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接到关于员工请病假如何支付工资、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哪些费用等咨询问题,这些问题中会涉及到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或医疗补助费的概念。但是,这三个名词具体是什么法律含义,还是有很多人并不清楚。
「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缺勤期间支付的工资待遇。一些地方规定中,也称之为病伤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概念,见于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该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标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江苏地区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做法也沿用了此标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疾病救济费」
相信大家已经注意到,在上述几个规范文件中,除病假工资外还同时出现了疾病救济费的概念。那么,疾病救济费是不是区别于病假工资的一项单独费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实施)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这里的“病伤假期工资”即我们所说的病假工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即为疾病救济费。
可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不超过6个月的,企业支付的待遇叫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的,改为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实际是一回事,只是因为支付对应的时间段不同,才出现了两种称谓(有些地区支付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些地方的规定则明确体现了上述说法。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第四条明确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我们注意到,在有些地区规定中,则统一使用病假工资的概念,不再提疾病救济费的说法。
「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是指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由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之外向劳动者支付的用于其继续治疗的费用(请不要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混淆)。
医疗补助费的概念,最早出现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现已废止),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在本地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这个规定,现行有效。
各位朋友,现在您弄清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补助费的概念了吗?
10楼 万马奔腾的芋头
“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请问这部分费用不需要公司付二是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吗?那是要去哪里申请吗?
9楼 万马奔腾的芋头
“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请问这部分费用不需要公司付二是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吗?那是要去哪里申请吗?
8楼 万马奔腾的芋头
“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请问这部分费用不需要公司付二是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吗?那是要去哪里申请吗?
7楼 yilli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这个规定,现行有效。关于这点,有企业在操作吗?正常的非因工负伤解除合同,一般企业都是正常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罢了的。
6楼 无刺冰凌
学到了学到了~
5楼 YAO110
又学习了一个知识点,感谢老师
4楼 snow2013
医疗期的待遇等同于病假待遇,是这样吧
3楼 墨筱熙
平时只接触到病假工资,原来病假工资只需要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可
袁良军律师
@墨筱熙:地方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处理。
2楼 你别回头看
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补助费并不是全国通用,只是某些地方存在,是这样么?
袁良军律师
@你别回头看:可以这么说
1楼 john2john
第一次听说疾病救济费的概念,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