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我们分析总结了劳动者履职承担的法律责任总结报告,根据责任性质,劳动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现实中,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因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侵犯用人单位的利益,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非常多见,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根据责任性质,劳动法律责任也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了民事义务(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责任在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追究和承担,主要功能在于实现利益上的补救。用人单位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为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主要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侵权责任经济赔偿)两个措施,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条件,用人单位还可能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一、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为了提倡劳资双方保持稳定和长期的劳动关系,充分体现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劳动法律对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的宗旨,我国劳动法设置经济补偿金制度,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及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七类十八种。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或者自愿离职的情形,劳动者就可以终生在某个用人单位工作至退休,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继续录用此劳动者就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因此,我国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从制度上促使用人单位在用工上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其功能是制约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实质上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实施的《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后,其规定的“25%的经济补偿金”、“50%额外经济补偿金”一般不再被支持,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50-100%加付赔偿金的规定(下文有讲解)。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及计算规则,请转至用工管理知识分享的「离职风险管理」板块查阅。
2、工伤(亡)职工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工伤,一般不构成侵权赔偿关系,不得对用人单位提起侵权之诉,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补偿,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有部分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对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有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补偿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具体计算规则请转至用工管理知识分享的「在职过程管理/特殊员工/身体特殊/工伤(工亡)职工」板块查阅。
3、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仍未痊愈,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金之外向劳动者支付的用于其继续治疗的费用,不构成侵权赔偿关系,仅体现用人单位对处于医疗期间又失去工作员工的一种照顾义务。具体内容请转至用工管理知识分享的「离职风险管理/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提起/员工非过错解雇(因伤病劳动能力欠缺)」板块查阅。
4、非工伤死亡职工补偿
职工因自身疾病或非因工作原因死亡,其死亡与单位不构成工伤赔偿关系,也不构成侵权赔偿关系,即单位并无承担赔偿的法定义务。但事实上,单位对死亡员工家属因物质困难或精神打击给予一定的帮扶、补偿和安慰,体现一种社会责任,也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这些这些帮扶或补偿属于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具体内容请转至用工管理知识分享的「在职过程管理/特殊员工/身体特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板块的“伤病员工死亡待遇”部分查阅。
二、经济赔偿
赔偿金只有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违法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属于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签订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违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招录员工时扣押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不按照规定或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若想以上述理由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此种情况下才会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0、未及时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招用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违法经营造成损害
→《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非法用工赔偿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涵盖了非法用工周详的民事责任,切实保障童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
16、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约责任
劳动用工领域,违约金主要出自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两种情形,可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劳动合同法》未明确双方能否“约定用人单位在违约情形下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只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进行干预,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缔约地位的不对等,用人单位缔约地位显著优于劳动者一方。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因不存在用人单位以缔约优势侵犯相对方利益的风险,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与立法精神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时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法原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违约时亦需支付违约金。
比如,某些高端人才,签约谈判占优势地位,或用人单位急于招录该员工而放低姿态,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提前辞退乙方的,甲方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类约定一般认定有效,用人单位违约辞退劳动者要支付违约金,但建议若非必要,不要轻易在劳动合同中设定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条款,给自己设置障碍。
■行政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所追究的责任,主要功能在于纠正违法行为和惩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惩治手段,用人单位不可轻视其警示作用。
我们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应受到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总结如下(不含劳务派遣及地方性的规定):
1、劳动合同与招用工管理方面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第七条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法律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国家规定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职业)岗位上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未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的。
→法律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法律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劳动保护方面
9)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社会保险
1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12)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13)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1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15)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16)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配合监察执法
17)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刑事责任
指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关系的时候违反了《刑法》的规定,由司法机关对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劳动法、构成犯罪的行为所追究的责任,其功能在于惩罚和预防犯罪。
根据《劳动法》第92条、第93条、第96条、第101条;《劳动合同法》第88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1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12条;《刑法(2017修正)》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的罪名主要有:
1、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2017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2017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强迫劳动罪
→《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污染环境罪
→《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楼 S_1344310562
全是法条
4楼 农村来的
如果能增加点案例就更好了
3楼 幻翼天师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老板只给2个月,我又不想辞职,怎么办?
2楼 施静静jing
谢谢分享,学习了
1楼 人事行政部文
感谢总结,看完还挺费时间的,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