相关的地方政策话那就是:

      如果你的企业只在上海有办公地,你看多么简单就理清楚了~其他地方各地的相关政策你可以不用那么关注了。这就是我们说的即使政策再多,思路要清,搞清楚哪些是我们想要的,哪些不是。筛选活生生的候选人都难不倒我们HR,难道还能被死板的政策法条压死不成?

 


      以上内容,如果各位HR按照我刚才的政策整理方法,你会发现,嗖嗖嗖的都能做出来,很简单,并没有大家想得那么复杂和头晕。当然这里依然有个前提,就是我们HR自身的劳动法律功底要扎实。基本功不扎实,就很吃力了,甚至会搞错,那就灰常尴尬了~那么不知道各位HR关于假期工资支付那点事是不是差不多应该清楚了呢?那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疫情假期以外的情况:

 

      以上都是基于所整理的那些政策归类可以直接解决的。所以你会发现,只要你肯下功夫,思路清楚,许多问题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难,那么头大。其实原来我还和HR小伙伴们说过,如果你把劳动关系当成一个个问题来说,别说这次疫情50问50答了,我给你做个100问100答都没问题,但是意义不大,因为是问不完的。前几天有位HR小伙伴因为北京的复工政策有些不理解,然后问了我一些问题,人家也问了10个,我也回答了10个,但其实用1,2个逻辑线就可以都说清楚了,所以学习劳动用工管理还是要讲究点→线→面→体的综合学习。

 

        再给大家举个栗子,有人问这次疫情产生后已经发offer的候选人,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本身和这次疫情没有关系。Offer的违约,offer的调整,offer的效力甚至是用工歧视,这是新知识嘛?并不是,如果HR小伙伴们本身对Offer的相关知识结构很熟悉的,这个问题应该能自己破解。之所以会有疑问,是因为本身对Offer的知识掌握存在盲区,还不够扎实。

        所以各位HR的小伙伴,其实包括我自己,在这段期间可以多多进行进修和学习。之后我也会通过拆书等方式和大家一起分享,虽然我是第一次拆书,但我也希望能够拆出特色,拆出风格,拆出精彩!

        欢迎大家关注我的个人主页,里面汇集了我最近一段时间的课程,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共同进步!也欢迎大家可以关于更多HR兼职的问题私我~谢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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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假期计算与薪酬核算成为难点!

庄震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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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疫情的影响导致劳动关系的问题变得异常复杂,而关于如何休假与如何计算薪酬也是劳动者最关注的2个问题,具体体现在7个方面:(1)休息、休假(2)患病、治疗、隔离观察(3)工伤(4)工资(5)加班、出差、返岗(6)停工(7)复工在特殊时期,HR在处理这方面问题时必须小心谨慎,否则一不小心,就会成为众矢之的。一、休息、休假1.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期间假期的通知》如何理解和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国务院此前的2020年春节放假通知中,春节放假期间为1月24日(除夕)至1月30日(正月初六),其中,1月25日至1月27日(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其他4天为休息日调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延长...

因为疫情的影响导致劳动关系的问题变得异常复杂,而关于如何休假与如何计算薪酬也是劳动者最关注的2个问题,具体体现在7个方面:1休息、休假2患病、治疗、隔离观察3工伤4工资5加班、出差、返岗6停工7复工

在特殊时期,HR在处理这方面问题时必须小心谨慎,否则一不小心,就会成为众矢之的。

一、休息、休假

1. 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期间假期的通知》如何理解和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国务院此前的2020年春节放假通知中,春节放假期间为1月24日(除夕)至1月30日(正月初六),其中,1月25日至1月27日(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其他4天为休息日调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延长了三天,其中2月2日原本即为周日休息日,故春节假期实际上仅延长了两天,即1月31日和2月1日。

因此,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应为休息日。该假期系国家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属于参照休息日来认定的特殊假期。

2. 对于此次延长春节假期,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予以抵充?用人单位此前已经在该延长假期的期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是否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重新进行调整?

如前所述,此次春节延长的假期,属于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期,所有用人单位均应遵照执行。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在该延长假期内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予以冲抵。

如用人单位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发布前,已经安排员工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休年休假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用人单位应撤销或变更此前的年休假通知,另行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3. 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延长假期吗?

鉴于疫情形势,为了更好地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让员工有更长的时间在家休息,减少感染的可能性,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之上再延长假期。

在国务院放假通知基础之上的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延长假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以年休假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期间为年休假,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如果按照年休假方式延长假期的,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相关员工,并确保员工收到通知。

2)以补休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假期即为原有加班的补休,单位也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

3)以轮休调休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假期应当纳入综合计算工时之周期,进行工作时间的计算。单位可先行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然后纳入2020年度的综合计算工时进行工作时间数的结算。

4)以待岗方式安排的,应当与员工协商确定待岗期和工资待遇,并以协议的方式确定。

5)以停工、停产、歇业方式安排的,则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支付生活费。

但是,如员工在单位放假之前已经申请并获得批准有假期,应当作如下调整:

1)员工之前已经申请事假的,则该事假应当撤销,纳入单位正常放假(包括国务院延长的假期在内)处理。

2)员工之前已经申请病假的,若该病假超出单位放假安排的,则单位可继续执行病假待遇,若该病假假期在单位放假期内的,建议按照单位放假处理。

4. 单位可以要求从湖北疫区回来的员工(或有发热症状的员工)自行在家隔离不得上班吗?

隔离措施决定应由疾控部门作出。但保护自身安全是疫情防控最重要的工作,出于疫情下的安全考虑,结合医生建议,单位可以要求从湖北疫区返回的员工(或有发热症状的员工),在返回工作所在城市后再隔离14天。该隔离安排应当按照公司放假处理。被要求自行隔离的员工,根据不同的放假类型,享受不同的假期待遇。

二、患病、治疗、隔离观察

5. 员工被传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则从其被确诊之日起执行医疗期政策,其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根据有关规定,医疗期应按以下标准执行(上海等地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当地的医疗期标准执行):

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20年1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5日至4月4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6. 员工在医疗期可以获得什么医疗待遇?

依据国家卫健委和财政部发布的政策,对于因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享有以下医疗待遇:

1)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3)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但是,如果员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则应当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待遇费用将由单位承担。

7. 员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实行病假待遇;无病休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补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之下,从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出发,企业亦可给予员工人性化的关怀,给予带薪事假,具体标准企业可以自主确定。

三、工伤

8. 员工被感染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吗?

员工不幸染病(仅指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为工伤,需要区分染病原因。

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

前述“医护人员”即为奋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第一线的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隔离组织、实施人员。

其他人员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包括因出差而不幸感染者。但如果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现感染且在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

如果医疗机构员工受单位安排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发生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尤其是因此死亡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对于非医疗机构的其他单位,员工主张工伤的,可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由工伤认定部门进行认定是否为工伤。

9. 员工主动申请前往疫区做志愿者,企业是否应批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如在工作时间内,员工主动申请前往疫区从事志愿活动,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批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资

10. 员工被采取了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此外,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也明确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前述“被隔离人员”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

前述“隔离期间”是指隔离、医学观察期间。

前述“工作报酬”是指被隔离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即视同员工的正常出勤,不得以缺勤为由扣减员工的工资福利。需要注意的是,奖金或绩效如果需要依考核结论确定,则应当遵照单位的考核制度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发布)进一步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亦规定,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11. 职工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12. 确诊201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其在治疗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病假工资按照单位的病假工资制度执行,但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员工病假工资待遇从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之日起执行。

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五、加班、出差、返岗

13. 春节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包括因疫情防控需要,奋斗在一线的员工),加班工资计发标准是什么?

(1)实施标准工时制的员工

如果在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至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三)安排工作的,即构成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如果在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安排工作的,则还要依据公司的作息时间及实际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构成加班。如果构成加班,则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

如果在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至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三)安排工作的,即构成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如果在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安排工作的,则需要纳入综合计算周期内进行计算后确定是否构成加班。如果构成加班的,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

如果在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至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三)安排工作的,构成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如果在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安排工作的,不构成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14.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春节延长假期上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如何“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鉴于延长的假期实际为休息日,因此,应按休息日加班给予相应的待遇,即应安排补休;未补休的应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15. 劳动者如果春节期间10天全部加班,能拿到多少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如果春节10天假期都加班,假如月薪为2175元,则每天工资为100元。春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每天是3倍加班工资,其余7天按照休息日加班费的标准计发2倍工资。

计算方法为:(2175/21.75)*3倍*3天+(2175/21.75)*2倍*7天=2300元。

16. 对于因疫情原因未及时回公司上班的员工,应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职工,其未能及时返回单位的原因可能是在隔离,或在治疗,或因疫情而无法乘坐交通工具(如湖北多地航班、火车停运),则应当分别对待。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职工,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加班劳动者补休以及鼓励员工无薪事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如北京规定是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六、停工

17.因疫情原因,企业如拟全面停工,如何做才能符合规定要求?

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可能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而选择停工停产,该情形下,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生活费的标准是最低工资标准的7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生活费的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海市、天津市的生活费一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部分地区和停工有关的规定如下,供参考:

1)北京:《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上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3)广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4)浙江:《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七、复工

18. 企业延期复工是否具有强制性?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国务院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延长假期通知应当视为中央政府已经决定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停工至2020年2月2日。但部分地区规定企业复工日期晚于前述日期。如苏州市于2020年1月26日通知要求,辖区内企业复工的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上海市于1月27日下午发布通知,企业的复工日期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因此,以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发出的通知已经明确要求企业停工至指定的日期(根据现有的通知,苏州市、上海市辖区内企业的复工日期应根据苏州市和上海市政府部门已经发出的通知为准,全国其他区域的企业,如当地政府无相关通知的,则复工日期应以国务院的通知为准)。

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如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本地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复工。

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需提前复工的,各地还建立了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相关疫情防控指挥部等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

我们认为,除了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等少数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企业外,如无特殊情形,其他企业不应在国家及地方政府最新通知的复工日期前提前复工。

19. 对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未复工的企业需支付劳动者工资吗?如何明确期间的性质?

对此问题目前存在争议。

譬如上海人社部门认为,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均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的性质均属于休息日,不应支付工资。尤其是2月3日、2月8日、2月9日本身的性质就是休息日,而休息日是无薪日,不应当支付工资。当然,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加班,用人单位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首先要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话应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个人认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0. 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和经批准提前复工企业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和经批准提前复工的企业,属于正常上班,工作日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即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无需支付工资,如果休息日加班的,需要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1. 企业未经批准提前复工有什么后果,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有的企业强制提前复工,则该单位、其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如果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如果由于企业未执行相关规定并提前复工,且导致严重后果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通知职工提前复工,可能需要防范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风险。

22. 企业在2020年2月9日后仍然不能复工怎么办?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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