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急,我们先来看一个引申案例。
莹莹是一家贸易公司的核算会计,入职3年来一直兢兢业业,工作深的财务经理满意。然而最近,财务经理跟人力资源老大沟通,莹莹自从怀孕以来,对工作越来越不上心了,开会安排工作时挑三拣四,不想干的活直接推掉,说怀孕了不能工作任务太重;月末财务部集体忙得团团转,大家天天加班到1来点,可莹莹却是到点就走人,不管她的工作有没有完成,会不会拖大家的进度。
如今的莹莹,经理对她不满意,部门的同事对她也有很大的意见。财务经理和人力资源老大商量,针对莹莹这种以怀孕为由的消极怠工有什么解决办法?人力资源部给到的答复是,三期员工动不了,再说莹莹也没有说违反公司的制度、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发生,公司能做的就是和她好好沟通,毕竟工作态度的转变在于她个人。
其实,莹莹的故事在公司里怀孕女同事身上是非常普遍的。有的人可能是真的身体原因无法像以前一样天天加班卖力工作;有的人只是意识形态里的懒字上头,借着怀孕给自己工作偷懒找借口;有的人可能谋划着休完产假就当全职妈妈或跳槽他处了。
从情感角度出发,怀孕是女员工当下的一种身份状态。我们女同胞常打趣说“一定要好好珍惜怀孕的时光,那时候的你,是家里的女王,老人疼来老公爱”。当然,怀孕期间女同胞们承受的孕期症状也很多,生个娃真比想象中承受的还要难,所以才会有很多人怀孕了就辞职在家养胎。对于还在坚持上班的孕妈妈,国家法律有明文保障,很多公司也会人性化对待。
但,法律不是毫无边界和原则,一味纵容所有应该的不应该的行为的。
情感也不是能撇开法理,被人随意滥用标榜情感至上的。
回归案例本身:
我们印象中的三期员工动不得,其实是个误区。
三期员工在法律规定中,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理由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法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具体来说有以下6种情况。
1、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案例中的A女士即为此项解除。此项解除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该公司在这一块做的是比较完善的。比如说入职时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在该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三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三期女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三期女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三期女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迟到4次即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从法律层面来说,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公司的这项规定并不属于不合法的。不过迟到4次从合理角度来说,规定的比较苛刻。比如迟到4次,每次迟到1分钟和迟到4次,每次迟到半个小时,还是会有所区别的,如果把迟到次数和迟到的时间规定的更详细点最好。
从合理性角度来看,我们在制定录用条件时,通常会涵盖以下内容。
1、个人信息,比如身份信息、学历信息、工作经验、身体状况等。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可以向劳动者了解与工作有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如果因为劳动者的欺诈行为而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岗位信息。将岗位职责的要求,具体、明确的量化至录用条件当中,以备在试用期解除时,直接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解除,降低成本,减少风险。
14楼 angel念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月5日入职,3月6日告知其试用期内迟到4次,不符合转正条件解除合同。我十分不理解2个月内迟到了4次,是违反了哪一条。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等?
而且此时,该员工怀孕。我怀疑该单位是因为该员工怀孕结束的劳动关系,然而我又没有证据。
13楼 angel念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月5日入职,3月6日告知其试用期内迟到4次,不符合转正条件解除合同。我十分不理解2个月内迟到了4次,是违反了哪一条。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等?
而且此时,该员工怀孕。我怀疑该单位是因为该员工怀孕结束的劳动关系,然而我又没有证据。
12楼 缘至当珍惜hhy
一直有个疑问:如果是三期员工或转正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卡拉米亚
@缘至当珍惜hhy:不需要
11楼 职业何仔
我不知道三茅以这个案例来说明什么,首先,给我感觉,如果案例真实,这家公司也并不是什么好公司,在刚得知怀孕不久,就以各种苛刻条件来辞退员工,确实有瓜田李下之嫌。第二,迟到等其实有许多客观原因,例如在南方,其中几次可能是大暴雨,全城塞车,不可抗力因素,这个给企业很大的空间。第三,转正考核协议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双方权利义务,这个仲裁时也是一个条件。
10楼 Carrie宝宝
入职信息登记表中,即使隐瞒了 已婚未育,打官司时也也不属于隐瞒欺骗行为。。。
9楼 荣村大队东北队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8楼 王胜会卷毛老师
我们印象中的三期员工动不得,其实是个误区。听林老师解读!
7楼 丢卡利翁12120
涨知识
6楼 wqwq
个人认为,迟到便是迟到,给迟到规定一个范围便是对迟到这件事的不重视。问题不在于迟到1分钟还是30分钟,而是这家单位有没有规范的考勤机制。
5楼 心静如水5888
受益匪浅
4楼 哈底斯23036
感谢分享
3楼 只是个菇凉
既然不是不能解除三期的正式员工,那像莹莹这种案例的人该如何解除呢
vipmanyou
@只是个菇凉:个人意见,可以将该员工绩效考核内容细化,用绩效来衡量其工作,对事不对人,
2楼 阿东1976刘世东
#赞赏# 能动的就一定能动!主要看情形是否在法理!感谢子姝老师分享
1楼 索普
学习了