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今天讨论的是一个工伤案例对HR的延申意义(不要问我为什么总是把延伸打成延申,可能我的输入法有毒!)。相信分享打卡的很多老师会从工伤的7种认定,3种视同工伤,3种非工伤,以及职工参加公司举办活动是否为工伤的相关规定去分析。我记得我考上海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案例复习册上,关于劳动关系,也有一道案例,是关于工伤的,题目和案例差不多。可见该类型的题目考点属于上海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常规考点之一。也就是企业职工参加由公司举办的活动,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问题在应试考试里是有标准答案的。
所以今天我们也聊点别的。每次看到一个工伤案例,我都会想起一个我永远忘不了的案例。因为以下那个案例刷新了我对工伤的认知,让我觉得我看到的所有工伤案例和这个比,简直弱爆了!今天我也来参照律师的手法,简洁地给大家描绘一下: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4日,逍遥休闲中心经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刘某是该休闲中心的技师,属于洗脚、按摩服务工作,上班时间为下午19点至晚上凌晨2点。
2015年6月8日23时12分,刘某被发现在逍遥休闲中心四楼的405房间的卫生间内裸体倒在地下。随后,逍遥休闲中心拨打120求助和拨打110报警。经120医护人员确认刘某已经死亡。
2015年7月10日,法医鉴定中心出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某符合因心脏肥大致心源性猝死。”
2015年7月27日,当地公安局工业路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定刘某于2015年6月8日非正常死亡。
2015年7月28日,刘某配偶吴万军向当地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县人社局:按摩女是工伤啊!
2015年8月11日,人社局受理申请。2015年9月1日,逍遥休闲中心向人社局提交了《公司上班制度》等证据,《公司上班制度》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下午7点至次日凌晨2点。此后,人社局向当地派出所调取了该所于2015年6月9日对黄小红、郭聪花所作的询问笔录,并于2015年9月28日、29日分别对黄某、池小英、黄小红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2015年10月10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为:“……刘某主要岗位为沐足技师。2015年6月8日晚上23时左右,刘某被人发现死亡在该休闲中心四楼405房,该单位工作人员报警后,警方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脏肥大致心源性猝死。根据该单位的监控视频显示,刘某于2015年6月8日18:06分由休闲中心二楼往楼上行走,18:07分进入四楼405房直至被发现,我局认为,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视同工伤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没错,是工伤啊!
2015年11月11日,逍遥休闲中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认定刘某死亡不属于工伤。
2015年12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逍遥休闲中心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人社局干活太糙,撤销重认!
再一次,逍遥休闲中心提起了上诉,2016年4月22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
一、逍遥休闲中心与刘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刘某于事发当天18时许进入405房,并于当天23时许被发现裸体倒在405房卫生间内,该行为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的行为,还是工作前的预备行为,人社局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并没有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存在的证据依法调取、调查核实:
1、没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收集、调取公安机关所有的调查材料,并通过这些证明材料查清刘某是否曾经与吴万军通过电话等事实,导致本案刘某出事的时间不明,未能确定刘某是上班时间出事,还是上班前出事等关键事实。
2、没有勘察现场,没有核查清楚逍遥中心的各区域及功能,没有确认逍遥中心405房间内有什么设施,是否属于刘某工作范围,未确认刘某在405房卫生间裸体躺着,是什么行为,属于工作前的清理个人卫生等准备行为,还是工作时间的‘在岗’行为。
由于人社局没有调取已有相关证据,并对本案进行综合判断,造成了认定事实与相关证据显示的情况脱节,人社局没有穷 尽案件本来可以穷尽的证据并将这些证据提供给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规定,对于翁源县人社局在一审时没有提供的涉及事发现场等基础性关键证据,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和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限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大家以为这个事情结束了嘛?不是的,这只是个开始……经过不停的上诉重审,终于到了第十次,也就是最后一次工伤认定……
二审法院:都别折腾了,是工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县人社局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市人社局于2017年8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县人社局两次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调查结果表明,刘某的死亡时间已经穷尽了相关调查方式,目前只能确认为刘某在逍遥休闲中心上班前至上班期间死亡。因此,刘某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还是在工作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判断。
首先应当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关认定职工属于工伤的时间,除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外,还包括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因工外出期间等;工作场所,或者工作岗位,通常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与职工工作相关的,用人单位能够对其经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职工来往于多个与某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都属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的地方。
经查刘某是逍遥休闲中心的技师,从事洗脚、按摩服务工作。刘某死亡地点虽属工作场所之一,但不是其工作岗位;而刘某死亡时的状况也不是正在工作的状况。因此,认定刘某提前54分钟到工作场所,是在工作前搞好个人卫生的行为,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符合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据此,本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二)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刘某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然而,本案县人社局认定刘某死亡属于工伤的结果正确,但引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刘某死亡属于工伤,适用法律错误,本应纠正。
考虑到本案已经过翁源县人社局三次处理,人民法院也已经二次撤销县人社局的行政行为,为了避免当事人的讼累,本案应当判决驳回逍遥休闲中心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及所作判决不当,应予撤销。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逍遥休闲中心的诉讼请求。
这是我至今为止关于工伤案例印象最深的一次,按摩女工伤认定之难参杂着很多的因素,有证据认定,有社会因素,有公序良俗。但我看完后第一反应居然是:是不是工伤,谁说了都可能不算。我们HR群里不缺少问工伤的,我平时碰到顾问单位里,10个有5个和工伤有关的,这很正常。毫不客气的说工伤问题应该是HR在劳动关系学习里难度和收获最难成正比的内容之一了。要想彻底吃透掌握工伤内容,不仅对HR来说很没有必要,而且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你以为你懂个7个认定工伤+3个视同工伤+3个非工伤就可以了?你以为知道个停工留薪期,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就可以了?反正我是很头疼的。
因此,告诫各位HR,对于工伤管理的知识,了解我们常规的知识就可以了。比如工伤的基本认定逻辑,工伤的基本申报逻辑,工伤的基本等级逻辑,工伤后的基本劳动关系处理逻辑,工伤的基本补偿逻辑就OKAY了。发生以下两种情况,请HR慎重,不要擅自做主,以免埋坑。因为这两个问题,再牛的权威都没有十足的把握:
(1)疑难工伤认定,或无法确定是否为工伤的。(原因请参考本文案例)
(2)发生意外或受伤后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后的相关赔偿。(因为非工伤的赔偿没有任何法律标准,容易引发冲突)
43楼 S_1344395108
点个赞,棒棒哒
42楼 桫欏
技师也有人生安全啊
41楼 YAO110
还是吃饭唱歌安全
40楼 583056957
是的,以前公司还有旅游经费,现在都取消了
39楼 金点
看到这种事情就心痛,就是这些事故发生的多了,搞得公司都不敢有户外的福利了
90后员工关系专家陈豪
@金点:以后福利费里顺便把工伤的钱也加进去做预算
38楼 淡淡的半个月亮
看来背法条是没啥用的,还是得理解,以及看专业机构的鉴定
90后员工关系专家陈豪
@淡淡的半个月亮:工伤这个东西法条背的再熟,真等发生了可能一条都用不上
37楼 为民除害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36楼 西北人
这个奇葩案例好绕啊
90后员工关系专家陈豪
@西北人:只是为了突出我想表达的重点哈哈
35楼 猫儿夭夭
老师今天这种写作风格很不错哦
90后员工关系专家陈豪
@猫儿夭夭:哈哈,是嘛?可以描述描述,哪种风格属于?
34楼 云里飘
处理工伤需要艺术手法,更需要了解流程和政策
33楼 杜王明
工伤工伤,想到就伤
32楼 Somnr
我觉得今天的案例还是很有趣的,也看到很多人在评论区热火朝天的讨论,很有趣啊
90后员工关系专家陈豪
@Somnr:工伤最有趣的就是认定时期的纠结~
31楼 难么楼
最后的总结很精髓,拿不准的时候不要想当然的判断,交给专业人士比较好
90后员工关系专家陈豪
@难么楼:人命关天的事情,不要乱背锅~
30楼 eddfub
案例很奇葩
29楼 1374703718L
快下班了来学习今天的打卡
28楼 裙子大大
打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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