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纠纷逐年增多,用人单位经常败诉,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面对这种状况,用人单位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南京江宁经开区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法官教你合法维权100条》
对于企业的劳动用工问题,条文作了简单的描述,笔者将结合案例和司法实务详细阐述为何这样规定、法律依据以及防范措施等。用人单位如能按照条文和笔者的分析对照完善用工制度,完全可以在不增加成本的基础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今天分析第7条,本条主要说明的是扣压证件的问题。
【第7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交付财物。
【案例】
2012年10月16日,刘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于2017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刘某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工程师中级职称证书、建造师安全B证均在公司处,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一直未退还给刘某。
2018年1月10日,刘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公司未退还以上证件,请求责令公司归还证件。
2018年1月30日,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公司在2018年2月14日前退还刘某的相关证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将证件退还给刘某。
2018年3月13日,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人社局的决定。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
一、本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人社局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的违法行为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公司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扣押相关证件的行为违法,人社局依法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在公司拒不改正的情形下又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系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扣押证件通过什么途径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在招聘阶段需要通过居民身份证核实劳动者的身份,需要通过相应技能证书核实劳动者具有的相关资格和技能,核实以后用人单位就应当归还这些证件。有些用人单位因资质等原因需要使用劳动者的证件,或是由单位出资为劳动者取得了相关证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不归还证件,但这些证件是属于劳动者所有,单位如果出资进行了培训,可以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等,而不能扣押相关的证件。
如果扣押相关证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发生扣押证件的问题劳动者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因为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所以不能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何对待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劳动行政部门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主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处罚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当劳动者将问题投诉至劳动行政部门时,劳动监察会对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罚。
很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监察的调查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当发现最终的处罚结果对自己不利时,再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可能为时已晚。
所以,在劳动监察的调查阶段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准备证据,进行相应的答辩,有必要的情况下要求进行听证。
一般情况下,劳动监察对于用人单位不会主动进行监察处罚,当有劳动者投诉时,用人单位积极配合劳动监察依法解决具体问题时,通常情况下劳动监察不会就用人单位的其他问题作出处罚。
综上,用人单位在招聘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不要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扣押证件的问题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对于劳动监察的调查处罚要积极认真对待。
4楼 runner20190614
有些用人单位因资质等原因需要使用劳动者的证件,或是由单位出资为劳动者取得了相关证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不归还证件,但这些证件是属于劳动者所有,单位如果出资进行了培训,可以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等,而不能扣押相关的证件。
3楼 蜗A牛
讲的很好,收藏了
2楼 333311
感谢分享,很专业
1楼 水默含声
用人单位在招聘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不要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扣押证件的问题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对于劳动监察的调查处罚要积极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