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用工,越来越不敢用已婚未育,或只育一胎的女性,真的不是企业歧视女性,也不是不愿承担社会责任,而是我们很多不太自律的女性,慢慢把我们广大女性的路堵死了!
这些年,我看到的:
小A,毕业不久入职公司,未婚未育,公司出资送她去学了档案管理,培训归来后企业是希望她能学以致用时,她突然说怀孕了,刚毕业个没结婚的小姑娘,也是让我们大跌了一把眼镜,接下来就是请假、补结婚、孕期请假、产假、哺乳假、离职……
小B、小C,孕期也是经常性的请假,产假结束了,拿了生育津贴回家带娃了……
小D,我同部门的员工,去年怀孕了,恰好去年我们新装修了办公室,虽然所用材料据说都是环保材料,无甲醛,但是这位同事还是心有疑虑,怀孕后三个月一直请病假,有医院证明,有病历……作为HR,她知道,这种行为会引起其他部门女同事的效仿,但是她又真的不能安心上班,所以提出了辞职。我有点为难了,一个是自己部门同事,缴纳社保无疑在她生产和津贴上都是一笔不菲的资金保障;但是她如果继续请假,确实对后续管理非常不利。思虑再三,批准了她的请假请求,但是也跟BOSS为她争取了一万块的离职补偿金,并为她找了家社保代办机构,保障她社保可以继续缴纳,依然可以享受生育的相关福利。
……
说上面几个案例,只想说明,怀孕确实对我们女性来说无论从生理和心理来说都是,都是一次巨大挑战,但她不能作为我们请假、迟到的保护伞。毕竟还是要以法规和制度为纲:
一、劳动合同法有如下规定:
第21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公司制度:入职时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其中写明,若员工在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请事假超过2天或迟到超过3次,或者有旷工现象的,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制度假定已经经过民主程序,即职代会讨论。(本案例的严谨可以推断该公司人力资源比较规范,公司制度已经经过民主程序);
2、告知程序:录用时已明确告知,何种情形可以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双方签订,白纸黑字,双方同意,签字为凭,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是你想反悔就能反悔的,即使哪怕你已经怀孕。
三、工作习惯
1、入职后两个月的时间,迟到四次,且每次只迟到几分钟,是身体原因?还是工作习惯?我想工作习惯应该是占大部分的原因。迟到的时候只迟到几分钟,不迟到的时候是不是也是卡点到?会看到有一些同事,很会卡点,几乎都是踩着上班铃声打卡上班,“我不得不佩服”,但是我 并不提倡,现在这个交通情况,车多路少,每个城市,上下班高峰堵车几乎都是常态,为啥就那么自信上班可以能卡点?为啥不能早点起床,更加从容的早到公司,早到的半个小时其实会收获很多,你可以很从容的提前的安排好一天的工作,给你冲好茶,给自己的花浇点水,然后坐在电脑前开始工作,淡定的看着那些卡点的同事慌慌张张的样子……早到半个小时的日常……
2、当前经济低迷,各大公司纷纷裁员,互联网公司更是烈火烹油,能入职公司,应该是感恩加珍惜,虽然怀孕很辛苦,但是毕竟怀孕是自己的事,自己的家的事,不能因此而影响到工作,虽然这样说有点残忍 ,但这就是现实。该享受的福利享受。过了线的就要自己付出代价了。
四、处理结果双手赞成
1、公司做到了合法合规,有理有据
2、仲裁依法办事,法大于乐情
3、法院支持仲裁,没有和稀泥
可能这个案例中,这位怀孕的女性阶段性看是唯一的受害者,但是却保护了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也保护了女性良好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